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民族师范学院交流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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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河北民族师范学院交流生管理办法 冀民族师院政【 2017】 138 号 为进一步适应我校与国内外大学合作与交流发展的需要 ,规范我校交 流 生的管理工作,根据 河北民族师范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学时学分制实施细则 及学生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派出交流生的培养模式 第一条 交流生是指经我校批准到国内外其它高等学校学习的全日制在籍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交流学习的期限一般为 1-2 个学期。学期初交流生应按时赴交流学校报到,学习期满后按时返回原学校注册上课。 第二条 交流生在交 流培养期间学籍不变。 第三条 交流学校是指与我校签订校际合作交流协议的学校

2、,其办学层次和水平应与我校相当或高于我校。 第二章 派出交 流 生的选拔 第四条 国(境)外交流生选拔的条件依据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出国(境)交流(换)生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条 国内 交 流 生选拔的条件 1.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热爱祖国,具有奉献精神,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集体荣誉感和团队协作精神;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 3.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适应能力; 4.学习成绩优良; 5.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 第六条 国内 交 流 生 选拔程序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自愿报名、择优录取、学院审核,学校审批。 1.第 二 学期(每年 6 月)学生向所在学院

3、(系) 提出申请,填写 河北民族师范学院 交 流 生申请表 (附件 1) ; 2.学院 (系) 按学校给定的名额,组织选拔出拟录取的交 流 生予以公示 具体选拔办法由学院 (系 )确定 ,在 河北民族师范学院 交 流生申请表上填写审批意见; 3.推荐学生在学院 (系) 的指导下填写 河北民族师范学院 本科生国内交流修读课程计划表 (附件 2) ; 4.教务处对学院 (系) 报送的拟录取的交 流 生名单进行审核后确定推荐人选,并由学校向对方学校 出具 推荐函,征得对方学校同意后正式派遣 。 第三章 交流生的课程置换和学分认定 第七条 基本原则 1.我校承认学生按规定在交 流 学校所获得的所有学分

4、; 2.学生在交 流 学校所获学分认定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即一般课程 16-18 学时 计 1 个学分,实验及实践类课程 32 学时计 1个学分。 3.交 流 生所修学分不能转换为在我校辅修学位和双学位的学分。 4.交 流 生在交 流 学校所获课程成绩学分原则上不能转换为在本校已获得学分的课程成绩和学分。 第八条 课程置换及学分认定 1.交流生所在学院 (系) 要对交流学校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有关信息 (包括课程简介 ,教学大纲和任课教师情况等 )进行认真审查 ,确保学分能够互认以保证教学质量。 2.学生申请赴对方学校交换学习之前,需充分了解交流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 ,对照我

5、校本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妥善安排自己的学习。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至少要修读与本专业培养方案相对等的学分。学校鼓励学生修读尽可能多的课程。 3.课程置换。在交流学校修读完成的课程与该生所学专业培养方案内对应课程要求 (课程名称、教学内容、学时、学分 )基本相同或相近 ,且一般 学分不低于我校课程的,可置换为我校相应课程。 4学分认定。若无对应课程置换,可根据学生所修对方课程类别分别进行学分认定。 5.若学生在交流学校所修学分低于我校培养方案要求,所差学分可采取以下方法获得:回校补修。直接回校参加考试。经任课教师及学院(系)同意后,学生选课并在老师网上指导下自学,并按时回校参加考试,以卷面成

6、绩作为总评成绩。提交论文。经任课教师及学院(系)同意、学校批准后,学生选课并在老师网上指导下自学,并以提交论文参加课程考核。其他特殊情况由学院和教务处协商决定。 6.在交流学校修读完成 但不在该生所学专业培养方案内的课程 ,则可将其作为通识选修课课程 ,承认其取得的学分和成绩。 第九条 成绩记载及转换 1.如果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百分制形式登录,则按对方学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如实登录。 2.如果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等级记载,按下表折合百分制成绩登录。 成绩等级 百分制成绩 类型 1 类型 2 类型 3 类型 4 A+ 100 A A 优秀 95 A- 90 B+ 89 B B 良

7、好 合格 85 B- 80 C+ 79 C C 中等 75 C- 70 D+ 69 D D 及格 65 D- 60 F F+及以下 不及格 不合格 55 3.若有其他计分形式,由教务处和相关学院协商确定。 第十条 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的基本程序: 1.海外交流生返校后,教务处与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将根据学生成绩单(外文成绩单翻译成中文,由国际交流中心审核盖章)出具河北民族师范学院海外交流生学分认证书,教务处、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学院(系)分别存档保存。 2.国内交流生回校后,每学期的第 2-4 周,填写 河北民族师范学院交流生课程 置换及学分认定申请表 (附件 3) ,提供成绩单原件,学院(系)对照我

