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江大学研究发展成果归属及运用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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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08ac72ce1b3cc3860fd070b2bdadbc4】 第 1 頁,共 5 頁 淡江大學 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91.01.10 專案小組依據 90.12.21 第 78 次行政會議決議修正 91.01.28 (91)校秘法字第 三號函奉核定公布施行 92.12.26 第 89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3.01.05 校秘字第 0930000020 號函公布 94.05.27 第 95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4.06.03 校秘字第 0940001494 號函公布 94.12.30 第 9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01.10 校秘字第 0950000082號函公布 100

2、.12.30 第 122次行政會議修正 通過 101.01.13 校秘字第 1010000718號函公布 103.04.18 第 136 次行政會議修正 通過 103.05.07 校 秘字第 1030004184號函公布 106.12.20 第 158次行政會議 修正 通過 107.01.05 校 秘字第 1070000140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 科學技術基本法及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係 為有效管理、運用及推廣本校教職員生及研究人員之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 ),並保障其發明及創作權益 ;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 關法令之規定。 第三

3、條 本校教職員生及研究人員利用本校資源完成之研究所衍生之發明與創作,除法令或契約另有規定者外,其智慧財產權為本校所有。 研發成果 申請及確保國內外權利、授權、讓與、收益及其相關資訊之揭露、委任、信託、訴訟或其他一切與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有關之行為 及權益分配均依本辦法辦理。 第四條 本校研發成果管理、運用及推廣由研究發展處 (以下簡稱研發處 )承辦,研發成果之智慧財產權申請、維護、管理、運用及終止等事項,由研發成果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研管會)審議;研管會設置辦法另訂之 。 第五條 依下列方式利 用本校資源產生之研發成果均為職務上之研發成果,權利歸屬本校所有: 一、由本校編列預算,補助、委辦或出資

4、所產生之研發成果。 二、除法令或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本校接受資助、補助及委託進行研發所獲得之成果,合約規定該成果屬本校擁有者。 三、其他利用學校資源所完成之研發成果。 非前項所述之研發成果視為非職務上所產生之研發成果 ;本校專任教職員及研究人員於完成該項研發成果時,應依下列程序報請學校辦理 : 一、以書面通知本校研發處,如有必要應告知創作過程,若 發明人或創作人 為一人以上時,則須約定代表人。 發明人或創作人 或代表人未 為通知者,其於任職本校期間之任何研發成果均視為職務上之研發成果。 二、研發處於接獲通知後,即簽請該 發明人、創作人 或代表人所屬系所或單位主管,對該創作有無利用上班時間、學校資

5、源或運用學校既有之研發成果予以判定;若判定確屬為非職務上之研發成果,則權利歸屬 發明人或創作人 。 三、本校於接獲通知六個月內,未向 發明人、創作人 或代表人為反對之表示者,該研發成果視為非職務上所產生。 【 f08ac72ce1b3cc3860fd070b2bdadbc4】 第 2 頁,共 5 頁 第六條 本校教職員生及研究人員職務上之研發成果可向研發處提出專利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申請,由研發處送請研管會審查。 本校教職員生及研究人員可向 研發處提出研發成果授權及推廣申請,研發處亦得主動推薦。 第七條 智慧財產權申請程序如下: 一、 發明人或創作人 填具淡江大學研發成果智慧財產權申請書、淡江大

6、學研發成果智慧財產權說明書及淡江大學智慧財產權申請案自我評估書,送交研發處辦理; 發明人或創作人 如含校外人員時,應填具淡江大學研發成果智慧財產權申請保密同意書。 二、研發處於收到前項申請文件並確認無誤後,送交校內外專家進行書面審查,經彙整意見後,即建請召開研管會議;研管會決議提出申請之案件,研發處應知會 發明人或創作人 及所屬單位主管, 發明人或創 作人 應配合研發處完成必要申請文件。 第八條 本校教職員生及研究人員職務上之研發成果於申請智慧財產權時,均須以本校為智慧財產權人提出申請。出資人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第九條 凡 屬於本校研發成果智慧財產權,研發處應於該智慧財產權有效期限內,自

7、權利生效日起滿三年,或研發成果經研發處內部評估符合促進整體產業發展、提升研發成果運用效益等原則,向研管會提出研發成果讓與審議評估。 經研管會 審議評估無授權使用或技術服務效益, 但符合公益目的或促進整體產業發展、提升研發成果運用效益等原則, 審議 同意辦理讓與公告者,研發處應 以公帄公開方式辦理公告讓與作業。 如有第三人請求讓與時,研發處得送研管會議審議讓與條件,經審議同意,屬政府資補助計畫衍生成果者,研發處應備函檢具相關文件向該研發成果資補助機關申請讓與第三人;未獲同意者,應繼續專利或研發成果維護管理。讓與同意者,其後之權益分配依第十四條辦理。 前二項研發成果評估及權利讓與事宜,出資人另有規

