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争议处理办理成效[00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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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政府採購爭議處理,陳文全交通部訴願會專門委員兼執行秘書,壹、政府採購爭議處理制度概說,招標 開標 審標 決標 訂約 履約 驗收,招標申訴,履約爭議調解,停權申訴,貳、招標異議及申訴(7485)一、招標異議申訴制度背景與功能 (一)增加廠商救濟管道 公法私法之分、救濟管道 (二)符合政府採購協定要求 WTO、GPA (三)落實公開、公平、競爭化之採購 制度 27、 6、 26、 37、 19、 48 (四)建立專業且快速的救濟管道,二、異議之提出與處理 (一)廠商異議之提出事由- 102 對於機關之招標、審標、決標等行為,認為違反法令,得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對於機關認定廠商在投標或履約之

2、過程有採購法第101條各款情形時所為之通知102,二、異議之提出與處理 (二)異議提出之期限-102 對招標文件之規定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四分之一 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10日,二、異議之提出與處理 (二)異議提出之期限- 102 對招標過程、結果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10日 對採購法第101條之通知接獲通知之次日起20日,二、異議之提出與處理 機關通知之日與機關公告之日不同時,如何認定 以日期較後者為準 細則104,二、異議之提出與處理 逾期提出異議者,如何處理 原則不受理細則105 例外,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或 暫行採購程

3、序之進行細則105 之1,二、異議之提出與處理 (三)異議提出之法定格式 -細則 102 書面中文 書面記載之內容 不符合法定格式之處理 異議廠商應委任代理人之情形,二、異議之提出與處理 (四)異議之處理則- 75 異議處理期限 收受異議之次日起15日內 不受理例外 異議無理由,二、異議之提出與處理 (四)異議之處理則- 75 異議有理由 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 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書面通知異議之廠商,三、申訴之提出與處理 (一)申訴提出之事由-76 對招標機關之異議處理結果 招標機關逾異議處理期限15日未處理,三、申訴之提出與處理 (二)申訴提出之期限-76 收受異議處理

4、結果之次日起15 日內 異議處理期限15日屆滿之次日起15日內,三、申訴之提出與處理 (三)提出申訴之法定格式-77 中文書面規則4 申訴書正本申訴會。副本招標 機關 申訴書不符合法定格式之處理,三、申訴之提出與處理 (四)提出申訴之其他適法要件 公告金額以上新台幣100萬元 有代理人需委任代理人之情形,委任狀 撤回申訴及選任代理人之權限, 須於委任狀特別載明,三、申訴之提出與處理 (四)提出申訴之其他適法要件 繳納審議費用新台幣3萬元 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每一申訴事件,新台幣3萬元 廠商於第1次預審會議前撤回者,無息退二分之一,三、申訴之提出與處理 (四)提出申訴之適法要件 採購申訴審議收

5、費辦法 不受理者,無息退還所繳審議費用。 但已通知預審會議日期者,收新台 幣5000元,三、申訴之提出與處理 (五)申訴受理之機關 -76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均可設立申訴會 目前主管機關工程會、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北縣政府、台中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已設申訴會,三、申訴之提出與處理 (五)申訴受理之機關 -76 其他未設立申訴會之縣市政 府均已委託主管機關處理 非管轄之申訴會或其他機關收受 申訴書,應於收受之次日起3日內 移送管轄之申訴會76、,三、申訴之提出與處理 (六)申訴會組成 -86 委員7人-25人-應公正行使職權 具有法律或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公正人士

6、委員會議之決議,二分之一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是否同數主席裁決準則6,三、申訴之提出與處理 (七)申訴審議程序 先程序後實體規則10 程序審查事項79、規則11 採購事件是否未達公告金額、申訴是否逾法定期間、申訴是否不合法定程序、申訴事件是否曾經審議判斷或撤回再為同一之申訴、,三、申訴之提出與處理 (七)申訴審議程序 程序審查事項 招標機關是否已自行撤銷或變更 其處理結果、申訴廠商是否適格、申訴事件是否履約爭議事件未改調解申請、申訴事件是否非屬政府採購事件,三、申訴之提出與處理 (七)申訴審議程序 招標機關陳述意見 收受申訴書副本之次日起10內陳述意見78 未依規定陳述意見者,申訴

