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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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博罗县县 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 管理 暂行 规定 (代拟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管理,维护国有企业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国有资产投资管理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以下统称“国有企业” )。 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国有资产投资管理中心)推荐进入县属国有参股公司担任财务总监的,在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由委派机关向国有

2、企业委派的,依法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 财务总监可按法定程序进入国有企业监事会。 第五条 委派机关负责财务总监的选拔、聘用、委派、培训、考核、奖惩、薪酬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财务总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2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熟悉并自觉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 (二 )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勤勉尽责,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良好的履职记录 ; (三 )具有财会或相关专业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取得财务、会计、审计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注册会计师资格,有相应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3、1.现任大中型企业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财务或审计部门负责人 (含副职以上相应职务 )3 年以上 ; 2.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事财务、审计等工作,现任科级职务 3 年以上 ; 3.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会计、审计工作 8年以上,其中担任主审工作 3 年以上 ; (四 )身体健康,初任财务总监年龄不超过 50 周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 (二 )因贪污、贿赂、渎职、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 ; (三 )担任破产清算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4、3 年的 ;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 3 (五 )对所在工作单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财会制度负有个人责任,被有关部门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未逾 2 年的 ; (六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 (七 )有 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八条 财务总监委派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用委任和公开选拔两种方式,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委任是指从委派机关内部符合条件的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中直接任命。公开选拔是指向社会公开选拔择优聘用。财务总监的公开选拔和日常管理办法

5、由委派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九条 财务总监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后经委派机关考核合格,可以连任,但在同一国有企业任财务总监最多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条 财务总监实行回避制度。财务总监不得到有其直系亲属任 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和审计部门负责人等职务的国有企业任职。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对委派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列席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会议或国有独资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对决策事项提出独立的审核4 意见 ;列席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经营班子会议,对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面的工作提出意

6、见和建议; (二 )参与制订国有企业重大生产经营计划、资金使用计划、投融资计划、年度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 ; (三 )每半年向委派机关提交国有企业资产、效益和财务状况的评价报告,对国有企业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紧急事项及时向委派机关报告; (四 )了解、掌握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并对国有企业的资产损失核销、清产核资、项目投资、贷款担保、资产处置、所属企业产权变动等重大事项出具独立的审核意见 ; (五 )参与制订国有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 (六 )对国有企业 (含子公司 )财务机构的设置和财务负责人的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 (七 )查阅国有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审

7、查国有企业财务收支,监督国有企业财会工作 ; (八 )调阅国有 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有关文件、合同、资料,并要求国有企业相关部门或人员作出解释 ; (九 )对规定的事项与国有企业有关负责人进行联签 ; (十 )委派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 (一 )不得在国有企业兼任其他职务 ; (二 )不得接受国有企业现金或实物报酬、福利待遇、支5 付凭证、馈赠及在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 (三 )不得参加国有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与经营行为无关的消费等活动 ; (四 )不得参与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 ; (五 )不得泄露国有企业的商业秘密 ; (六 )不得利用工

8、作之便干 预国有企业的人事任免 ; (七 )不得利用职权在国有企业为任何人谋取私利 ; (八 )委派机关要求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应当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 (一 )所出具的独立审核意见、签署的国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所提交的工作报告在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等方面存在严重瑕疵 ; (二 )对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所出具的独立审核意见,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或企业经营严重亏损 ; (三 )明知国有企业在重大事项决策、财务会计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 ; (四 )必须联签的事项,因失职未履行联签手续。 第五章 联签制度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联签制度,是指对规定的事项实行由

9、财务总监与国有企业有关负责人共同签署审批意见的制度。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下列事项应当联签 : (一 )国有企业借入和借出资金以及贷款担保 ; 6 (二 )对外投资、兼并、收购,对外捐款或赞助等非经营性支出 ; (三 )国有企业本部超出委派机关规定标准的较大数额的对外结算、支付 ; (四 )国有企业本部超出委派机关规定标准的较大数额的费用开支 ; (五 )国有企业本部设立、合并、撤销银行账户和不同账户之间超出委派机关规定标准的较大数额的资金调拨 ; (六 )国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包括企业合并和企业本部的月报、季报、年报及相关分析说明 ); (七 )委派机关规定应当联签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凡

10、按规定应当联签的事项,应当在国有企业有关负责人签署之前送财务总监审签。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有企业股东 (大 )会、董事会决议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签。 第六章 管理和待遇 第十九条 未经委派机关批准,财务总监不得转任国有企业的其他职务。 第二十条 财务总监实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制度。委派机关与财务总监签定年度和任期工作目标责任 书,明确双方责任及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 委派机关依据年度和任期工作目标责任书对财务总监7 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 第二十一条 财务总监在聘用期内成绩突出,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出重要贡献的,由委派机关给予表影和奖励。 第二十

11、二条 委派机关受理对财务总监的投诉及举报。 第二十三条 财务总监未按本规定履行职责的,应当按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策二十四条 财务总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程序予以解聘 : (一 )被有关部门取消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 ; (二 )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 (三 )1年内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累计达 3个月以上的 ; (四 )因工作需要不宜担任现职的 ; (五 )工作严重失职或渎职的 ; (六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 (七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

12、、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五条 委派机关对财务总监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委任的财务总监,所需各项经费纳入委派机关部门预算统筹解决 ;公开选拔的财务总监,所 需各项8 经费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统筹解决。 第七章 国有企业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本企业副总经理标准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应当确保财务总监为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对该企业重大事项的知情权。 第二十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听取财务总监对企业经营、投资、财务、会计等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法保障财务总监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

13、会议及经营班子会议。 第三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向财务总监书面报告本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情况 ,提供有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合法。 第三十二条 国有企业有权向财务总监委派机关报告、投诉或举报财务总监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 三 条 有关财务总监联签、报告、考核等工作制度,由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 四 条 县属其他国有企业参照本 规定 执行。 第三十 五 条 公司对其下属营运的独资、控股企业派驻财务总监,需要制定管理办法时,参照本 规定 的有关规定自行制定,需报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9 第三十 六 条 本 规定 由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 七 条 本 规定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有效 期为 3年。原县政府博罗县县属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 2002 60 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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