8、 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條 依 前條研發成果讓與規定,經本校公告讓與後,逾三個月無人請求讓與時,研發處得送研管會審議研發成果終止維護評估,如審議同意終止維護,屬政府資補助計畫衍生之研發成果,研 發處得備函檢具相關文件呈報該研發成果資補助機關申請同意終止維護。如經 研管會或資助機關審查未獲同意終止維護者 ,本校應繼續專利維護管理 第十 一 條 研發成果智慧財產權相關申請費用,扣除資助機關補助金額後,於權益收入發生時依下列原則分攤 : 一、職務上之研發成果: (一 )經研管會 審 議申請智慧財產權之案件,國內智慧財產權申請費用分擔比例為本校百分之九十、發明人或創作人百分之十, 國 外申請費用分擔比

9、例為本校百分之六十、發明人或創作人百分之四 十 。 (二 )研管會 審 議不提出智慧財產權申請,發明人或 創作人得自費以淡江大學名義,由 研發處協助申請,取得專利權後,仍應由研發處統一進行推廣,後續專利維護費用由發明人 或 創作人全額負擔。 (三 )發明人 或 創作人基於爭取時效考量無法提研管會審議,應先行向研發處報備後,始得自行自費以淡江大學名義提出專利申請 ; 其智慧財產權申請通過後,由研發處統一進行推廣作業,並送研管會評估由本校支付專利申請、維護費用 。 如研管會審議同意者,應將其申請之相關【 f08ac72ce1b3cc3860fd070b2bdadbc4】 第 3 頁,共 5 頁 費

10、用依 本項第一款 規定之比例補償發明人或創作人;未獲同意者,後續相關費用由發明人或創作人全額負擔。惟出資人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非職務上之研發成果: (一 )研發成 果不屬於學校者應由 發明人 、 創作人 或 出資人 自費向有關主管機關申請智慧財產權登記。 (二 )取得前款智慧財產權後,發 明人或創作人得提出委託本校代為管理、維護及推廣,經本校研管會 審 議代 管者,相關費用由本校負擔,但需將智慧財產權讓與本校。 第十 二 條 權利歸屬本校所有之研發成果,應採取保護措施,並適時尋求技術移轉商品化之機會。技術移轉之原則如下: 一、以非專屬授權為原則,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專案申請專屬授權:

11、 (一 )避免業界不公帄競爭致妨礙產業發展者。 (二 )研發成果之技術移轉為須經政府長期審核始能上市之產品。 (三 )技術移轉之商品須投入鉅額資金繼續開發商品化技術者。 二、以有償授權為原則,包括簽約金、衍生利益金、技術股份持有及其他業界慣用之支付方式。 三、以國內廠商優先承接為原則。 第十三條 技術授權及移轉符合下列第一款至第三款條件時,研發處得辦理研發成果讓與相關評估作業, 並 向資助機關申請辦理研發成果以共有方式無償讓與部分持分予創作人技術入股作業。 一、研發處評估符合讓與有助於研發成果的推廣與再發展原則。 二、 發明人或 創作人與 本校 已就本項共有研發成果作價投資營利事業之投資條件為

12、具體約定。 三、研發成果仍由本校管理 及運用。 如符合前項條件 者 ,研發處應聘請財務或智財鑑價專家、機構出具作價金額評估意見後,研發處與技術授權廠商協商議定投資條件,並提報前述相關評估資料,送研管會審議。 審議同意共有研發成果技術作價者,研發處得備函檢具相關文件呈報資助機關審議共有研發成果技術作價。 獲資助機關同意共有研發成果技術作價者,應於同意後三個月內完成簽訂合約、智慧財產權讓與及作價入股作業;如未獲資助機關同意者,本校得再重新與技術授權廠商議定投資條件。 第十 四 條 權利歸屬本校之研發成果,其管理運用所產生之權益 , 應設置專帳以便管理及運用 , 其繳交時程與金額管控,由研發處統籌負

13、責, 並依下列原則分配 : 一、職務上之研發成果 : (一 )民國八八年一月二十七日以前 (科技部業務會報第一二七八次前 ),科技部一般專題計畫之研發成果,所有權屬科技部者,其權益分配為發明人或創作人百分之四十、科技部百分之二十、本校百分之四十。 (二 )科技部補助之產學合作計畫 (舊版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實施要點 ),其研發成果所有權歸屬科技部者,權益分配為發明人或創作人百分之四十、計畫合作廠商百分之五十乘以出資比率、科技部及本校均分餘額。 (三 )經研管會審議申請智慧財產權之研發成果,其權益 收入於扣除必要成本及回饋資助機關的部份後,分配比例為發明人或創作人百分之七【 f08ac72ce1b3

