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户籍管理若干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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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大连市户籍管理 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优化营商环境,促进 本市经济、社会 发展 ,依据国务院、辽宁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 规定 。 第二条 本 规定以引进人才落户、政策性审批落户和综合积分落户为主要管理模式;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落户条件 ; 实行阶梯式、差别化的户 口迁移 政策,即合理 放开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统称主城区),加快放开旅顺口区、金普新区(以下统称新市区),全面放开除主城区、新市区以外的本市其他区域(以下统称新区)。 第三条 非本市户籍 的 中国公民 在本市 行政区域

2、办理 落户 ,以及本市新区人员(不含大连市户籍管理办法(大政发 20175号)实施前已落户原普湾新区的) , 户籍迁往主城区、新市区和落户新市区 (不含户籍由主城区迁入的 )5年以下迁往主城区的, 2 适用本规定 。 本规定所要求的年限均为连续年限;本规定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四条 申请落户本市的人员,办理时应当具备与申请事由相符合的条件 ;其中户籍地城乡分类为城镇的,不 能 迁往本市乡村区域落户。已婚人员随迁的配偶 、未成年子女应当同时办理;随迁人员有工作的应 当先办理工作调动; 但 未纳入国家计划管理人员 的配偶、未成年子女 及就读于普通全日制学校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成年

3、子女,可自愿办理随迁 。 第五条 经批准落户的人员,配偶系本市城镇居民家庭户口,应当在其配偶户口所在地办理落户;其他人员按合法稳定住所、亲属户口所在地、就职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地顺序办理落户; 引进人才 不具备以上落户地条件的,可在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设立的空挂集体户地址处落户。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 规定 在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工作。 3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房屋、教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 好与本 规定 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引进 人才落户 第七条 在本市工作 、 经本市有关职能部门认定或审核 为 高端人才 的下列人员 ,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

4、子女、父母可办理落户: (一)符合大连市人才服务管理办法(大委发 2015 8号)、大连市人才认定实施细则(大委办发 2015 34号)的规定,经认定为 本 市高层次人才和产业急需紧缺人才的; (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和其他副省级城市的科学技术奖获奖者(项目负责人),且年龄在 55 周岁以下的; (三)在本市工 作、居住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年龄在 50 周岁以下的; (四)经大连市体育局认定可代表本市参加国家级以上的比 4 赛,并获得国际健将、国家健将级别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或者

5、获得全运会、全国冠军赛、全国锦标赛前三名的运动员。 第 八 条 45 周岁以下 的 硕士研究生, 35 周岁以下 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可在本市落户; 35 周岁以下的全日制学历 教育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可在本市新市区、新区落户 , 其中 在 本 市就读 并已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 或所学专业为 本 市紧缺职种的, 亦可 在本市主城区落户。 留学回国人员 ,其 在国(境)外取得的学历经教育部主管部门认证后 , 可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三章 政策性 审批 落 户 第九条 经大连市级以上组织部门批准调入本市的人员,可办理落户; 经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批准调入 本市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

6、法管理单位的公务人员,可以办理落户; 经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聘用的事业单 5 位人员,可以办理落户。 第十条 经大连市政府批准成建制迁入的人员,可办理落户。 第十一条 符合教育部、公安部相关规定,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 本 市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可在学校属地派出所落报学生集体户口。 第十二条 按政策规定可以回原户籍地落户的本市生源毕业生、退学人员、退役运动员、出国回国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可在原户籍地落户。 第十三条 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辽宁省、大连市有关落户规定的复退转军人、军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随军家属,可办理落户。 第十 四 条 符合下列政

7、策规定的投靠人员(有职业的须先办理工作调动),可在被投靠人户籍所在地办理落户: (一)投靠人的配偶在主城区落户 5 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参加社会保险 5年以上;在新市区 落户 3 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参加社会保险 3年以上;在新区落户 1年 6 以上并合法稳定居住。 (二)投靠人 18 周岁以下 或以上但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其父母(或父、母一方,下同)、法定监护人在主城区落户 5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参加社会保险 3年以上;其父母、法定监护人在新市区落户 3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参加社会保险 1年以上;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是在新区落户 1

8、年以上的城镇户籍人口,并合法稳定居住。 (三)投靠人单老人 65 周岁以上、双老人 130 周岁以上,办理大连市居住证 5 年以上; 其子女在主城区落户 8 年以上或在新市区落户 5年以上或在新区落户 3 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 投靠人 80 周岁以上,其子女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十五条 经批准在本市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可在合法稳定住所登记户口。 第十 六 条 本市乡村户籍人员,在新区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办理落户。 7 第十 七 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新区城镇落户: (一)符合主城区、新市区落户条件的人员; (二)在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三)

9、在新区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 1年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 15 年以上的人员 ; (四)连续 3 年累计纳税 10 万元以上的新区企业所聘用的45 周岁以下、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 6 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在职员工; (五)经新区政府(管委会)批准,符合本区域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录用的 45周岁以下并实际工作 6个月以上的在职员工; (六)在新区城镇合法稳定就业并合法稳定居住的 30 周岁以下的退出现役人员。 第 四 章 综合积分落户 第 十 八条 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 6 个月以上,且持有大连市居住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受过刑事处罚和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人员,户

10、籍迁入主城 8 区、新市区的可 办理综合积分落户。 (一) 综合积分落户指标类别及分值:指标类别由基础指标(含年龄、教育背景、国家职业资格等级、申领居住证年限、缴纳社会保险年限、房屋情况)、导向指标(含落户区域、急需专业或紧缺职种、重点企业、乡村人口举家迁移、特定公共服务领域)、附加分指标(含投资纳税、就业社保缴费基数、创业人才、社会服务、见义勇为)、扣减分指标(含受行政处罚、违反税法、不执行法院判决)构成。各项分值详见附件大连市综合积分落户指标体系及分值。 申请人积满 150 分可在主城区申请办理落户,积满 100分可在新市区申请办理落户。 ( 二 )相关指标积分的基本要求 1. 按照国家教

11、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的,可获得教育背景积分。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应当属 本 市全日制学历教育。 2. 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 9 职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获得职业技能等级积分。 3. 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未正常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 ( 有代理社会保险服务资质的外包公司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除外) ,不作为计算在 本 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的依据。上述情形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 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作为就业社保缴费基数附加分的积分依据。 4. 在本市新区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并在主城

12、区或新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办理综合积分落户。 5. 按面积标准积分的房屋,应当是单套并且无共有产权人的;购买非住宅的,要求有合法稳定住所 ; 以房屋所有权证书取得年限积分的,补发、换发应当提供首次发证时间相关证明。 6. 急需专业或紧缺职种持证人所学专业或所从事职种与工作岗位一致的,可获得积分。 7. 在本市从事养老和环卫工作等特定公共服务的,可获得积分。 10 8. 创业人才与 本 市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 纳职工社会保险,且以股东身份持股比例不低于 5%、实际经营 1 年以上的,可获得积分。 9. 社会服务 中无偿献血,每捐献全血 200 毫升为一次计量单位 ; 见义勇为行为 和志愿者服务时限 经 本 市相关部门认定的,可获得积分。 10.导向指标中 以农村地区居民举家迁移参与积分的,家庭成员户籍地城乡分类均应为“乡中心区”或“村庄”。 ( 三 )积分规则 基础指标中,“教育背景”和“国家职业资格等级”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基础指标和附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扣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分按照扣减分项目进行累计扣减。 夫妻均可申请积分落户的,以积分高的为申请人,不能累计积分。 第十 九 条 积分落户工作由市人口结构办具体负责。拟核准落户人员,在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公安机关办理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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