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行政处罚执法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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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南沙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行政处罚执法流程 案 件 来 源 群众举报 检查中发现 受 理 新闻媒体曝光 上级部门交办 其他部门移交 立案 受理举报或从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报站长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调查 1、由两人以上进行调查取证; 2、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对案件作勘查笔录、现场笔录; 4、对当事人作询问笔录。 审查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后,拟作出处理意 见,报站长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告知 1、向案件责任单位或个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2、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听证权利。 决定 审查有关材料,进行集体讨论,拟作出处罚决定,报站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2、。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七日内送达。 执行 1、督促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将处罚款项存入财政指定银行。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结 案 填写结案意见报批 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听证程序进行 。 复议诉讼 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并按照有关程序进行。 听取意见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必须充分听 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应采纳 。 存档 将案件文书存档 备注: 一、案件来源 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上级部门交办、其他部门移交等发现违法行为。 二、受理 按照检查发现、投诉

3、举报、上级交办、其它等情况登记受理案件,根据受理情况提出受理意见,填报案件受案登记表,报站领导批复。 三、立案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权限,填报立案审批表,提出立案意见,报站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如超出权 限,填报案件移送函,将案件移送上级主管部门。 四、调查 由两个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案件作勘查笔录、现场笔录,对当事人作询问笔录。 五、审查 在调查取证后,进行处罚审议,拟作出处理意见,填报处罚处理审批表,报站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六、告知 向案件责任单位或个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听证权利。 七、

4、陈述申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成立的应采纳。 八、听证 案件达到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听证程序进行。 九、决定 审查有关材料,进行集体讨论,拟作出处罚决定,填报处罚意见审批表,报站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十、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缴款通知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七日内送达。 十一、复议诉讼 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需要复议和诉讼的按照有关程序进行。 十二、执行 督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将处罚款项存入财政指定账户。到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结案 填写结案报告,报站

5、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十 四、存档 将案件文书存档。 南沙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行政检查 执法流程 监督组(两名以上监督员)到施工现场检查 检查各 方责任主体行为、工程实体质量、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和工程质量安全技术资料。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发出抽查通知书或整改通知书。 检查发现的问题涉嫌违反法律法规需进行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执法流程执行。 各方责任主体按要求整改并复核后,提交整改回复资料。 监督组收到整改回复资料后,对整改通知书上提出的整改内容进行现场复查。 各方责任主体按要求落实整改,监督组把相关整改资料归入监督档案,程序闭合。 检查发现的问题按严重性可采取限期整改、警示谈话、

6、动态扣分、上报不规范行为等管理手段。 整改不到位 南沙区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监督方式、救济 渠道和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一、监督方式 (一 )执法监督部门:南沙区建设和交通局 (二 )监督电话: 020-34970140 二、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 ;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信息查询链接: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执法人员查询平台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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