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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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行政诉讼业务攻略 -合法性审查内容与标准郑州11.25张 锋 QQ622007747 微信公众号xzf622007747,拓展阅读:1.拙作: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独著 2015年 法大出版社;律师行政法业务主编、法律出版社 2008年5月版;中国律师办案全程实录-行政诉讼独著、2004年 法律出版社;行政强制法释论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1年8月版;行政诉讼法学同等学力申硕系列教材,独著,法大出版版等60余部。2.博客地址:http:/3.授课视频 http:/ 中国法律援助网:国家赔偿法最新法律解读 http:/ 录,引言:行政诉讼标的语境下的行政行为 一、行政协议案件范围; 二、行政

2、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诉讼脊梁-合法与否 三、民如何告“官”-提出恰当诉讼请求 四、被告应诉技巧 -https:/ 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该机关为被告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司法活动。 1行政诉讼当事人地位特殊性。原告恒定为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评)和其他组织,行政机关(处于相对人身份时)亦可以作为原告;被告恒定为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高校事业单位!田永案最高院第9批38号指导案例【我代理】)-国家人格(实体)对事不对人-行政首长不是被告【民告“官”?】应当出庭【3】。审理者(四条2款设行政

3、庭)最高院批,省高院-跨行政区域法院审理=京4中院!,2从原告起诉的原因上看,行政诉讼的形成完全有赖于原告的主动提出,而其是否提起又取决于其主观判断是否“认为侵权”; 3从原告起诉的法定条件上看,原告的起诉还必须“依法本法+单行法律、法规”进行。 4.从诉讼标的上看,原告争议并诉请法院审查、裁判的是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非抽象行政行为-尽管新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将原来诉讼标的的具体行政行政为改为其上位概念的行政行为,但第13条第(二)项的排除规定-将抽象行政行为规定为不受理的事项,使得整个行政诉讼中作为诉讼标语境下的行政行为绝大多数情况下仍应理解为具体行政行为!,新行政诉讼法语境下的行政行为含:

4、 一为作为(文书载体),有文号的-撤销之诉执行完毕的拘留是确认违法之诉,还是撤销之诉?; 二为行政不作为(不履责)=“三定规定-权力清单” 三为还包括学理上所说的“事实行为”。学理上认为,事实行为是公务员实施的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但以影响或者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行为,如行政调查、执法人员宰杀果子狸、执法中的暴力(殴打、虐待)行为、误用警械开枪等。只要事实行为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侵害,就具可诉性。即最高院“无撤销内容”-确认之诉; 四包括行政机关签订、履行行政协议的(双方)行为 。,一、行政协议案件范围 (11.13共163-30? 第12稿,未分章,by30条:受案范围(正面与排除)、诉讼主体(原告、

5、第三人)、诉讼请求、举证责任、起诉期限、审查原则、和解协议、违约责任、补偿责任、调解、管辖、可仲裁性、法律适用、裁判类型。落实、细化行诉法第12条第(十一)适用解释第11-16条。 是行政庭起草,行政与民事的交叉,体现民事规范、合同色彩的有诸多地方:如,主体表述上没有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条款指出:第二种意见“行政机关=合同甲方-有权到法院提起诉讼”-“官告民”;管辖法院加了“合同签订定地”、“合同履行地”;审理的可调解;,适 用法律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民事法律规范; 合同部分无效的及其处理; 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

6、参照民事案件诉讼费用交纳的相关规定; 对行政协议中约定仲裁条款的接纳; 起诉期限(单方变更、解除的)、诉讼时效-其他。等等。(一)行政协议识别、适用范围 1.内涵: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亦称行政契约、行政合同。大陆法系行政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葡萄牙、澳门行政程序法典第4章“行政合同”。 要素分析:涉及主体:一为作为行政主体身份的协议甲方的行政机关(编制),非作为租赁关系承租人的行政机关【国土局租城建一公司房子做办公用】;广义上还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履行公共职

7、能的非政府组织(企事业单位); 二为作为合同乙方的行政相对人,是指与行政机关订立行政协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民总,原民通错】 行政协议在甲方当事人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职责)过程中签订的-【公法性质】; 是甲方当事人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目标而签订的;,协议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文本出台前征询过相对人-代表-的意见)意思表示一致【私法性质】 但行政协议往往为格式合同,且含有甲方当事人优益权的“霸王条款”-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单方面变更、解除合同的条款。 协议内容主要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行政主体一改原呆板、僵硬面孔,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屈尊”、签订协议的形式实现管(治

