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核 1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2 基本编码 (留空即可) 3 实施编码 (留空即可) 4 项目名称 主项名称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初审 子项名称 (留空即可) 5 实施主体 鹿寨 县 鹿寨镇桂园路汇一联商务楼鹿寨 县政务服务中心 民宗局 窗口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鹿寨 县政务服务中心 民宗局 窗口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鹿寨 县 鹿寨镇桂园路汇一联商务楼鹿寨 县政务服务中心 民宗局 窗口 10 办理时间 星期二:上午 8:30-12:00、下午 14:30-17:30 11 咨询及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2 6812851 监督电话 07
2、72 6820300 12 设定依据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 公安部令第 2 号)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 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
3、民族事务部门;(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13 实施对象 鹿 寨 县 范围内拟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本地户籍公民。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市、县两级分级管理(县区初审,市级审批) 15 权限划分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 公安部令第 2 号)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户籍
4、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 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 2 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
5、民政府公安部门;(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16 行使 内容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 公安部令第 2 号)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
6、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 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总时长 30 个工作日,其中 县 级 20 个工作日(县级经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7、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县 级 10 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 公安部令第 2 号)第七条规定: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 更一次。 20 申请材料 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 公安部令
8、第 2 号)第九条规定: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二)公民本 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
9、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 3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规定: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 (二 )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 (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书面申请书(示范文本)详见附件 2
10、、 3。 21 特殊环节(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 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或 A3 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
1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 A4 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 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其他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打印或者复印; 2.材料要求: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 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关于拟同意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的批准公文 2
12、7 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 4 4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 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通用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公民在多少周岁前可以申请变更民族成份? 答: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 内,可以依据其父或
13、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3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人报送的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材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上报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真实性及完整性、程序的合法性进行查验。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和需补充材料。 2.审查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材料进行初审,根据提供材料,形成审核初步意见,报局领导签批。 3.转报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将签批的变更民族成份初审意见转报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4.决定责任: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法定告知 (不批准的应当书面告
14、知理由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而受理的。 2.因未认真审查,致使当变未变、当止未止的。 3.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转报或不予转报材料的。 4.在审查认定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 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规定变更民族成份的。 5.未认真履行事后监管责任的。 37 备注 5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4 1.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
15、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 高 1.严格执行宗教事务条例等法规规章; 2.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3.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 4.重大事项须报主任(局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XX 县政务服务中心 /XX 县行政审批局 民(宗)委(局)、窗口 首问责任人 2.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 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低 窗口负责人 /授权审批人 3.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核、把关 中 窗口负责人 /授权审批人 4.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不按照规定审议,受他人请托,打招呼或产生影响审批公正性的行为 高 各环节有关人员 备注 特殊环节:本权力事项无特殊环节 附件: 1.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初审流
16、程图 2.申请材料目录 3.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审批表 4. 受理通知书 6 附件 1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初审流程图 ( 法定办结 总 时限 30 个工作日、 其中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0 个工作日 ) 不属于本部门 申请材料不齐备 职权范围内 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齐备,符合 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申请人提出申请 县级服 务窗口首问责任人 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设区市 民族 事务部门 业务科 审查(共限 5 个工作日 ) 承 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 2 个工作 日) 科 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限 1个工
17、作 日) 设区市民族事务部门 领导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并反馈给县级民族事务部门 (限 2 个工作日) 县级民族事务部门告知申请人审批意见,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限 5 个工作日) 县级 民族 事务部门审查(共限 5 个工作日) 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 3 个工作日) 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限 2个工作日) 7 附件 2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 /复印件) 是否需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的材料 筹备申请书
18、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 公安部令第 2号)第九条 第(一)项 原件 是 3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2 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 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 公安部令第 2号)第九条 第(二)项 复印件(原件备查) 是 3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盖“与原件无异”章 3 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 公安
19、部令第 2号)第九条 第(三)项 复印件(原件备查) 是 3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盖“与原件无异”章 4 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 公安部令第 2号)第九条 第(四)项 原件 是 3 A4纸 非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 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 8 母子女关系证明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公章 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 公安部令第 2号)第九条 第(五)项 原件 是 3 A4纸 非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6 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
20、 成份,需提交的材料 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 公安部令第 2号)第十条 第(一)项 原件 是 3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7 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 公安部令第 2号)第十条 第(二)项 复印件(原件备查) 是 3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盖“与原件无异”章 8 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 (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 公安部令第 2号)第十条 第(三)项 原件 是 3
21、 A4纸 非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 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公章 9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 公安部令第 2号)第十条 第(四)项 原件 是 3 A4纸 非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填写说明: 1. 来源渠道:填写申请人自备、政府部门核发。对于中介机构或者法定机构产生的申请材料,提供该类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 2. 必要性及描述:填写必要或非必 要,如为“非必要”的,则一并填写在何种情况下需提供该项材料。 3. 签名签章要求:如提供申请材料原件的,填写本人签名或公司印章、政府或相关机构盖章;如提供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可要求在复印件
22、上盖“与原件无异”章。 9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审批表 _市 _县(市、区) 填表日期 : 年 月 日 编号: 申请变更 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现户籍民族成份 籍 贯 身份证号码 申请更改民族成份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 申请 变 更依据 随生父 随生母 随养父 随 养母 随继父 随继母 父亲或继(养)父情况 姓名 民族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 母亲或继(养)母情况 姓名 民族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 父亲或继(养)父签名 母亲或继(养)母签名 申请变更人签名 申请人联系电话 十八周岁前何年何月何日申请变更过民族成份 变更前的民族成份 年满十八周岁后何年何月
23、何日申请变更过民族成份 (表内此栏以上由申请人填写,此栏以下由单位 填写) 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初审意见 经审查, _报送的申请材料属实,符合民族成份变更条件,同意上报审批。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市民族工作部门审批意见 经审核, _符合民族成份变更条件,同意其民族成份由 _族变更为 _族,审批编号为 _。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此表一式三份,审批程序完成后,市、县(市、区)民族事务部门、申请变更人各保存一份) 10 附件 4 201第 号(四位编码) 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 : 提交的 (变更人姓名) 变更民族成份的申请,经初步审核,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予以受理,并将在法定时限内办理。 申请人签收(签字): 受理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和县(市、区)民族(宗教)局各持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