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泰山医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按照 教育部及山东省有关文 件精神,结合泰山医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 指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领导机构 第四条 成立泰山医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 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负责人、导师
2、代表、研究生代表等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研究生奖助政策、名额分配及实施方案,决定研究生资助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领导小组在 研究生处 设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执行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研究生奖助管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有关二级学院、培养单位成立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申请组织、推荐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 研究生奖助学金组成及标准 第七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由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业奖 学金、“四助”岗位津贴、国家助学贷款及特困生补助等组成: (一) 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
3、 三年级 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0元。国家奖学金评审按照泰山医学院 研究生国家- 1 - 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执行 。国家奖学金 为最高奖学金,同一年度,国家奖学金 和学业奖学金不 能 同时兼得。 (二) 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每月基本生活支出。国家助学金范围为招生计划内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委培、定向生除外)。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6000 元,分 12 个月发放 。 (三) 学业奖学金:由新生奖学金和一、二、三年级学业奖学金组成,新生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可同时获得。 新生奖学金奖励 对象为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基础医学外各专业且录取成绩排名前 10%的新生 ; 第一
4、志愿报考我校基础医学各学科(含神经生物学专业) 并被 录取的所有新生。奖励标准为: 3000 元 /生。 学业奖学金按照年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总人数的70%设立,分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奖励标准及比例如下: 所有奖学金按照一级学科范围评选,非一级学科专业合在一起评选。 一年级学业奖学金按照研究生录取成绩总排名确定。 二、三年级学业奖学金根据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在校表现等方面量化成绩评审确定,按照泰山医学院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执行。 (四) “ 四助”岗位津贴: “ 四助” 即科研助理、医疗助理、教学助理、管理助理,分别简称“助研”、“助医”、“助教
5、”、 “助管” 。 “ 助研”岗位即科研助理,承担导师分配或指定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种科学研究和调研等工作。包括科学实验,试验数据的整理分析等级 比例 金额(元 /年生) 一等 10% 6000 二等 20% 4000 三等 40% 2000 - 2 - 及报告的撰写,文献资料的整理、汇编及翻译等。 由导师设置助研岗位。 “助医”岗位即临床助理,指 由所在医院或导师 根据在 医院从事培养计划以外的情况设置的医疗工作岗位。 “助研” 、 “助医” 岗位设置一般为每学期一设,设置期限、方法及津贴标准由医院、研究生导师或培养单位制定并发放 。 “助教” 、 “助管”岗位由学校教务处、人事处、学工处等职
6、能部门根据教学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岗位需求计划和津贴发放标准,遵循按需设 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原则,进行研究生 两 助岗位的聘用、考核和津贴发放工作。 (五) 国家助学贷款及特困生补助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基本条件 第八条 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校期间不得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 未按时足额缴纳当年的全部学费。 (二) 当年有 1 门及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 (三) 有考试作弊或学
7、术造假 行为。 (四) 未按学籍管理规定按时注册; (五) 违反校规校纪,在校期间受到各类处分; (六) 上一年度“ 四 助”岗位考核不合格者。 (七) 在科研或临床工作中违反工作程序,导致损失或后果严重者。 - 3 -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学校下发奖助学金评定通知后,研究生个人提出申请,由导师推荐至所在二级学院、培养单位,二级学院、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对研究生所提报材料进行审核,结合研究生日常表现提出推荐意见并上报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办公室 ,评审办公室根据泰山医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量化计分办法,从学习成绩、科学研究和日常表现 等方面对所有获得推荐的研究生进行量化计分并排序,结果报学
8、校 研究 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确定研究生获奖学生名单。 第十一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度。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阶段向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提出申诉。 第六章 奖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 12 月 30 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申请休学的,休学期间停发奖学金。研究生复学后,根据休学的 具体情况续发或重新评定学业奖学金。 助学金 每年度 分 2 次 发放, 每学期末发放一次 。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学业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 务 、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 七 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 泰山医学院研 究生教育 奖 助政策 体系 评审领导小组授权, 研究生处 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 2014 级研究生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