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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北京市大兴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京 兴农经 2017 3 号 签发人:李保华 北京市大兴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关于 印发 大兴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资金管理指导意见 的通知 各镇政府: 为强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资金安全管理,确保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 根据本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工作 要求 ,区经管站制定了大兴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资金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 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 大兴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资金管理指导意见 北京市大兴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2017 年 7 月 10 日 (联系人:陈磊;联

2、系电话: 81298775) 2 大兴区农村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资金管理 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 收益资金管理, 用好用活集体收益资金,确保集体资金“管得住、用得好、让群众放心”, 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 根据 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大兴区加强镇级经济事项管理暂行规定 等文件精神 ,结合大兴区实际情况,制定本 意见 。 第二条 本 指导意见 适用于 镇土地联营公司 。 第三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 用地 入市 收益 资金是指 镇土地联营公司 通过 出让 、租赁、作价 (出资) 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3、入市收益 。 第四条 为促进 镇土地联营公司 依法经营管理,维护集体利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镇土地联营公司 可以 聘用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经营,负责 公司 法律事务。 第二章 收益资金使用 第 五 条 入市土地出让收益资金一次性取得后,要进行专户管理。 3 第 六 条 入市土地出让收益资金一次性取得后, 不得用于一次 性 分配 。 要 优先 保障农民长远利益,扣除土地使用年限所有成本,然后用于 扣除 土地入股前期所有拆除、腾退、整理所需资金形成的 成本 。 第 七 条 镇土地联营公司 经营收益 进行利润分配,必须 经过集体决策 ,收益按照章程分配到 各村 社 。各村 社 应按照产权制度改革章程

4、 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进行分配, 并且要进行财务公开。 第三章 建立相关制度 第 八 条 各镇应建立 镇土地联营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 制度 ,以下经营事项需向镇政府报告,得到批示后方可执行 : 1.镇土地联营公司 发展战略、发展规划; 2.镇土地联营公司 投资项目、投资计划; 3.镇土地联营 公司 中层以上干部拟任职、人员变动、薪酬奖励情况; 4.无形资产转让情况; 5.重大物资采购情况; 6.其他需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 九 条 各镇 政府 对 镇土地联营公司 应建立考核制度。 重点是 对公司负责人 经营活动 进行常规考核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镇政府要采取必要措施,可以终止其 职务 任期。 4

5、第 十 条 镇土地联营公司 应建立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大额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 明确大额资金使用范围 、明确审批权限,严格审批程序 。 第十 一 条 镇土地联营公司 应建立 工程建设 项目审批制度。各类 工程建设 项目,需经股东大会通过并严格按照大兴区村级重要经济事项招标投标办法规定实施 , 工程建设 项目实施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 程序 ,合理 安排 使用资金, 依程序办理款项支付手续。 第十二条 镇土地联营公司 应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固定资产 , 应按规定提取折旧、定期 盘点,做到 账账相符、 账实相符 。 固定资产 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 要按照 程序、 权限执行审批

6、制度 。 第十 三 条 镇土地联营公司 应建立 重要设备和大宗材料采购 管理制度 , 重要设备和大宗材料采购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管理程序和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 四 条 镇土地联营公司 经济合同的签署、变更等事项必须按照公司章程经过股东代表会议决策方可实施。 第 十五 条 镇土地联营公司 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 抵押或 担保。 第四章 加强审计监督 第十 六 条 各镇应建立相应审计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 镇土地联营公司 进行 审计监督 。 5 第十 七 条 作为集体性质的 镇土地联营 公司,应与村级经济责任审计同等对待。 审计 对象为 镇土地联营公司及 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或总经理)。 可采取内部审

7、计与第三方审计相结合的方式, 每年 至少审计一次。 如果提前离任, 应 及时进行审计。 第 十 八 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财务收支情况、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以及财务公开 等 方面 。 第 十 九 条 在审计中查出违反规定的, 审计部门 要提出处理意见。 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 镇党委、政府 对 镇土地联营公司 集体经济审计 负有 主体责任,区经管站负有审计业务指导责任,区审计局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 二 十 一 条 各镇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 ,制定具体 实施 意见 。 第 二十二 条 本 指导意见 由大兴区经管站负责解释。 第 二十 三 条 本 指导意见 自发布之日起执 行。 6 北京市大兴区经管站 2 01 7 年 7 月 10 日印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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