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装配 化 装修 评估认定条件 一、定义 装配化 装修 是指 将工厂生产的标准化内装部品、部件(房门、门套、窗套、踢脚线、家具、卫浴、橱柜、挂墙板等) 通过 功能模块的 集成化设计 , 按照 干法施工 标准 进行 安装 的 装修 技术 。 本评估认定条件适用于新建 (改建)工业和民用 建筑的室内装配化 装修工程。 二、企业要求 (一)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 (二)企业应具备 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施工装配化、装修部品化和管理信息化的能力。 (三) 企业厂区面积不小于 10000m2,具有专业的研发团队。 (四)企业应有完整 部品、部件 生产线。 (五)企业已
2、 完成 的 装配式装修 工程项目 建筑 面积不小于 5000m2, 且均未出现工程质量问题。 三、技术人员要求 企业 应 拥有工程 类 专业 的技术人员和 通过专业培训的实验室检测人员 。 通过自我声明方式 将技术 人员情况予以公开。 四、质量保证体系 (一)企业应具有完整的质量、环境、安全保证体系。通过 ISO9001 质量 管理体系认证,符合环评批复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报告。 (二) 企业 生产 设备、部品、材料进场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及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 件。 五、 技术 性能要求 (一)装配 化 装修设计应符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 JGJ 36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3、 50016 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 的 有 关规定。 (二)装配 化 装修工程的内装系统应与结构、设备管线相分离;建筑、结构、设备与管线设计时,应符合室内装配化 装修的技术要求。 (三)部品、材料 应 选用标准化、系列化参数的内装部品; 内装部品应具有通用性和互换性,满足易维护的要求 。 (四)部品、材料 应符合设计要求和 现行有关抗震、防火、防水、防潮、防腐、隔声、保温等标准的规定,并满足生产、运输和安装等要求 。 ( 五 ) 企业所用部品、材料的选用应符合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325、住宅设计规
4、范 GB 50096 和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环境质量验收规程DGJ32/J140 中关于住宅室内污染物限值的相关规定; 装配 化装修材料(如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无机瓷质砖粘结材料等)的放射性限量内照射指数 1.0,外照射指数 1.3。 民用建筑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应符合下 表规定 : 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污染物 I 类民用建筑工程 类民用建筑工程 氡 (Bq/m3) 200 400 氨 (mg/m3) 0.20 0.20 甲醛 (mg/m3) 室内温度 20 0.06 0.10 室内温度 20 0.08 苯 (mg/m3) 室内温度 20 0.06 0.09 室内温度 20 0.09 苯系物 (mg/m3) 室内温度 20 0.20 0.40 室内温度 20 0.30 TVOC(mg/m3) 室内温度 20 0.40 0.6 室内温度 20 0.50 备 注 : 1. 表中污染物浓度限量,除氡外均应以同步测定的室外空气相应值为空白值。 2.表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的极限值判定,采用全数值比较法。 六、其它 所申报装配 化 装修 技术 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