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资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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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 1 - 安徽省 非煤矿山 生产能力核定资质 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 非煤矿山 生产能力核定管理,保障核定 非煤矿山 生产能力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 非煤矿山 行业 管理部门 对从事 非煤矿山 生产能力核定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实行资质管理。 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 非煤矿山 生产能力核定资质证书(以下统称核定资质证书)。 未取得核定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 非煤矿山 生产能力核定。 第三条 省非煤矿山 行业管理部门负责 对 在工商管理机 关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和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 非煤矿山 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的

2、管理。 第四条 申请核定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注册资金或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在 200 万元以上; (四)具有采矿(露天)、机电、地质、测量、选矿等专业技术人员,每个专业最低不少于 2 人; (五)前款规定的各专业中,每个专业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 2 - 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最低不少于 1 人; (六)所有专业技 术人员具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的经历 ,身体健康,能够深入井下进行核定工 作 ; (七)与生产能力核定单位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 三分之二 ; 第五条

3、 申请核定资质证书,应当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权限,向省 非煤矿山 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申请文件; (二)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和履历表; (五)全部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六)全部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历表; (七)全部专业技术人员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复印件; (八)生产能力核定工作质量保证制度; (九) 依据法律法规需要提交的 其它 资料 。 第六条 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 部门 收到资质申请后,应当于

4、 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 3 - 说明理由。 予以受理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颁发核定资质证 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核定资质证书, 并 书面通知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七条 所有人员必须经培训 取得 合格 证 后,才能从事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只准许在一个单位从事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第八条 核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两 年。 核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期满前 30 日向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第九条 生产能力核定单位设立条件变更的, 应当在变更内容发生后的

5、一个月内, 向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 部门 申请办理核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同时 提交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变更申请表及变更情况说明等资料。 第十条 生产能力核定单位不再从事 非煤矿山 生产能力核定的,应当向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核定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核定资质证书不得伪造、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 4 - 第十二条 核定资质证书由 省非煤矿山 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 非煤矿山 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独立从事 非煤矿山 生产能力核定,并对核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生产 能力核定单位接受委托,应当向委托方出示核定资

6、质证书,签订委托合同。 生产能力核定单位不得将承接的 非煤矿山 生产能力核定项目转手外委。 第十五条 生产能力核定单位从事委托的项目,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按照市场机制,与委托单位商议并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 ,同时 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泄露委托方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 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 部门 不得强制 非煤矿山接受指定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不得非法干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的正常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生产能力核定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对生产能力核定单位的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 有权向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 部门 举

7、报,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 5 - 理 部门 应及时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九条 生产能力核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 部门 应当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直至吊销核定资质证书: (一)弄虚作假骗取核定资质证书的; (二)买卖、出租、转借或转让核定资 质证书的; (三)转手外委生产能力核定项目的; (四)核定结果严重不符合实际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 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 部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为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核定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

8、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不予颁发核定资质证书的; (三)强制 非煤矿山 接受指定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的; (四)向生产能力核定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接到生产能力核定单位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及时查处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发布 之日起施行。 - 6 - 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资质 申 请 表 申请单位(公章) :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安徽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订 - 7 - 一、申请 资质 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成立时间 主管部门 注册资金或经费来

9、源(开办资金) 万元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商业单位法人资格证书编号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二、申请 资质 单位法定代表人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毕业院校及专业 学 历 学 位 现从事专业 行政职务 三、申请 资质 单位从业人员构成 从业人员合计 人 专业技术人员合计 人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人 其中: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人员 人 高级工程师 人 其中: 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人员 人 工 程 师 人 其中: 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人员 人 助理工程师 人 其中: 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人员 人 四、申请 资质 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序号 姓 名 性别 出生 文化 专业 职称 从业 - 8 - 年月 程度 时间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备注:填写不下可另附表。 五、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 部门 审查意见 - 9 - 负责人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六、核准资质证书 登记 事项 单位名称 办公地点 单位性质 成立时间 法人资格登记号 注册资金 万元 法定代表人 专业技术人员 人 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以上人数 人 资质证书编号 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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