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型墙体材料认定 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二、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设区市墙改部门负责初审。 三、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 2012 年修订)(桂建墙改 2013 1 号)第七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有 关产业法规政策规定,具备合法生产经营条件; (二)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规模(产能)、工艺技术、设备
2、及产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具备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条件; (三)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产品标准规定和产品认定质量技术条件(产品质量技术条件见附件 1)及产品检验项目(认定产品检验项目见附件 2); (四)企业生产能耗和各类废弃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标准,符合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要求。 四、禁止性要求: 无 五 、 适用 范围 申请贺州市区域内新型墙体认定的企业 六、受理机构: 贺州市 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七决定机构: 贺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八、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九 、申请材料(一式 4 份)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
3、体材料认定办法( 2012 年修订)(桂建墙改 2013 1 号)规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应提交如下材料 : (一)烧结类企业的申请材料为: 1.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出具的墙体材料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 4.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出具的企业年生产规模(产能)评定意见书; 5.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采矿许可证。若采矿许可证因正在办理一时不能提供的,要求提交办理采矿许可证审批的相关材料,并由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出具证明。(对“采矿许可证正在办理中”的界定,企业需提供以下之一的佐证材料: 1.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矿产资源的,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招牌挂成交
4、确认书,以转让方式获取采矿权的,提供国土部门转让审批文件; 2.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定矿区范围批准书);同时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原料矿种检验报告; 6 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烧结砖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检测报告; 7.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 6 个月的认定产品合格检验报告; 8.企业有实验室的,提供实验室计量器具合法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企业无实验室的,应委托合法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提供代检协议书;(二)混凝土空心砌块(砖)类(含工业和建筑废渣砼砌块)企业的申请材料为: 1.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出具的墙体材料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
5、; 4.混凝土砌块成型设备生产能力及技术性能评定证书(复印件); 5.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 6 个月的认定产品合格检验报告; 6.企业有实验室的,提供实验室计 量器具合法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企业无实验室的,应委托合法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提供代检协议书; (三)、蒸压灰砂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粉煤灰(炉渣)砖(砌块)企业的申请材料为: 1.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出具的墙体材料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 4. 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出具的企业年生产规模(产能)评定意见书; 5.提供每条压力容器(蒸压釜)出厂合格证书(复印件); 6.法定检
6、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 6 个月的认定产品合格检验报告; 7.企业有实验室的,提供 实验室计量器具合法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企业无实验室的,应委托合法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提供代检协议书; (四)板材类 1.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出具的墙体材料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 4. 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出具的企业年生产规模(产能)评定意见书; 5.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 6 个月的认定产品合格检验报告; 6.企业有实验室的,提供实验室计量器具合法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企业无实验室的,应委托合法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提供代检协议书; 十 、办理基本流
7、程: 见附件 1 十一 、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15 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7 个工作日。 十二 、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三 、办 公 地 址和时间 : 贺州市政务中心一楼联合审批大厅住建局窗口 (春冬) 上午: 8.30-11.30 下午: 14.30-17.00 (夏秋) 上午: 8.30-11.30 下午: 15.00-17.30 十四、 相关材料示范文本: 无 十五、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十六 、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4-5136817、 0774-5136715 投诉电话: 0774-5136873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
8、处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不属于本部门 职权范围的 对企业工艺设备、生产规模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需核定的,组织专家现场勘查(限时 5个工作日)完成评审意见,不计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事项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限时 2个工作日) 申请人申请 局负责 人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 (限时 4个工作日) 审批科室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 (限时 2个工作日) 窗口首问责任人制作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书 (限时 5个工作日, 不计算在承诺时间内 )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 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附件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