8、校培养方案课程设置要求认真审查,由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并交教务处复核 . 3.教务处于每学期的第 2-4 周集中受理学院所提交的学生申请,经审核通过的成绩如实按流程录入系统。 第四章 交流生的 学籍管理 和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交流生的 学籍管理 1.在本校时间按我校学籍管理规定执行,交 流 期间按所在交 流 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2.交 流 生到交 流 学校就读专业只能是在我校就读的专业。 第十二条 交流生的 日常管理 1.我校交 流 生派出学习期间,由所 在交 流 学校负责管理; 2.教务处负责与交 流 学校教务处定期联系,了解交换生的学习与表现,并沟通、协调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 3.各院

9、 系 负责与交 流 学校对应院 系 联系,及时掌握交换生的各种学习、生活等动态。 4.交换生学习结束后必须按时回校,并提交学习总结、成绩档案及交换学校的鉴定意见 ,填写 河北民族师范学院交换生鉴定表(附件 4) 等。 第 五 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 十三 条 国际教育交流中心 负责项目开拓、国(境)外合作单位的资质认定、与合作单位的联络及指导; 国际教育交流中心 负责国(境)外项目学生报名、出国( 境)手续办理、交 流 生名额分配方案及选拔条件拟定等工作;教务处主要负责国内项目学生的报名、选拔及派出,负责所有交换生成绩管理及毕业终核等工作;财务处主要负责项目相关的经费管理工作;各学院 (系

10、) 主要负责本科交换生的报名、推荐选拔、培养计划的制定、课程修读及学分转换的初步审定、本科交换生在国(境)外期间的具体联系和具体的日常工作。 第六章 交换生费用 第十四条 交流生在 国(境)外 交流费用,依据 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出国(境)交流(换)生管理办法(试行) 执行,具体事宜国际教育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国内 交流 学 生到所交流的大学报到后,学费和住宿费按该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进行缴纳,我校不再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教务处对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有复审权 ,如出现争议 ,由教务处负责裁决 .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宜按照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11、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 1 河北民族师范学院 交 流 生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照片 学 号 入学年月 学 院 专 业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QQ 在校成绩 班级排名 申请的学校及专业 申 请 理 由 本人 承诺 本人保证所填信息真实,并保证一旦被录取,将遵守两校相关交换规定,遵纪守法,并将按照学校的要求,认真完成学业,不会中途退出。 学生签名: 学院审核 教务处审核 (有挂科者审核不予通过) (签章) 年 月 日 (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两份,需提交电子版。须同时单独提交电子版证件照。附件 2: 河北民

12、族师范学院 本科生国内交流修读课程计划表 学生姓名 学号 所在学院(部) 专业 入学年份 交流地区 交流大学名称 交流学年 /学期 交流起止日期 拟修读交换学校课程 拟替代本校专业培养方案课程 课程名称 总学时 学分 课程编号 课程名称 课程类别 学分 课程负责 人签字 所在学院(部 )意见 (单位公章) 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教务处 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1)请参照本专业培养方案 填写课程类别。 2)请参照交流学习期间本专业培养方案相应学期应修学分确定交换大学拟修读学分。 3)学生交流前,务必填写该表,并由所在教学院长签字认可,交教务处备案。 4)该表一式三份,分

13、别由学生本人、学生所在学院 (系 )、教务处留存。 附件 3 河北民族师范学院交流生课程置换及学分认定申请表 姓名 学号 学院 专业 年级 交流学习学校及专业 派出部门 交流时间 至 所修对方学校课程(按对方学校出具的成绩单填写) 申请转换为 河北民族师范学院 相应课程 课程 置换 课程 代码 课程名称 课程性质 总学时 学分 成绩 课程 代码 课程名称 课程性质 总学时 学分 成绩 学分 认定 申请人声明 :我声明本申请表格内的相关信息无误,其证明材料准确,绝对不弄虚作假,否则自愿承担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名: 日期: 备注说明: 学院 (系) 审核意见(学院公章): 签字 : 日期: 年 月 日 教务处 审核 (章) :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学院办理情况记录: 注: 1此表“备注说明”及以上栏目要求规范、准确填写,申请时一式 3 份打印稿,审批后由学院存档。 2交流学习成绩单由学院负责存于学生个人档案中。 3学生所修对方课程名称若为外文的,申请转换时应填入对应课程的中文(或中英文)名称。 4.所修课程不能重复申请认定。 5.如有其他情况,应另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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