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相关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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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相关管理规定说明:此管理规定为2007年教育部与财政部联合制定并下发的管理规定,目前正在修订中,相关条款如有修改以基金委最新通知为准。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规范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以下简称公派研究生)派出管理工作,提高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派研究生是指按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选派到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以及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公派研究生选拔、派出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1.国家留学基金管

2、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在教育部领导下,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方针政策,负责公派研究生的选拔和管理等工作。 2.我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以下简称使领馆)负责公派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管理工作。 3.教育部留学服 、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 部、 留学人员服管理 等部门(以下简称留学服 )负责为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 理、 出国 等提 服 。 .公派研究生 选 位 国家留学基金 资助领 , 合本 位学科规 和人才培养 ,负责 留学基金委 学的人选,指导联国外高学,currency1公派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 学“fi指导。 选 位flcurrency1 选的公派研究生 实负管理责,留学基

3、金委和使领馆 公派研究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选拔派出第条 公派研究生选拔按照”人, 位 ,家 , 方式。 制定。 第条 留学基金委 公派研究生选拔工作fl及 文 选 位、留学服 和 关使领馆。 第 条 国家currency1公派研究生实 派出, 的管理 。公派研究生出国 fl留学基金委 资助出国留学 ( 1,以下简称)、 出国留学 金。 公 生效。 公 的 fl 选 位一 。 第条 公派研究生(在职人员外) 则 fl 选 位 (定) 派出。 第 条 出国 在学生的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fl及 理学 和等 关 。 选 位fl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 内 和 。 在生 规定留学期 ,和 选 位按照 关规定

4、 理。 第 条 出国 fl 生的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 选 位fl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 内 和 。 fl 生 规定留学期 , 选 位可和 迁转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条 选 位fl 置门 和人员,口负责公派研究生管理工作,立门的公派研究生管理;currency1本 位公派研究生统一出国 的思想教育和培 ,组织学“国家公派留学 关政策和管理规定,currency1 理出国 指导和帮助;为公派研究生指定门的指导教师或联人。 指定教师或联人fl公派研究生持 常联,currency1学“指导,发现问题,及 解决。 第十一条 留学服 依 留学基金委提 的文和公派研究生本人所持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 (

5、2),代为验收公派研究生的 和查验出国留学 金 明,按 关规定 理出国 ,开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 明 ( 3)等。 第十二条 留学服 为公派研究生 理出国 ,fl及 准确地出国信息和 关材料报送我 关使领馆和留学基金委, 国内外管理工作 效衔接。 第三章 国外管理联第十三条 公派研究生fl在抵达留学目的地10日内凭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 和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 明 所属使领馆报到(本人到场或邮寄等适当方式),并按使领馆fi求 理报到或网 注册等 。 第十条 公派研究生fl使领馆和 选 位持 常联,每学期末 使领馆和国内 选 位报送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研修情况报告表 。 第十

6、条 公派研究生在留学期间fl自觉维护祖国荣誉,遵守我国和留学所在国律,尊 当地人民的风俗“惯,当地人民友往。 第十 条 使领馆fl高度 视,积极关 公派研究生在外学“期间思想和学“情况, 立定期联、随访制度,认真及 currency1公派研究生的 费发放工作。每学年 教育部、留学基金委报告公派研究生在外管理情况。 第十条 选 位fl积极配合留学基金委和使领馆处理管理程 出现的 关问题。currency1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延长留学期 、提 回国、从事博士研究等问题,fl及 留学基金委提出明确 ,并采 效措施确本 位 选的公派研究生学 所、回国服 。 第十 条 国家留学基金为公派研究生提 的奖学金

7、 包含伙食费、住宿费费、电话费、 资料费、医疗险费、际费、一次性安置费和零用费等。公派研究生抵达留学所在国,fl从留学所在国实际情况出发,并按照留学所在国政府或留学院(研究 )fi求及 医疗险。 第十 条 公派研究生fl勤奋学“,提高效率,在规定留学期 内 学并按期回国服 。 留学基金委批准 ,留学期间不得 自 留学 留学期 、留学国家和留学院(研究 )。 提 得学位回国视为提 留学 、按期回国。 公派研究生不得 理 关 民国家的 。 第二十条 公派研究生一 fl在 留学院(研究 ) 学。在规定的留学期 内确 学或研究 fi 留学 位,fl 下 : 在所留学院(研究 )内部 院或,fl出 选

8、位和国外导师(合作 )的 ,报使领馆; 留学院(研究 ),fl提 ” 使领馆提出,出 选位 、 留学院或导师(合作 ) 和 接 留学院或导师(合作 )的 接 , 使领馆报留学基金委批。 留学 位的 在 留学所在国内。 批准 留学院的公派研究生抵达 的留学院,fl 10日内 现所属使领馆报到。 所属使领馆fl 关情况和材料及 转(告)现所属使领馆, 管理 的衔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派研究生 不 学“、确 提 回国 ,fl 使领馆提出,出 选 位和国外留学院或导师(合作 ) 以及相关 明,使领馆报留学基金委批。 公派研究生一 批准提 回国,当次国家公派留学资格 。 留学基金委批准提 回国的公派研

