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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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 1 - 呼和浩特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 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以下简称 “ 研发中心 ” )的建设和管理,发挥 其在科技成果研发、转化和产业转型升级中的作用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快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依据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并参照 内蒙古自治区 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发中心,是指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和布局、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及研发实力的企业组建的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依托 ,是全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 三 条 研发中心的宗旨和

2、任务: (一)开展科技研究和产业化开发,提升产业技术水平 ; (二) 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三)以增强企业竞争力为目标,开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活动; (四)辐射带动区域经济和相关行业发展; (五)培育高水平科技研发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 第 四 条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制定我市研发中心发展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研发中心征集、受理、组织评审和批复;对研发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和复核;择优推荐符合条件 的研发中心申报自治区级- 2 - 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第 五 条 旗县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研发中心的培育、初审、推荐和认定后的监管工

3、作。 第 六 条 研发中心依托单位指组建研发中心的企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研发中心的领导和管理,组织实施研发中心建设计划规定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为研发中心运行和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质、人才保障; (三)负责监管研发中心的资产和经费使用。 第 二 章 申报和认定 第 七 条 申请认定市级研发中心的依托单位及 其组建的 研发中心本身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为在我 市注册 的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科学技术及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二)依托单位年销售收入在 800 万元以上(软件类单位在 300万元以上),近 2 年连续盈利,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证明; (三)依托单

4、位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合作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不少于 1 项的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 3 - (四)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研发费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符合 以 下要求: 1.上年度销售收入在 2000 万元 (含)以下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上年度销售收入在 2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之间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 3.上年度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五)依托单位能保障研发中心运行和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

5、研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必需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研发中心用房面积不小于 200 平方米,固定资产原值不少于 100 万元(软件类研发中心 用房面积不少于 50 平方米,固定资产原值 不少于 30 万元); (六)研发中心 具有完善的管理体系 和组织架构 ,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 有较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创新机制,有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良好业绩; (七)研发中心应 具备较强的研发团队 ,研发 中心 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 10 人(软件类企业不少于 15 人),其中具有大学 本 科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的研发人员不少于 60%; (八)依托单位两年内(指申请认定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认定 市级 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1有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 4 - 2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或知识产权纠纷; 3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和环境事故等行为。 第 八 条 研发中心认定程序: (一)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按照 “ 合 理布局、择优支持、公平公正 ” 的原则开展研发中心的认定工作; (二)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每年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市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征集通知,具体要求以当年度征集通知为准; (三)研发中心依托单位在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中下载填写 呼和浩特市 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申报书、 呼和浩特市 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申请报告 编写提纲 、 呼和浩特市 企业研究

7、开发中心评价表,与上述申报材料中提到的所有 依托单位及研发中心情况的证明材料 一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经依托单位所在旗县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推荐后报呼 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 (四)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 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并由专家组出具书面打分表和评审意见表; (五)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根据专家组评审论证结果(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对拟认定研发中心下达批复文件; (六)经认定的研发中心授予 “ 依托单位字段 +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 称号,使用时应注意规范。 对认定的企业研发中心颁发“ 呼和浩特市 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证书 和牌匾 ,有效期三年。 - 5 - 第 三 章 管理

8、及考核 第 九 条 研发中心应制定年度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工作计划,着眼于为行业和企业服务,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 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引进高层次人才,不断提高科技成果研发、转化和技术服务能力。 第 十 条 研发中心每年 12 月 15 日前向所属旗县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年度工作总结的内容包括: (一)研发中心基本情况; (二)研发中心发展规划及本年度执行情况; (三)研发中心存在问题及拟解决方案; (四)研发中心发展目标及措施;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 十 一 条 旗县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在汇总、分析本辖区内研发中心年度工作总结后,提出本辖区研发中心年度总

9、结报告及研发中心发展的建议和意见报送至呼和浩特 市科学技术局。 第 十 二 条 研发中心运行满三年,必须按规定参加由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组织的复审。复审合格的研发中心继续保留市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资格;复审不合格的,撤销市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资格,并收回证书及牌匾; 不按规定参加复审的,视为复审不合格。 第 十 三 条 研发中心或其依托单位发生变更的,须在变更发生后6 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仅变更地址、依托单位名称的,经旗县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呼和浩特市- 6 - 科学技术局备案;发生除地址、依托单位名称外的变更事项,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旗县区 (开发区)科技

10、管理部门核实后报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审批,必要时由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重新组织认定。 第 十 四 条 研发中心经费实行单独或相对独立核算,研发中心建设经费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国家、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有关规定对运行状况良好的研发中心择优 给予经费支持。 对科技部门支持的经费应严格按要求专款专用,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 十 五 条 对已认定研发中心的 依托单位 ,由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 优先 推荐申报自治区和国家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 第 四 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 呼和浩特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有效

11、期 5 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 号。原呼和浩特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呼科新字 2007 3 号)同时废止。 - 7 - 附件 一 编号 _ 呼和浩特市级 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申报书 名 称 _ 申报单位 _ 推荐单位 _ 呼和浩特市 科学技术 局 编制 - 8 - 年 月 日 填 写 说 明 一、 按要求准确、如实填报。 二、 编号由呼市科技局统一填写。 三、 本申报书中有关项目页面不够时,可加附页。 四、 本申报书按 A4 纸打印。 五、 本申报书一式 三 份。 - 9 - 企业研究开 发中心名称 (要求冠以企业名称) 主管单位名称 企业研究开发 中心 成立 时间 详细通讯地址 企业研 究开 发中心网址 http:/ 联 系 电 话 邮 编 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负 责 人 职 务 职 称 传 真 电 话 所学专业 E-mail 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联 系 人 职 务 职 称 传 真 电 话 所学专业 E-mail - 10 - 一、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现状及规模(主要研发项目名称、规模、产品水平、管理机构、科研机构、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技术依托、资金构成、经济分析等) (申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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