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参保单位职工生育待遇审批表 单位编号 单位名称 职工姓名 身份证号 职工编号 胎次 胎儿数 生育手册或生育证编号 出生医学证明编号 生育类别 打选择 顺产 难产 剖宫产 4 个月以下流 产 4 个月 以上 流 、 引 产 生育或流、引产时间 年 月 日 职工本人 ( 社保卡 ) 账号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单位意见: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经办机构审批意见: 产假天数: 天 生育津贴金额: 元 年 月 日 说明: 1、此表一式两份; 2、需携带的材料:职工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 原件及复印件 、出生医学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剖宫 产 和 计划内流引产的 还 需携带医疗机构 盖章的出院记录或 诊断证明( 流引产 诊断证明需 注明妊娠月份 和流引产时间 ) ; 3、办理时间: 产假 结束 后 每月 1-15日。(产假结束当月不可办理) ; 4、办理地点:胶州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北京路 2 号行政服务大厅 西楼 四楼) 。产假天数计算标准: 生育顺产的为 158 天 ;难产 或剖宫产 的增加 15 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 15 天 。 妊娠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产假为 15 天;妊娠 4 个月以上流、引产的,产假为 4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