9、究生 , 选 位按照学( )管理规定可以为 国内学( ) , 选 位按规定 理 学 ;在职人员回 人事关所在 位;fl 生按 学 自职。 currency1 批准 自提 回国 ,留学基金委 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可用留学所在国留学院(研究 )期回国或收 资料。回国或收 资料fl得留学院或导师(合作 ) ,报使领馆批。 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的留学期 内可以回国:留学期 在12” 2 ” (含)间的,回国 间不 1” ,奖学金照发;留学期 在2 ” (不含)以 的,回国 间不 2” 或每年一次不 1” ,奖学金照发,回国currency1费自理回国 间 以 次“和 间,自 出日发

10、奖学金。 在规定的留学期 内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或,费用自理,在 一年度内,公派研究生回国或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或 选 一fi,不 fl 。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或,一次不 1 的,奖学金照发; 以 次“和 间的,自 出日发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公派研究生 不 持学“ 学回国,fl得留学院导师(合作 ) , 理或 国外留学院学 留 ,使领馆fl及 关情况报留学基金委批。 公派研究生 学回国一 以一学期为 ;期 可 学, 不fl 一年(含)。在期间 ”疗 ,fl 留学基金委提国内医疗 合格 明、 选 位 和国外留学院学 留及 接收 等相关材料,留学基金委求使领馆 决定是回留学国 学; ”疗 回留学

11、国 常学“ ,按第二十一条作为提 回国 理。 公派研究生 学回国 间 一年,国家公派留学资格自。 选 位按照学( )管理规定可以为 国内学( ) , 选 位按学( )管理规定 理 学 ;在职人员回 人事关所在 位;fl 生按 学 自职。 公派研究生 学回国期间,国外奖学金生费发;出国 在职()人员 , 学回国期间的国内医疗费 选 位按本 位规定负;出国 在职()人员 ,国内医疗费 ”人负。 第二十条 公派研究生在留学期间加国际学会 或期学,fl得留学院导师(合作 ) 并 使领馆报告。 加国际学会 或期学的费用自理。 第二十条 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留学期 内 得学位 , 学问题确 延长学“ 间留学院

12、导师 明可在延长 间内 得学位, 本人提2” 使领馆提 ,出留学院导师和 选 位 , 使领馆 日常学“表现提出明确 ,报留学基金委批。 批准延长期 fl留学基金委 理 等 关 。 批准延长期 内费用自理。 第二十 条 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留学期 内 得学位 ,使领馆fl学“ 度、日常表现和所在国留学院实际情况报告留学基金委,批准开 关 明, 理 ( ) 回国。 第二十条 currency1 国家 领 的、在国外 得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在留学所在国 政策 提下, 选 位 、留学基金委批准并 理 ,可 从事不 年的博士研究。 1、公派研究生本人fl提 2” 使领馆提出,出 选 位和国外留学院或导师(合

13、作 ) , 使领馆提出明确 报留学基金委批。2、留学基金委 博士研究课题国家科学 、 发 合情况批,fi 组织家 和 。博士研究 回国,fl 留学基金委提研究 报告。 3、从事博士研究期间一 费用自理。 第二十 条 currency1 律 、从事学关的 学“、留学院和导师(合作 ) 表现 ,使领馆一 发现fl 批 教育;currency1 不 ,fi及 报告留学基金委,留学基金委按照 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 条 公派研究生学“期回国, 使领馆按国家规定选定回国 、提 国际currency1费, 国民 回国; 国民 , 外国 fl以安 、 为 则。 第三十条 公派研究生一 派出,在外期间的国家公派

14、留学 不费资助 源或 化 。 奖学金,fl 留学基金委 并 , fl遵守国家公派留学 关规定, 按期回国服 等相关 。 自放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和国家公派留学 、 方 ,留学基金委按照 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 国 ,视为放 国家公派留学 ,留学基金委按照 关规定处理。第章 回国服 第三十二条 公派研究生fl按期回国,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报到提 金 明表 ( ), 选 位在相fl目 ,快 留学基金委报到( 外人员可信 、 真或电 邮方式报到),按fi求 材料。留学基金委核 述材料, 关金融 出国 的金还公派研究生本人。 第三十三条 公派研究生(不含在职人员)学回国,按照

15、国家 关 政策和规定以及国内 关 位的定( ) 。 第三十条 选 位fi把公派研究生的回国工作 入本 位人才培养总规 ,currency1学回国研究生的 、创等问题积极加以引导,为回国工作和创创造 条。 第三十条 教育部留学服 fl按照国家规定,为在国外得学位回国、落实工作 位的公派研究生 理回国工作的相关 ,为回国工作和创提 fi的服 。 公派研究生出国 选 位 回国定 的, 选 位fl及 该 报教育部留学服 。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回国fl回 选 位 理以 关 。 第三十 条 公派研究生按期回国fl在国内连 服 少 年。第章 追 第三十条 在留学期间 自 留学国别和留学 、自放 国家留学基金

