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实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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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湖北省实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 统计制度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精神,全面掌握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的实际状况,进一步加强和提高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水平,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统计工作职责分工 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在省机关事务局统一部署下,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按照“统一要求、分级负责、全面调查、定期填报”的总体要求组织实施。 (一)省机关事务局负责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包 括制定统计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开展统计培训、组织经验交流、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等。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2、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信息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开展统计培训、组织经验交流、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并报送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等。 (三)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省人大机关,省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省直机关”)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由省机关事务局负责。 二、统计报表的 填报主体 (一)基层表(共四种表式) 基层表包括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状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四种,由各公共机构填写、直接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

3、作的机构;部门所辖(属)的公共机构的基层表由各部门汇总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二)综合表(共四种表式) 综合表包括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资源 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四种,由各市州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汇总本级及县区级的综合表后,再上报给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机关(包括科、教、文、卫、体等系统)和派驻机构的综合表,由各部门汇总后直接上报给省机关事务局。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汇总的能

4、源消费范围相同,统计数据汇总结果也应相同。 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和省直机关各部门及各公共机构要严格按照统计制度目录中关于总说明、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和部分 常用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计算要求,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公共机构(基层表、综合表)的填报、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报送周期与时限要求 (一)省直机关除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和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状况( 2 种报表)实行月报外,其他报表实行半年报及年报。由各公共机构具体填写,并上报给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再由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汇总后上报给省机关事务局省直节能办公室。(见附件报表目录) (二)省直机关的半年报

5、汇总情况请于当年 7 月 10 日前报省机关事务局;年度汇总情况请于次年 2月 25日前 报省机关事务局。各市、州的半年报、年报报表时限要求与上述相同。 (三)地方各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的周期和报表报送时限等统计工作要求,应在符合上级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自行确定。 (四)为了提升数据统计质量,推动能耗统计信息化建设,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省直机关 统一使用“湖北省公共 机 构 能 源 资 源 消 费 统 计 系 统 ”( 网 址 :http:/ 027-87263991)报送电子数据,并打印汇 总数据纸质表格,加盖单位公章同步报送。 四、统计数据填写、审核 (一)各公共机构应指

6、定专门统计人员(以下称“统计员”)负责能源资源消费数据的采集、报表的填写和报送。统计员应当具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各公共机构主管节能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进行严格审核后,加盖单位公章报送。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对本级和本地区公共机构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复核,并定期抽查,确保上报的能源资源种类、计量单位、消费量及费用等内容符合统计制度规定。 实施网络填 写报送的公共机构参照上述程序严格进行数据审核和复核。 五、数据分析 各公共机构应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建筑面积、用能人数、用能设备运行等情况,按月(季度)对煤、燃气、燃油、电、热

7、力和水等能源资源消费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各市、州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和省直机关各部门应定期对本级和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进行分析,根据各项能源资源消费水平降低(升高)原因及变化趋势,提出改进措施,并形成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析报告,与统计数据同步报送省机关事务局省直节能办公室。 六、数据安全管理 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 统计数据通报和公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和公布。 对保密有特殊要求的国家安全等部门根据本制度要求,自行组织本系统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相关能源资源消费信息在符合保密要求的情况下按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七、工作要求 (

8、一)各公共机构要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指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能源浪费现象。 (二)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机构能源资 源消费统计台帐和统计数据进行检查和抽查,每年抽查数量不少于 5%。所辖(属)公共机构 50 家以上的节能管理部门每年要组织上年度能耗数据会审,并对本地区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进行会审分析,形成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析报告,及时报送上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或上一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 (三)省机关事务局将每年开展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

9、数据质量会审,建立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情况通报制度。各市、州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情况通报。 (四)各级、各部门和各公共机构要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业务培训和监督检查,切实把统计制度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进一步提高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的信息化和科学化管理水平。 附件: 1.总说明 2.报表目录 3.调查表式 3.1 基层表式 ( 1)公共机构基本信息 ( 2)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 ( 3)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状况 ( 4)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状况 3.2 综合表式 ( 1)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 ( 2)公共机构能源资

10、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 ( 3)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 ( 4)公共机构采暖 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 4.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5.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6.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报表关系示意图 7.湖北省各市、州行政区域代码 附件 1 总 说 明 (一)修订说明。 1.删除原统计制度中“ 邮政编码”“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煤炭热值”等 4 个指标; 2.增设了“液化石油气”“充电桩数量”指标和“采暖面积”其中项指标; 3.将“组织机构代码”指标调整为“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将“用地面积”指标从基 1表调整到基 2 表; 5.将 “编制人数”调整

11、为单独指标。 (二)为全面掌握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的实际状况,规范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促进公共机构节能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三)本制度统计调查对象为全省范围内的公共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七条、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二条规定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四)统计调查内容:公共机构基本信息 和使用的煤、燃气、燃油、电、热力和水、土地等各种能源资源消费信息。 (五)统计调查方法: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信息统计采取全

12、面调查方法。 (六)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统一部署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实施。 公共机构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组织开展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 1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编制并发放统计软件和报表、开展统计培训、组织交流统计工作经验、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等。 2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信息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发放统计软件和报表、开展统计培训、组织交流统计工作经验、审

13、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并报送上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等。 3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省人大机关,省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能源资源消费 统计工作由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所属公共机构(包括派驻地方的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 省级国家 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省人大机关、省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机关组织所属公共机构(包括派驻地方的公共机构)和地方各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的周期和报表报送时限等统计工作要求,应在符合上级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自行确定。 各地方和有关单位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收集,并避免与

14、国家已有的统计调查相重复。 (七)本制度中,除综合表中用地面积、建筑面积、能源资源消费量及费用指标需保留两位小数外,其余均不保留小数。具体填报方法为: 1公共机构定期填写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使用数据中心机房和实施采暖的公共机构还应按要求填报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状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状况。 2各级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汇总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

15、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所属公共机构使用数据中心机房和实施采暖的还应定期填报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 统计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定期汇总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所辖公共机构使用数据中心机房和实施采暖的还应按要求填报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 (八)公共机构公开自身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应符合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 工作的机构以及各级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以内部文件方式或在官网上发布统计调查所获得的数据资料。数据资料可以与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建、统计等部门共享。 (九)对保密有特殊要求的国家安全等部门根据本制度要求,自行组织本系统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相关能源资源消费信息在符合保密要求的情况下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十)本制度实行全国统一分类标准和编码,各级公共机构及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各地区可根据需要,在本制度中增加个别指标,但不得改变本制度指标的排列顺序和统一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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