7、會得函催或逕為審議規則8,三、申訴之提出與處理 (七)申訴審議程序 實體審查 得書面審議80 指定預審委員1人-3人進行實體審查規則13 得按事件性質,選任諮詢委員1人-3人,以備諮詢規則14,三、申訴之提出與處理 (七)申訴審議程序 實體審查 依職權或申請通知申訴廠商、招標機關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80 請招標機關、申訴廠商提供相關文件、資料80,三、申訴之提出與處理 (七)申訴審議程序 實體審查 囑託具專門知識之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鑑定80 請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人士到場說明80,三、申訴之提出與處理 (七)申訴審議程序 實體審查 審議完成前,必要時得通知招標機關暫停採購程序82 通知暫停

8、採購程序,應考量公共利益、相關廠商利益及其他有關情況82,三、申訴之提出與處理 (八)審議判斷之效力 指明招標機關原採購行為有無違反法令,有違反法令,得建議招標機關處置方式82 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83,三、申訴之提出與處理 (八)審議判斷之效力 指明招標機關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招標機關應另為適法之處置85 招標機關不依申訴會之建議辦理,應報上級機關核定85,三、申訴之提出與處理 (八)審議判斷之效力 招標機關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廠商得請求償付備標、異議及申訴之必要費用85 廠商不服審議判斷,得於收受審議判斷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管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規則22,三、申訴之提出與處理 (九)

9、招標機關之處理 84 就異議或申訴認為有理由,應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 書面通知申訴會,三、申訴之提出與處理 (十)申訴審議期限 自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40日內完成審議,必要時得延長40日78 如申訴書待補正,從補正之次日起算。續補理由,自最後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規則 25,三、申訴之提出與處理 (十一)其他情形 廠商得於審議判斷前撤回申訴。不得再行提出同一申訴81 審議判斷書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得依職權或申請更正規則 24,三、申訴之提出與處理 (十二)不良廠商刊登採購公報之要件 102 未於規定期限提出異議或申訴 申訴審議結果為不受理或無理由,三、申訴之提出與處

10、理 (十三)不良廠商刊登採購公報之效力 一定期限內,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103 不良廠商投標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 50 ,四、調解之申請與調解程序 (一)申請調解之範圍 【履約】廣義上包括驗收、保固 採購法第85條之1調解範圍-履約爭議自包括驗收及保固,四、調解之申請與調解程序 (二)調解程序之啟動 85之1 機關與廠商協議不成 廠商申請,機關不得拒絕調解程序之進行 機關申請,須經廠商同意,否則調解不受理規則 10,四、調解之申請與調解程序 (三)調解受理機關86、規則2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均可設立申訴會 目前主管機關工程會、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

11、台北縣政府、台中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已設申訴會,四、調解之申請與調解程序 (四)申請調解之法定程式規則6 中文書面 按他造當事人數分送副本 調解申請書不符合法定格式之處理 他造當事人收受申請書之次日起15日內陳述意見,四、調解之申請與調解程序 (五)申請調解之其他適法要件 有代理人需委任代理人之情形,委任狀規則5 捨棄、認諾、撤回、和解及選任代理 人之權限, 須於委任狀特別載明,四、調解之申請與調解程序 (五)申請調解之其他適法要件 繳納調解費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請求或確認金額,調解費按第5條之級距2萬元-100萬元 非金額之請求,調解費3萬元6,四、調解之申請與調解程序 (五)申請調解

12、之其他適法要件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請求事項變更或追加,應加收調解費9 請求第5條及第6條之調解標的,應分別收費7,四、調解之申請與調解程序 (五)申請調解之其他適法要件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請求數項第5條調解標的,應按請求總金額收費7 請求數項第6條調解標的,應分別收費後累計7,四、調解之申請與調解程序 (五)申請調解之其他適法要件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請求數項調解標的競合或應為選擇,應按金額最高收費7 就2個契約以上申請調解,應按每1契約分別計算後累計7,四、調解之申請與調解程序 (五)申請調解之其他適法要件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不受理者,無息退還所繳調解費。但已通