16、资助和国家公派留学 、 方 、 留学 自提 回国、从事学关 学“、表现极为 以及按规定留学期 回国逾期3” (不含)以 、 回国服 期等 定的为, 部 。 人员fl 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并支付 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30的 金。 按规定留学期 回国逾期3” (含)以内的为, 部分 。 人员fl 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20的 金。 使领馆批准, 可提 回国 。 等特殊 出规定留学期 1” (含)以内抵达国内的,不作处理。 第三十 条 出国 尚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留学人员,出国期间fl按国家助学贷款 关规定 还贷款,确 还困难的fl 理相fl延期 ;currency1逾期不 人员,fl按 和国家助学贷款 关规

17、定 相关 。 第三十 条 使领馆fl及 公派研究生 情况和为资助留学 费情况报告留学基金委, 助留学基金委 追 工作。 第十条 选 位fl及 留学基金委提 所掌握的本 位 人员的关情况和信息, 助留学基金委开 追 工作。 第十一条 currency1 定的 为,留学基金委 国家律规定和 关条款currency1 人 追 。 人本人或 人( 丙方)fl承相fl 责。 1、 人员按 规定承相fl 责,“ 以 ,不再追究律责。 人员按 规定承 责出 ,则fi求国内 人承 责。 人员及 人均不承 定的 责,则在国内律径解决。 2、currency1 事,特别是currency1不按 定 责 ,律径解决

18、外,fi 还采它辅助 段,以留学基金委 国外关方 报 事实; 以公布等。 3、 人员 , 了 了留学基金委所 的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 不 。 了 情况 留学基金委报使领馆、 人员本人和 选 位。 第 章 估第十二条 教育部 立 估和激励 制,currency1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的总效益和 关fi目的实施情况 估,特别currency1各 选 位派出人员的质量、留学效 和按期回国等情况综合 估,并 估 调整各 选 位的选派 和选派规模,以 国家留学基金的使用效益和国家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该 估也作为currency1 关使领馆和留学服 留学管理服 工作绩效 估的一部分,以促留学管理工作的加强

19、提高。 第章 则第十三条 本规定 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日施。 印发的 关规定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资助学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一步国家 高大学公派研究生fi目,选派秀学生到国外一流大学、,师从一流的导师学“深造,提高选派质量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效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资助学费的currency1象是国家 高大学公派研究生fi目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或硕博连读的留学人员。联合培养博士或联合培养博士在外转为攻读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不 资助学费。第三条 资助学费的留学人员总额为国家 高大学公派研究生fi目选派 的5

20、%, 每年提 学费资助的留学人员不 250人。第条 学费的资助标准为:每留学人员每学年最高不 3万美元;特殊选派 fi资助标准高 3万美元的 报教育部批。第条 学费资助期 :不 留学人员的奖学金资助期 ;确 延长资助期 的 报教育部批。第二章 资助currency1象第 条 赴国外一流高,一流从事国家 长期科学和 发 规 纲fi 的 领 及先主题、 大fi、 沿 、基础研究学“的留学人员提 学费资助。第条 难以 得学费资助的学“的留学人员资助学费,律等人文社会科学及WTO相关学科。第三章 及批 第 条 留学人员学费资助采学 、家 的方式确定。资助学费的人员 得国外 式入学 ,外语 达到国外接

21、高的入学fi求。第 条 各fl在内家 的基础 学费资助的留学候选人。各 资助学费的人“不得 留学候选总人“的5%。第十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家currency1各 的资助学费的留学候选人 ,确定拟资助学费人员 及资助期 ,报教育部国际司、财 司批。第章 资助方式第十一条 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 教育部财 司 关 及留学人员提的 关材料核并 留学人员所在院支付学费。学费可 留学人员所在留学院的学费管理规定,按学期或学年分期支付。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 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 、国外留学院开的 式入学 和国外留学院开的收学费凭 ,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领首次学费, 驻外使(领)

22、馆教育处(组)核 以支付。第十三条 学期或学年度的学费, 留学人员执国外留学院开的 一学期或学年度绩 、留学人员导师或所在院主管教学负责人出并 字的学“情况说明 和国外留学院开的收学费凭 , 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核确定是 为支付 学期或学年度的学费并报教育部财 司、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核的主fi内容包括:1、留学人员学费资助的期 和标准。留学人员的学费资助期 以教育部财 司 明确的资助期 为准,学费标准 则 不得 本 第条规定的标准。 特殊情况 延长资助期 或提高资助标准,fl 学生本人提出,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核 按规定报国内批。2、留学人员的学“绩和表现。3、留学人员在学期

23、间是从留学院 得了学费或 奖学金资助及额度。 资助可以支付 学“期间的学费,则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不再为支付学费。 资助达到留学院确定的学费标准,不足部分 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核 以支付。4、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 所辖馆区实际情况规定的 条。第十条 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确认接 学费资助的留学人员确实 既定学,fl及 报国内 关部门 提 学费资助。 , 资助的学费亦fl退还。第十条 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可 所在国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章 则第十条 学费资助金额 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费用, 得学费资助的留学人员 的,fl按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责。第十条 本规定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 条 本规定自印发日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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