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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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三章 资质许可 第 四 章 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 六 章 法律责任 第 七 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规范 社会 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建立公平 竞争 的消防技术服务 市场 秩序, 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 社会 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实施 资质许可 和 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 、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 活动 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2、及 其从业 人员开展 社会 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 客观 独立、 合法 公正 、诚实信用 的原则。 2 本规定所称 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 依法取得 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中 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 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中 从事 消防设施 维护保养检测 的 一般 操作人员 。 第四条 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 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 鼓励 依托消防协会成立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

3、业协会应当 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 行业 自律 管理 制度 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 规范执业行为, 促进 提升 服务质量, 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 维护行业、会员 合法 权益,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六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 、 二级和 三级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3 第七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 三级 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 以上

4、 ; (二) 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 以上 ; (三) 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 ,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 ;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八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 检测 机构 二级 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企业 法 人资格 , 注册资本 二百 万元 以上 , 场所建筑面积 二百 平方米 以上 ; ( 二 )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 检测 业务 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设施 ; (三 ) 注册 消防 工程师 六 人 以上 ,其中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5、至少 三 人; (四 ) 操作人员取得中级 技能等级 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 技能等级 以上 至少 占 百分之三十 ; ( 五 )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4 第九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 机构 二级资质 三 年以上,且 申请之日 前 三 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二) 注册资本 四百 万元以上 ,场所建筑面积 三百 平方米以上; (三) 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四) 注册消防工程师 十 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 六 人;

6、( 五 ) 操作人员取得中级 技能等级 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 技能等级 以上 至少 占 百分之三十; ( 六 )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七) 申请之日 前 三 年 内 从事 过 至少 二十 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 二 万平方米以上 的 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 活动 ; ( 八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条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法人资格,注册资本 二百 万元 以上 ,场所建筑面积 一百 平方米 以上 ; (二) 与消防安全评估 业务范围 相适应的 设备、 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5 (三) 注

7、册消防工程师 八 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 四 人; (四 )健全的 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取得消防安全评估 机构 二级资质 三 年以上 ,且 申请之日 前 三 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 ( 二 ) 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 场所建筑面积 二百 平方米 以上 ; ( 三 ) 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 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四) 注册消防工程师 十 二 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至少 八 人; ( 五 ) 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六) 申

8、请之日 前 三 年内 从事 过 至少 十 项单体建筑面积 三 万平方米以上 的 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 消防安全评估 活动 ; ( 七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二条 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同时 取得 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 拟同时取得的 各单项资质条件的注册资本之和的百分之八十 , 且 不得低于五百 万元; 6 (二)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 以上 ;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不少于 拟同时取得的 各单项资质条件 要求 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之和的百分之八十, 且 不得低于任一单项资质 条件

9、 的人数; (四) 拟同时取得的 各单项资质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在本规定实施前已经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活动三年以上,且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 的 资质条件 的 (二级资质从业时间除外) ,可以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临时一级资质。 临时一级资质有效期为二年,期限届满后,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相应的资质。 第十四条 一级资质 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 。其他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许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业 。 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 可以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 但 应当在拟执业的省、自治区、直

10、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 (一)取得一级资质二年以上, 申请之日 前 二 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二)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 人,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已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 7 拟 设立的分支机构 注册消防工程师数 量 , 应当不少于 所申请的消防技 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 要求 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 的百分之 八 十,且符合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其他条件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 分支机构 应当在 分支机构 取得的资质范围内执业。 第三章 资质许可 第十 六 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由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审批 ; 其中,对拟

11、批准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 一级资质的,由公安部消防局 书面复核 。 第十 七 条 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 复印件 ; (三)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复印件; (四) 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 注册消防工程师 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 证明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验资证明,场所 权属证明 复印件,主要仪器、 设备、设施 清单; (六)有关质量管理文件; 8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申请一级资质的,还应当提交二级资质证书 和

12、 申请 之日 前三年 内承担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 。 第十 八 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 立 分支机构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消防技术服务分支机构申请表; (二)资质证书复印件 ; (三)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情况汇总表、 注册消防工程师 资格证书 及其社会保险 证明 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 分支机构的 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及其社会保险 证明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 ( 五)分支机构的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 复印件,主要仪器、 设备、设施清单; (六)有 关质量管理文件,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办

13、法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 十九 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 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五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9 之日起 二十 日 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二十日内不能 作出 决定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 拟颁发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 证书 的, 省级公安机关消

14、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 将审查意见 以及 申请材料 报公安部消防局 。 公安部消防局应当自收到 审 查意见之日起 十 日内完成 复核 工作 。 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 颁发 、送达 资质证书 ;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载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审批期间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对申请人的场所、 设备、 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 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 审批 时限内,但最长不得超过 三十日。专家评审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消防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正 本 、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资

15、质证书 有效期为 三 年。 申请人领取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一级资质证书时, 应当将二级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 有效期 届 满需要 续 期 的,应当 在 有效期 届 满 三 个月 前 向原许可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提出 申请。 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 第 十 九条、 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 进行复审 ; 必要时, 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 10 经复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不再 符合 资质 条件, 或者 在 资质证书 有效期内 有三次以上 违反本规定 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 行为 的 , 不 予办理 续 期手续 。 第二

16、十 四 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 在 十 日内 向原许可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向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补 发 。 原许可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受理变更、补 发 资质证书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自受 理之日起 五 日内办理 完毕。 第 四 章 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二十 五 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 其从业 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下列 社会 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并 对服务质量负责: (一) 三级 资质 的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 生产企业 授权 的 灭火器检查、维修、更换灭火药剂及回收等活动; 一级 资质 、二级 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建筑消防设施 检测、 维修、保养活动; (二)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区域消防安全评估、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 、 大型活动消防安全评估、 特殊消防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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