8、)理目标-如与社会资本合作形式提供公共服务PPP的模式。 当今行政协议大量出现的原因:治理语境下政府身份多元化的一种必然选择。管理治理(习新政以来!3中全会总目标-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从管理治理【三中全会顶层设计的总目标?】“管理”与“治理”。管理是一种传统的单一的权力(管理者)服从(被管理者)关系!多表现为前者对后者的以呆板、僵硬的命令来指挥、控制、约束后者的“管治”关系,管理者“一家独大、单打独斗”。而现代的“治理”理念则是对传统“统治”和“管理”理念的扬弃,强调的是在政府主导下,多方参与、合作共赢!表现为民主、参与式、互动式的多元主体治理。 “治理”现已拓展为一个内容丰富、

9、包容性很强的概念-在治理的思维下,要摒弃、转变传统的“管治”模式,更多的贯彻“平等”“契约”“合作”的理念!-治理的形式多样:表现为:合同外包(行政协议)、,结成公私伙伴关系、第三(方)部门(NGO+民间智库美国蓝德公司3个国务卿-古巴-韩战-中)服务供给、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以及其他形式的合作等新的治理方式将大量采用!只靠政府一家“唱独角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吸纳经济主体、社会主体和公民广泛参与、协商共治,实现政府治理的现代化。这就是“治理横向、合作、契约,多方共赢”与“管理纵向-单一、呆板”的根本区别!-“治理”的特点:体现以下四个统一:党和政府的领导与多元主体参与公共事务决策的统一;

10、法治与德治的统一;管理和服务的统一;常规管理与非常规管理(应急管理)的统一。,2.范围、类型-正面属于行政范围的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15年4月21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原04年对公用事业一家发过)、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总行【六部委】联合发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特许=独占、排他的,需通过竞争方式获得经营权。澳门15个特许- 土地、房屋等征收(所有权)、征用(使用权)补偿协议【11.1.2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及其他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用益物权人合法

11、权益保障,一级市场不含转让,原来民庭,https:/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清洁生产协议,企业自愿签署的;其他-协议,(二)(重点、难点如下)受案范围、诉讼主体 其一、正面受理的:1.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特殊-)等产生纠纷,作为合同乙方的行政相对人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2.行政相对人与接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因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应当以作出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接受委托的组织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也可以通知该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行政协议利害关系人(非合同乙方)的原告资格 参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竞争性方式订立

12、行政协议,认为行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人(投标,认为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被征收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所有权能中占有、使用、收益(不能处分)、公房租赁权人; 其他与行政协议有利害关系的人。 其二、不受理、排除的: 行政机关之间因相互或协助行使行政职权而签订的协议; 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签订的劳动人事协议。,厚德 明法 格物 致公,只向真理低头! 江平,合法性审查原则,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标准 (一)从合法性审查原则说开去 行诉法第六条=行政诉讼“脊梁”-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帝王”条款,表明了司法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关系)。理解如下:1审查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具体由行政审判

13、庭承-;2审查的方式是开庭审理,包括公开开庭方式,和依法不公开的开庭方式;3审查的范围或广度: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个别情况下包括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规范性文件;4审查程度或层次是行政行为合法与否,不含合理与否;,5审查的标准,是行政行为包含的几大法律要素:首先、对作为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标准(五指论)(1)行政行为是否有相应的事实根据、证据确凿;(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3)是否符合法定行政程序;(4)是否超越职权;(5)是否滥用职权;(6)是否显失公正【下诉70条“五指论”诉?】,上述作为的六个条件和标准,同时为“是”,该行政行为才为合法【立法中的充分

14、必要条件!“一个都不能少”、,(项)】;六个条件和标准中有一个为“否”,该行政行为即为违法【立法中的必要条件!“之一即可”】。 意味着五个“非”:抽象行为;合理性-判驳;公安、国安刑事司法行为;当事人之间的行为;非作为本案诉讼标的的行政行为。,(二)撤销(判决)之诉下违法行政行为表现(下述情形之一的立法之必要条件) 指人民法院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全部或部分违法,从而作出的使行政行为全部或部分失去法律效力及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行政诉讼的撤销判决有如下四种:其一、终止性的全部撤销; 其二、“发回性”的全部撤销;其三、终止性的部分撤销 ; 其四、“发回性”的部分撤销。 此即行政诉讼法第70条

15、第一款“行政行为有下列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正确含义。,撤销判决的适用条件与维持判决的适用条件,其中性的标准是同一内容,还是上述五项,不过全是相反的贬义表现而且只要具备其中的一项,行政行为即为违法,法院就可予以撤销,即逻辑上的必要条件。这五项条件是: 其一、主要证据不足。主要证据是相对次要证据而言的,指行政机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或相对人违法的基本事实必不可少的证据。主要证据不足,说明行政行为的理由、客观动因和法定事实要件不充分,意味着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不能确定,至少存在着合理的疑点。主要证据不足,足以证明行政行为存在瑕疵,行政诉讼法已把它提高到违法的程度