14、cc3860fd070b2bdadbc4】 第 4 頁,共 5 頁 十、本校百分之三十。 (四 )經研管會審議不予申請智慧財產權之案件或基於爭取時效考量無法提研管會審議之案件,發明人或創作人可自費申請,但仍應以本校為智慧財產權申請人提出申請,取得智慧財產權後,由研管會評估支付維護費用: 、 審 議由本校支付研發成果維護費用時,本校應補助發明人或創作人相關申請費用,權益收入於扣除必要成本及應回饋資助機關的部份後,分配比例為發明人或創作人百分之七十五、本校百分之二十五 。 、 審 議由發明人或創作人自行支付研發成 果維護費用時,權益收入於扣除必要成本及應回饋資助機關的部份後,分配比例為發明人或創作

15、人百分之八十、本校百分之二十 。 前項研發成果收益回饋資助機關分配款,應於本校帳戶收 (兌 )現之日起 3個月內完成呈報及繳至資助機關。 二、 非職務上之研發成果:發明人或創作人提出委託本校代為推廣及管理之研發成果,經研管會 審 議代管,且權利讓與本校者,權益收入於扣除必要成本及應回饋資助機關部分後,分配比例為發明人或創作人百分之八十、本校百分之二十 。 第十五條 研發成果收入 係作價入股者,本校 進行股權處分時,應依規定聘請財務或智財鑑價專 家提具股權處分方式、價格、時點意見,並提送研管會審議,如獲同意進行後續股權處分作業,本校得以委託相關單位依評估之方式辦理徵求出售事宜 ; 如未獲通過者,

16、則需再另案研提評估作業。 第十 六 條 科技部 計畫案之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技術移轉獎勵金均應使用於研發成果管理及推廣相關用途,並分配予技術移轉有功人員。分配比例為 發明人或創作人 百分之四十 、本校 百分之四十 、研究發展處 百分之二十 。 第十 七 條 發明人或創作人 負有下列義務: 一、本校辦理之研發成果智慧財產權申請案件,發明人或創作人應於申請過程中提供必要之說明與資料。 二、 發明人或創作人對其申請之智慧財產權案件應負保密義務,在提出前不得公開其研發成果,但事前經研管會書面同意者除外。專利申請案件基於研究、實驗需要而發表或使用,於發表或使用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專利者,不在此限。 三、發明人

17、或創作人於智慧財產權案件相關法律程序中應對其發明內容負答辯之責任,無償協助本校進行必要之攻防程序,以確保有關權益。 四、智慧財產權受侵害時,發明人或創作人應無償協助本校進行智慧財產權受侵害可能性之鑑定分析,以確保本校及利害關係人之合法權益。 五、發明人或創作人應配合本校實施該發明或創作之推廣應用。 六、發明人或創作人以抄襲或故意欺瞞等不法手段獲得智慧財產權致侵害他人權益時,應負一切相關責任及損害賠償。 第十 八 條 本校研發成果智慧財產權受侵害時,由本校委請法律專家處理,本校各單位應全力協助。 智慧財產權受侵害時, 發明人或創作人 應提供具體事實,經研發處取得必要之技術鑑定報告後移交本校委請之

18、法律專家處理,但在提出法律訟訴前得視需要由 發明人 、 創作人 或研發處聯絡侵權者,立即停止侵害行為,並限期令其取得本【 f08ac72ce1b3cc3860fd070b2bdadbc4】 第 5 頁,共 5 頁 校之合法授權。 第十 九 條 本校各單位因教學需要,經研管會同意後可無償使用本校所有智慧財產權之研發成果。 第 二十 條 本校研發成果智慧財產權於向智慧財產權申請國申請獲證前,所有資料均應區分為機密或普通文件。列為機密文件者,非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及其主管不得複印或出示於第三人。 研發處對已獲得之研發成果智慧財產權,應定期整理予以公開。智慧財產權文件於智慧財產權有效期結束或權利讓與後,得予以銷毀或移交與受讓人。 智慧財產權業務承辦人員及其主管負有保密義務,應妥善保存並不得洩漏相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本校 為管理、維護、推廣及執行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相關業務,研發處應每學期定期就研發成果管理運用情形,包含研發成果紀錄、維護 、讓與、終止維護、授權及研發成果收支等概況進行盤點。 第 二十二 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辦 理。 第 二十三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 自 公布 日 實施 ;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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