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成都市双流区禾米爱丁思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成都市双流区禾米爱丁思幼儿园 。 第二条 本单位举办者是刘丽梅、刘岭梅、王宏,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以“专业、尽职、卓越、超值”为办园宗旨;以“健康、快乐、自信,自由、发现、探索,智慧、勇敢、独立”为儿童发展目标;以“亲自然、塑个性、倡独立、融国际”为核心办园理念。 第四条 本单位自觉接受双流区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双流区 教育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成都市双流区珠江路 600 号空港国
2、际城 5-6 期 2 栋 ,邮政编码: 610025。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500000 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业务范围:学前幼儿教育 (二)办学层次: 幼儿园 2 (三)学制:四年 (四)办学形式:全日制 (五)办学规模 11 个班共 330 人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3、5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园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园长及财 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6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4、) 1/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决定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和年度总结 3 (四) 章程的修改; (五)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单位其它重要事宜。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1 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 1/2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5、。理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 1 人 1 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 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园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
6、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4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 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园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产生机制采取由业务主管单位视情派遣及在本单位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或更换相结合。 本单位理事、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
7、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登记机关报告; (三)当本单位理事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和重要行政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 1人 1 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建立员工 (职工 )大会制度,员工 (职工 )代表大会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审议单位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职工培训计划; 审议财务预决算; 5 审议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评议、监 督单位各级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涉及
8、 下列事项,须事前 (中、后 )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 )接受境 (内 )外捐赠资助的; (二 )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 )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 )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 (研讨 )、推介、展览的; (六 )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 )理事会换届; (八 )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刘丽梅 。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
9、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 (五)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6 (六)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七)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 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10、;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按照民间组织年检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7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劳动者的
11、工资、社会和医疗保险及其它福利待遇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终止 :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 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 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 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 2016 年 12 月 27 日第 1 届第 2 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