16、加以规定,从而成为法院撤销行政行为的法定条件.对主要证据不足的理解包括了以下五个方面: 其一,主要证据不足包含了“无事实根据”这一情形。如实践中行政机关本应对甲作出行政行为,结果却对乙作出了行政行为,对后者而言,即为无任何事实根据。理论上也有人称此种情形,为行政行为的对象错误。其二,主要证据是和次要证据相比较而存在的一个概念。对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中补充证据的正确理解是:人民法院只能要求被告补充次要证据,而不能补充主要证据。 其三,主要证据不足是一个相对的主观判断标准,是法官内心对证据确信程度的“尺度”,实践中允许有因人而异的个体差异。这个标准的掌

17、握往往受到法官知识背景、思想方法和行政实践经验的影响。 其四,主要证据不足与举证责任关系密切。主要证据不足,说明被告已经履行了举证行为,只是不充分,而如果被告不举证(包括拒不举证和举证不能),以及举伪证与举出的主要证据不足后果是一样的,即均应受到人民法院的撤销。 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职权应该保有,但仅因限于对被告举证的,真实性进行了调查核实。人民法院不应超出被告举证的范围去调查、收集在行政程序中本该由被告收集的对原告不利的证据。 其五,主要证据不足即达到了行政行为违法的程度,这与行政处罚法第38条第三项规定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前后呼应,实为一个内容。从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18、角度出发,行政处罚法第38条的规定当相对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也就是主要证据不足时不能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而到了诉讼阶段后,行政机关已经对相对人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理(往往是处罚),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发现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也就是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当然应该取消这一行政行为。 行政与司法制裁中的“从枉论”,行政处罚法第38条【0-前】=行政诉讼法70条【1-后】 12 12 有 没有 未罚 罚 纵 枉 纵弊端为(3):徒增行为人侥幸心理;被侵害人及其家属对法律公正信任度的下降;新一轮恶性刑事案件的自力救济、冤冤相报! 枉弊端为(4):在本人心灵上蒙受莫大的、扭曲人性的打击、摧残;本人及家属对法律公正

19、信任度的下降;付出更大的公务成本去平反冤案;可能拿出公帑去国家赔偿。 “纵枉论”-支撑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理! 在两权其害取其轻的选择规则下,“宁纵不枉”即正确。,其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一种把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到特定的人和事上去的行为。 实践中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行政行为所针对的事项,是否属于该法律规范所调整。其中又包括:1.指本该适用此法律、法规却适用了彼法律、法规;2.本该适用此法律、法规中的甲条款,却适用了乙条款;其二,适用的法律规范是否合法有效,又包括:1.在上下位法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应首先选择适用上位法,不能选择适用下位法而选择了

20、下位法;2.同位法中特别法优于适用一般法而适用了一般法;3.同位法中对调整同一内容的后法优于前法而适用了前法。,其三,忽略了法律规范的时空效力,如:1.适用了未生效的法律、法规;2.适用了已被撤销、废止的法律、法规;3.适用地方性法规、规章时超出了其空间或地域适用范围。 其四,没有全面、准确、具体地适用法律规范。又包括:1.错误地适用行政处罚的罚则,如有的法律规定只能单处,不能并处;有的则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有的则规定必须并处不得单处。违反了上述规定的也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2.忽略了法定情节,如相对人具备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处理)的法定情节,而行政机关却顶格作出处罚(处理);,3.

21、引用法律条文不具体,如某乡政府在处理村民吴某违反土地管理行为时在处罚决定书上写“根据土地法第87条规定”,第一,土地管理法不应简称土地法;第二,土地管理法不存在第87条。 其五,其它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情形。1.违反了法律规范中“以上、以下”是否包含本数的规定,单行法律、法规中对数字的解释往往在附则中明确解释是否包含本数。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违反了该解释的规定;2.对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而行政机关仍然给予处罚或处理的,人民法院也应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予以撤销。行政法上的追究时效主要有:一是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的两年;二是特别法规定的两种情形:第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的六个月;第二是税