13、知調解期日者,收5000元10 申請人於第1次調解期日之次日起10日內撤回,無息退調解費二分之一14,四、調解之申請與調解程序 (五)申請調解之其他適法要件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機關申請調解,廠商調解期日未到場而調解不成立,無息退調解費二分之一11 當事人已繳納未發生之鑑定費等費用,應無息退還14,四、調解之申請與調解程序 (六)調解程序之審查與進行 先程序後實體規則4 程序審查事項規則10 調解費是否繳納、當事人是否適格、是否已提起訴訟或 仲裁、是否經法院判決確定、是否經法定機關調解不成立、,四、調解之申請與調解程序 (六)調解程序之審查與進行 程序審查事項規則10 廠商是否不同意、是

14、否不屬政府採購事件、是否不符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是否代理權欠缺等,四、調解之申請與調解程序 (六)調解程序之審查與進行 調解程序之進行實體 指定調解期日-指定委員1人-3人進行調解,並視案件需要選任諮詢委員若干人備詢規則11 調解處所及形式規則12 申訴會所在地及其他適當處所 以不公開為原則,四、調解之申請與調解程序 (六)調解程序之審查與進行 調解程序之進行實體 命當事人或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規則11 許可或通知利害關係人參加調解規則14,四、調解之申請與調解程序 (六)調解程序之審查與進行 調解程序之進行實體 審究事件關係及雙方爭議所在,察看現場或標的物現況;必要時,得調查證據規則15 當事

15、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提供資料、調解委員得就現有資料採為出具調解建議之參考 調解建議-調解委員依職權以申訴會名義提出書面建議,機關不同意應報上級機關核定85之3,四、調解之申請與調解程序 (六)調解程序之審查與進行 調解程序之進行實體 調解程序,當事人得以書面陳明合意停止1次為限 ,亦得調解會議言詞向調解委員陳明合意停止規則20之1 當事人之一造得申請續行調解程序自陳明合意停止之次日起4個月內未申請續行調解程序,視為申請人撤回調解之申請 合意停止期間,申訴會認為維護公益之必要,得於4個月內續行調解程序,四、調解之申請與調解程序 (六)調解程序之審查與進行 調解程序之進行實體 調解方案 雙方不能

16、合意但已接近,求雙方利益之平衡,不違反雙方主要意思,以職權提出調解方案85之4,四、調解之申請與調解程序 (六)調解程序之審查與進行 調解程序之進行實體 調解方案 雙方不於調解方案送達之次日10內提出異議,視為依調解方案成立調解 機關提出異議,應經上級機關核定,四、調解之申請與調解程序 (七)調解程序之終結及效力 調解成立及效力實體 調解程序及其效力,除採購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程序法有關調解之規定85之1 調解成立之效力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416、380,四、調解之申請與調解程序 (七)調解程序之終結及效力 調解成立及效力實體 一事不再理民事訴訟法400 執行名義強制執行法第6條

17、 調解成立之情形 85之4、規則18,四、調解之申請與調解程序 (七)調解程序之終結及效力 調解不成立及效力實體 不得再申請調解規則10 調解不成立之情形 85之4、規則17、18 當事人未於期限內表示同意調解建議與否,申訴會再1次酌定期間命其為是否同意表示,逾期未回復,得以當事人不同意調解建議處理,四、調解之申請與調解程序 (八)其他情形 調解期限規則20 收受調解申請書之次日起4個月完成調解程序自補正文件、 補繳調解費、 補具理由、 陳報資料之次日起算 經雙方同意,得延長之 調解之申請經撤回, 視為未申請規則21,五、案例 (一)申訴案例 招標爭議 【資本額】之限制 檢附原廠正本型錄並加蓋

18、代理公司及負責人章-規格限制競爭 採購法第26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特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五、案例 (一)申訴案例 審標爭議 銀行支票未載受款人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7條及票據法第125條,五、案例 (一)申訴案例 決標爭議 變更招標文件-制服樣式送審始得參加價格標投標改為決標後補送件確認 採購法第48條及50條,五、案例 (一)申訴案例 不良廠商爭議 履約進度落後28% 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細則第111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條,五、案例 (二)調解案例 違約金酌減 儘最大誠意完成工程 民法第252條 逾期罰款131萬7088元,按契約價金350萬元20%酌減逾期罰款,五、案例 (二)調解案例 實做數量爭議 實做數量較合約數量增減逾10% 採購契約要項第32及第33點 966.15立方公尺-806.32立方公尺+80.6立方公尺=79.23立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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