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跨境电子商务新政介绍,南京海关2016年5月19日,海关管理,指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电商出口商品以邮、快件方式分批运送,海关凭清单核放出境,定期为电商把已核放清单数据汇总形成出口报关单(9610),电商凭此办理结汇、退税手续,并纳入海关统计。,一般出口,该模式是指电商把整批商品按一般贸易报关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实现退税;对于已入区退税的商品,境外网购后,海关凭清单核放,由邮、快件企业分送出区离境,海关定期将已放行清单归并形成出口报关单(1210),电商凭此办理结汇手续,并纳入海关统计。,特殊区域出口,海关管理,该模式是指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平台与海关联网,境内个人跨境网购后,
2、平台将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电子运单等传输海关,商品通过海关跨境电子商务专门监管场所入境,按照货物征税,并纳入海关统计。,直购进口,海关管理,该模式是指电商将整批商品运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特设的电子商务专区,向海关报关(1210),海关建立电子商务电子账册。境内个人网购区内商品后,电商向海关申报清单,海关对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电子运单和清单进行比对,凡相符的,海关按照货物征税,验放后账册自动核销,并纳入海关统计。,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管理,一.财关税 201618号通知二.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公告三.税委会20162号,跨境新政,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范围:财政部 发改委等13个部委于4
3、月7日和4月15日先后出台了两批进口 商品清单,涉及2420条10位税号商品,两份清单涵盖了跨境贸易电 子商务服务试点期间实际进口的大部分商品。许可证件:清单内商品免于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件,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化妆品、奶粉等)通 关 单:直购商品免于验核通关单,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需按货物验核通关单、“二线”出区时免于验核通关单数量限制:属于国家关税配额管理的粮、糖等,个人年度数量限制限 保 税:部分商品仅限网购保税进口,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一.财关税 201618号通知二.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公告三.税委会20162号,跨境新政,起草背景,相关政策
4、,按照国务院对跨境电子商务工作的指示要求,新公告明确了电子商务企业、个人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1. 适用范围,管理范围: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 电商电商平台、物流、支付、监管场所运营人向所在地海关提交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的企业不需要提供)) 企业情况登记表,2. 企业管理,注册登记: 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分为有无报关权两种,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申报清单),应当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无报关权企业的信息登
5、记根据稽查司关于办理无报关权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稽查函201613号)办理。所有企业需要在企管部门办理注册或者信息登记手续。,2. 企业管理,进口: 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 、支付、物流如实传输交易、支付和物流电子信息 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受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委托,在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可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信息出口: 零售出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如实传输交易、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3. 通关管理,3. 通关管理,出口: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进口: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
6、报关手续,申报清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商务企业应当对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订购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并向海关提供由国家主管部门认证的身份有效信息。无法提供或者无法核实订购人身份信息的,订购人与支付人应当为同一人 。,税款计征:根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规定,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完税价格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代收代缴:在海关注册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作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代为履行纳税义务价格要素: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当如实、准确向海关申报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7、、税则号列、实际交易价格及相关费用等税收征管要素,申报币制为人民币,不涉及汇率适用问题补充申报:为审核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海关可要求代收代缴义务人补充申报汇总纳税:对放行后商品按时段汇总计征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应依法向海关提交足额有效的税款担保, 海关放行后30日内未发生退货或修撤单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在放行后第 31日至第 45日内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公告,4. 税收征管,监管场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场所必须符合海关相关规定数据交换:监管场所经营人、仓储企业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与海关交换仓储电子数据查 验:在海关监管场所内实施查验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
8、、监管场所经营人、仓储企业应当提供便利,配合海关查验,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公告,5. 物流监控,依申请:允许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申请退货时 限: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返回海关监管场所税 款:不予征收个人年度交易限值:返回,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公告,6. 退货管理,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等电子商务企业:通过自建或者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提供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交易、支付、配送服务的平台提供企业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由电子口岸搭建,实现企业、海关以及相
9、关管理部门之间数据交换与信息共享的平台,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公告,7. 名词解释,一.财关税 201618号通知二.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公告三.税委会20162号,跨境新政,进境物品进口税率从目前的四档税目(对应税率分别为10%、20%、30%、50%)调整为三档,其中,税目1主要为最惠国税率为零的商品(15),税目3主要为征收消费税的高档消费品(60),其他商品归入税目2(30)。调整后,各税目商品的行邮税税率与同类进口货物综合税率的大体一致。,行邮税新政税委会20162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变化,“物品”是相对于“货物”而言的。区分“
10、物品”与“货物”,其标准主要考虑物的性质、用途以及海关监管原则等方面。一般来说,物品的性质是非贸易性的,为自然人所有且用途属个人自用,而与进出境运输方式无关。海关法将进出境物品分为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海关行邮物品监管,1.物品的含义,海关对进出境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的原则实施监管。,2.进出境物品监管的基本原则,两者监管的原则和重点不同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监管的重点是税(税收政策)、证(贸易管制)方面。由于进出境物品往往是非贸易性的,所以,物品监管一般不涉及证件的监管。海关对物品监管的重点是如何以“自用和合理数量”原则认定物品以及征多少税的问题。两者适用的依据不同进出境物品适用
11、的是专门的入境旅客税率表和完税价格表。为了方便旅客进出境,两表采取了某一类或某几类物品统一归类、单一税率或统一定价的做法。进出境货物的税则税率则适用进出口税则。进出境货物的完税价格,是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而审定的。两者申报内容和程序不同从申报制度上看,进出境物品和货物都应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但是,物品申报的内容和程序相对于货物要简要得多。,海关行邮物品监管,3.进出境物品与货物监管的主要区别,区别,进出境邮递物品是符合万国邮联有关规定,由邮政企业寄递的包裹、小包邮件、货样或印刷品(含国际特快专递邮件)。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
12、)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邮递物品监管,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区别,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
13、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有关短期内多次来往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验放标准等事项另行规定,旅客行李物品监管,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区别,进出境快件是指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向客户承诺的快递商业运作方式承揽、承运的进出境货物、物品。A类快件是指无商业价值的文件、单证、票据和资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征税的除外)。B类快件是指境内收寄件人(自然人)收取或者交寄的个人自用物品(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除外)。B类快件的限量、限值、税收征管等事项应当符合海关总署关于邮递进出境个人物品相关规定。 C类快件是指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不包括运、保、杂费等)及以下的货物(涉及许可证件管制的,需要办理出口退税、出口收汇或者进口付汇的除外)。进出境C类快件的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或者“货样广告品A”,征免性质为“一般征税”,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快件监管,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9号,区别,跨境与行邮监管的区别,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