22、收征收管理法第86条规定的五年。3.是行政机关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作出的行政处罚,人民法院也应以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予以撤销。理论上的“一事不二罚”原则在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中被具体为“一事不二罚款”原则。但一个主管机关对相对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不同种类的罚则,也可给予几个没收的处罚。 其三、违反法定程序。法定程序指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方式和步骤的行政程序。,具体说违反法定程序有以下四种基本情形: 其一,缺少、遗漏或更改了法定程序中的某一步骤,这包括了三种情况:一是缺少;二是遗漏;三是更改。【蔡益乐+菲佣案】 其二,缺少了必要的形式,如法定程序要求是要式(书面)行

23、为而行政机关却以不要式(口头)的形式作出。 其三,违反顺序规定。“先取证、后裁决”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公认的程序规则,即要求行政机关在占有充分的证据即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以后才能作出行政行为。而“先裁决、后取证”则违反了基本的行政程序规则。 其四,超出法定期限作出行政行为也是违反法律程序的一种形式,超过期限指行政机关没有在法定程序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职责,其四、超越职权。越权无效是一个国际上公认的行政法原则。超越职权即是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根据的“法外行政”,自然应属违法行政行为的表现之一。实践中,超越职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其一,无权限,法律、法规根本没有明确赋予行政主体某项行政职权,行政主体自行行使

24、了某项职权; 其二,超越主管事项上的权限,如海关法第85条规定:“个人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依法向海关申报的,责令补缴关税,可以处以罚款。”现罗湖海关没收了深圳某公民携带、超过合理数量的去香港未申报的自用物品。海关有没收权但法律没有对这种行为设定没收权!,其三,职权侵越也称层级越权,如下级机关行使了上级机关的职权。行政法原理上通常认为上级机关行使了下级机关的职权不属于超越职权,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是一种层级节制的关系。上级行政机关的意志与意思表示,可以完全吞并或包容了下级的意志。 其四,空间上的越权,也叫地域上的越权,指行政机关对管辖区域以外的对象作出处理决定; 其五,时间上

25、的越权,指行政机关超出法定的行使职权的有效期限作出行政行为。 其六,行政机关行使了应由法院、检察院行使的职权。,其七,无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委托的情况下,自认为有行政主体资格,而行使了行政机关的职权:(1)尚未取得行政机关资格的组织行使了行政机关的职权,如在行政机关的筹建阶段该筹建组织就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了职权;(2)行政机关资格转移或丧失后仍以原机关名义实施已丧失的职权,如在机构改革中,机关的重组或职能化出后仍行使原职权;(3)派出机构在无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下,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4)法定授权组织行使了授予职权以外的职权。 其五、滥用职权。指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背离了法律、法规的

26、原则、精神和目的,不正当地行使了职,权。要判断某一行政行为是否滥用职权,必须探究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意图,甚至公务员个人的目的和动机。滥用职权主要有如下几种表现: 其一,不正当的动机和目的,行使职权不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主要指以权谋私、中饱私囊、暗示索贿实施的行政行为。 其二,不相关考虑。行政行为的实施没有考虑应该考虑的因素,或考虑了不该考虑的因素。 其三,反复无常、无确定标准。 其四,极不合理或显失公正。指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违背一般人的正常智力判断,不合乎理性,明显不公正。大多数情况下,行政机关是滥用自由裁量权造成的极不合理或显失公正,故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是可以判决撤销的。,司法实践中人

27、民法院很少以此条件撤销行政行为,因为作出上述判断的证据往往很难取得,在通常的行政审判开庭程序中也不依职权设置审查行政行为是否滥用职权这一庭审阶段。从而使这一法定条件与标准不能不成为只有在原告请求的情况下,法院才启动审查程序的标准。,(三)确认违法之诉下行政行为违法的表现(之一的) 首先是“两个转化”1+2 1.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转化为确认违法,这里的损害必须是重大损害而非一般或轻微损害; 2.不作为违法的转化-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人民法院判决其履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的-确认违法; 其他确认违法:3.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行政事实行为

28、-确认违法; 4.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5.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 (仅超期限2天),但对原告权利尚未产生实际影响的-确认违法,换言之,如果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减损的后果即应作出撤销判决。(四)不作为违法表现 行政机关不履行(懈怠履行?)自身享有的法定职责,经相对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懈怠履行)的,人民法院作出限期履行的判决。广义上把拒绝履行的明示(作为)行为也当做行政不作为!针对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三种可诉的不作为而设定的,即第12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对申请颁发许可证不予答复的;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保护人身权、财产权不予答复或不履行的;第(十

