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成都市青羊区 专利试点 示范企业 认定与 管理办法 (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能力, 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根据 成都市企业专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试行 ) , 结合本区 实 际,制 订 本办法 。 第 二 条 通过 开展企业专利试点、示范工作,进一步引导企业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意识和管理水平,构建知识产权工作体系 ,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推进 企业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 ,促进企业 技术创新,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产业的形成和发展 。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在青羊区内 注册登记工商和税务关系 、且从事科技活动、 没有专利侵权行为
2、的企业 ; 第 四 条 知识产权 试点企业 1、 建立健全有效的专利机构 ,有领导分管 ,落实相应的工作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 2、专利管理、技术资料档案管理等 各 项制度健全。 3、 制定切实可行的专利工作目标和计划,落实工作措施和考核指标。 4、开展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 2 5、企业 拥有 有效专利 5 件 以上 (发明专利不少于 1件),年 度 专利申请量 3 件 以上 ( 不含外观设计专利 )。 第 五 条 知识产权 示范企业 1、 强化专利信息利用 , 定期 开展行业 专业技术 专利 分析与研究活动 。 2、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研究,制 定适合企业的专利战略并认真组织实施。 3、 建立企
3、业专利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4、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和产业化。 5、 企业 拥有 有效专利 10件 以上 (发明专利不少于 5件),年 度 专利申请量不低于 6 件( 发明专利不少于 2件 ,不含外观设计专利 )。 第三章 申报与 认定 程序 第六条 申报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应提供资料如下: 1、 青羊区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申报表 。 2、 企业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专利申请、授权专利汇总表。 4、 申请专利示范企业的,上一年度应已获得专利试点企业称号。 第七条 青 羊区每年开展一次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 申请 专利试点、示范企业 须在每年 8月底前通过青
4、羊科技网 ( )上申报系统提出, 并报送 申报材料一3 式一份至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并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经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 审核同意, 授予“青羊区专利试点企业”和“青羊区专利示范企业”称号, 开展试点示范工作。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八条 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试点 、 示范 企业 管理工作。 第九条 企业专利试点 、 示范期限为 叁 年 ,实行动态管理 。试点 、 示范期满后 ,企业应提交企业专利试点 、 示范工作总结,由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组织考核验收。 第十条 经 考核 合格的 企业保留“青羊区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称号,未通过考核的企业给予一个考核年度的整改期,到
5、期仍未通过考核的,取消“青羊区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称号。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 十 一 条 青羊区专利试点 、 示范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 1、 对 首次 获得 专利 试点企业称号 的企业 补助 经费 3 万元,首次 获得专利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补助经费 5万元 , 补助 经费在 区 当年预算批复“应用技术 研究与开发经费”项目中统筹安排 。 补助 经费 用于企业专利的 宣传培训 和 管理工作 等 。 2、 青羊区专利成果转化 项目计划 重点扶持 专利试点、示范企业。 4 3、 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专利)工作示范企业 。 4、 优先推荐申报 国家、省、市 科技计划和专利实施项目;优先推荐申报 国家、省、市 科技进步奖和 专利成果奖。 5、对申报区重点科技计划的项目,在评审通过的情况下预以优先立项 。 6、 优先 为 专利 试点 、 示范企业提供专利宣传、培训、咨询、专利纠纷、专利维权、 专利信息服务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策划。 7、组织参加学习、考察、交流 合作 和 对口培训 等 。 第 六 章 附则 第十 二 条 本办法由 区 科技局( 知识产权局 ) 负责解释。 第 十 三 条 本办法 自 公布之日起 施 行 ,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