29、)项未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民政)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社保 )的。 人民法院经审查,对第一种可诉的情况可作出责令被告限期答复的判决,也可以判决被告直接颁发相应的许可证。 对第二种可诉的情况,人民法院认定确属被告应履行。此时,履行的内容应是被告去制止违法行为,去解救、寻求相应申请保护的人身与财产而不能把保护的结果在判决书上表述出来。 对第三种可诉的情况,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原告确属具有取得相应抚恤金的法定条件和资格,且行政机关举不出不给原告发放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根据时,即可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发放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by,定位)与自由;

30、劳动与休息;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受教育;科研与文艺创作;男女平等”,等基本权利。,三、民如何告官?适格被告、起诉期限、复议衔接- 其一、提出恰当的诉讼请求 每个案件根据其案情、原告诉求为其设计、提出恰当的诉讼请求是赢得胜诉的关键,否则会被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应当以当庭核准的为准!但起诉状送达后,原则上不能改!【原告李迅诉丰台工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的败诉点:从立案到开庭两个多月过去了,原告仍坚持起诉时的诉讼请求,就一定会败诉!】 1.请求判决撤销(作为的有文号的决定书)。其一、但当撤销一个行政行为会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转化为确认违法之诉=相邻权案件中国家财政拨

31、款1.8个亿盖的办公大楼遮挡了阴面居民的采光。!其二、对一个履行完毕(执行完)的行政拘留决定不服(人出来了)是提出确认违法之诉,还是撤销之诉?,2.请求判决变更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数额确定有错误的,多,或均可。不仅仅限于原来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只要涉及数额的均可以提出该项诉讼请求。 3.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有实际意义的;若无实际意义的则转化为确认违法之诉-“抢西瓜案”】 4.请求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往往附随撤销判决,如撤销一个应履行完毕的罚款行政行为后,再判令被告限期退还收缴的罚款等; 5.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无撤销内容的、无文号的行政事实

32、行为;【注意前述之两个转化!】 6.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重大、明显违法的;,7.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违法损害); 8.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补偿(合法损失); 9.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请求变更、终止(解除)+补偿;【有意义的】请求判决继续履行该协议(日照太公岛案);请求撤销、解除行政协议本身; 请求撤销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类似单方行政行为-适用起诉期限。 10.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提起方式:前提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请求成立,非单独审查=仅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不得提取行政诉讼=具体与抽象是主辅的关系,主行为不成

33、立,辅行为就不成立!提起范围: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共“8类”;提起理由: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非不合理! 11.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新法第61条“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许可、行政登记+行政裁决”五类案件!,原司法解释第61条仅确立行政裁决一种!对这两大类行政行为撤销或确认违法后,由同一行政审判组织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裁判=民事的基础性、行政庭法官无障碍!一并审理,未提附带民诉的表述! 其二、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出!(民事诉讼称诉讼时效、行政诉讼用起诉期限-超出了,最高院做变通规定-最长保护期-延长),四、被告应诉技巧摆正位置、自觉接受司法监督;不得干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依法出庭应诉;依

34、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否则:公告、执行、司法建议、拘留、执行罚负责人 总:被告欲胜诉功夫在诉前、在诉外(一)接受司法监督,司法与行政的关系?(一)写好答辩状反驳原告的指控(二)充分履行举证责任。 若被告举证不能、举伪证、举出的主要证据不足或不能提供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必然败诉撤销之。举证责任既是一种败诉风险、法律推定,更是一种裁判规则。【此彼、黑白、合法与违法、“罪、非罪”】(三)适时运用改变行政行为的权利,争取原告撤诉。,1.在一审、二审期间均可改变; 2.应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3.原告和第三人同意改变后的行政行为,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终结案件;4.原告和第三人可以对改变后的行政行为提起

35、新的诉; 5.若原告和第三人不同意改变后的行政行为,法院以原行政行为作为诉讼标的继续审查,若原行政行为合法,则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若原行政行为违法,则作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 (四)在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原告负责举证】及行使法律、法规自由裁量权案件中如果有问题在合法、自愿前提下请求法院调解。【by】,张锋:司法实践:在北京宣武区法院民庭实习、北京中级法院刑庭参加严打、北京海淀区法院行政庭社会实践6.4 1988年通过律考,兼职于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大成律师所、中洲律师所;北京朝阳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出庭代理、论证分析的案件有: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最高院指导案例第38号);北京二商集团诉商务部案;克拉玛依大火赔偿案;刘晓庆涉税案;王小三等16小浪底移民诉水利部案;北京通州乔庄108市民诉住建部案;张济丰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案;永嘉县瓯北镇中村43户诉永嘉县政府案;姚远诉北京市环保局案;焦宝林诉北京朝阳分局国家赔偿案;大唐天下网络公司C+商业模式合法性论证。,感谢耐心倾听与交流!张锋 微信13301108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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