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对外转让 审查细则(试行) ( 征求意见 稿)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结合广西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述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是指 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 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境内知识产权转让给外国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权利人的变更、知识产权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和知识产权的独占实施许可。所述知识产权包括其申请权。 第三 条 在技术出口活动中,出口技术为我国政府明确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限制出口的技术时,
2、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的,应当 按照本细则进行审查。 第 四 条 对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限制出口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凡出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应履行出口许可手续。 第 五 条 限制出口技术的出口许可,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的,由自治区贸易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 条 技术出口经营者出口限制出口技术前,应填写 中2 国限制出口技术出口申请书 (以下简称 申请书 ,详见附表一 ),报送自治区贸易主管部门履行出口许可手续。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清或有其它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情形,自治区贸易主管部门可要求申请
3、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七条 属于国家秘密技术的限制出口技术,在履行许可手续前,应先按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办理保密审查手续,并持保密审查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秘密技术出口保密审查批准书办理出口申请。 第八 条 自治区贸易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会同自治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分别对技术出口项目进行贸易审查和知识产权 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对外转让。 第九 条 自治区贸易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之内,对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应将相关材料转至自治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第 十 条 自治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 个工
4、作日内,应组织专家对拟转让的知识产权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书,反馈至自治区贸易主管部门,同时报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自治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成立专家组,专家组由 7-11 人组成(区外专家至少 3 人)。 对拟转让的知识产权进行审查,应采 取 会议 审查方式。 第十 二 条 自治区贸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自治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3 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在收到自治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书之日起 6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第十 三 条 限制出口技术的贸易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政策,并有利于促进外贸出
5、口; (二)是否符合我国的产业出口政策,并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三)是否符合我国对外承诺的义务; (四)是否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技术政策。 第十 四 条 限制出口技术的知识产权审查应包括 以下内容: (一)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国家安全的影响。 (二)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的影响。 (三)是否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技术政策。 第十 五 条 出口申请获得批准后,由自治区贸易主管部门颁发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以下简称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见附表二)。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的有效期为 3 年。 在申请出口信贷、保险意向承诺时,
6、必须出具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金融、保险机构凭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办理有关业务。 第十 六 条 对没有取得 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的限制出口技术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不得做出有关技术出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 第十 七 条 技术出口经营者在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有效4 期内,未签订技术出口合同的,应向自治区贸易主管部门重新提出出口申请。 第十 八 条 技术出口经营者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后,持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合同副本、技术资料出口清单(文件、资料、图纸、其他)(见附表四)、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到自治区贸易主管部门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 第十 九 条 自治区贸易主管部门对技术出口合同
7、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 自收到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对许可出口的技术颁发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技术出口许可证,见附表三)。 第 二 十条 限制出口技术的技术出口合同自技术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 一 条 技术出口经营者获得技术出口许可证后,如需更改技术出口内容,应重新履行技术出口许可手续。 第 二 十 二 条 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对外转让的,由自治区贸易主管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 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外转让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已经在计算机软
8、件登记机构登记的,自治区贸易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结果及时通知计算机软件登记机构。经审查不得转让的,计算机软件登记机构在接到通知后,不得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 三 条 涉及植物新品种权对外转让的,由农业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5 等有关规定,按照职责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内容为拟转让的植物新品种权对我国农业安全特别是粮食安全和种业安全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新品种(农业部分)向外 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审批。 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向农业部登记,由农业部予以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9、。 第 二十五 条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 (林业部分) 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向国家林业局登记,并由国家林业局予以公告。 第 二 十 六 条 在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最终决定作出后,涉及知识产权权属变更的,转让双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变更手续。 第 二 十 七 条 自治区 相关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双方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 八 条 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 二 十 九 条 知识产权对
10、外转让涉及国防安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细则。 第 三 十条 本细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6 第 三 十 一 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7 附表 一 (样) 编号: 中国限制出口技术出口申请书 出口商:(盖章) _ 出口商法定代表人:(签字) _ 申请日期: _年 _月 _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制 年 月 日 8 填 写 要 求 一、 请严格按表中要求填写各项,如无相关信息请填写 “无 ”; 二、 对于第一部分中的多选栏目,采用在所选项编号上划勾的方式确定; 三、 申请书文本中外文名词第一次出现时,要写清全称和缩写,再出
11、现同一词时可以使用缩写; 四、 申请书文本请登录商务部 “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系统 ”(网址为: )下载,按规定格式填写好后用 A4 纸打印; 五、 请如实填写申请书中的内容,对于不实申报,申请人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 一、基本信息 技术出口经营者信息 单位名称及所在城市 性质 011 国有 012 私营 013 中外合资( 0131 中方控股,0132 外方控股) 014 外商独资 015 中外合作 主营业务分类 021 贸易 022 生产 023 技术研发 024 中介服务 025 其他,请说明 : 注册时间 注册资金 通讯地址 上级主管部门 (若无上级主管部门可不填) 企业代码 海关出口
12、代码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国籍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mail 单位主页 技术所有者信息(通过代理出口,填写本栏) 单位名称及 所在城市 企业性质 031 国有 032 私营 033 中外合资( 0331 中方控股,0332 外方控股) 034 外商独资 035 中外合作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申请 出口 技术 基本 信息 行业类别 (参照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填写) 技术名称 (参照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填写) 技术详细名称(中英文) 控制要点 (参照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填写) 是否属于 国家秘密技术 041 是 042 否 若为国家秘密技术,是否通过保密审查? 051
13、 是 052 否 保密审查批准书编号: 技术成熟度 061 实验室阶段技术 062 正处于中试、工程化技术 063 已经规模化量产技术 是否具备 军事用途 071 是 072 否 技术出口是否附带有相关资源出口 081 是 082 否 是否代理出口 091 是 092 否 若为代理出口,则委托方是: 10 申请 出口 技术 基本 信息 (续) 技术研究开发情况 申请出口技术为自主研发的填写 本栏 研发资金来源 101 企业自筹 102 外商投资 103 中国政府投资 104 银行贷款 105 其他 研发周期 从 年 月至 年 月 自主研发过程中主要合作单位 111 大学 112 科研院所 113 企业研发中心 114 其他 申请出口技术为合作或委托研发的填写 本栏 中国合作 或委托单位 外国合作 或委托单位 合作或委托单位负责内容 知识产权状况 专利名称及专利号 专利申请及授权时间 专有技术秘密 专有技术秘密所有权人 进口商 名称(中文、英文) 所在国别、城市 业务范围 与申请人的关系 121 申请方母公司 122 长期合作伙伴 123 首次合作伙伴 124 其他 通讯地址单位主页 /E-mail 联系电话 /传真 技术出口目的 131 履行技术委托合同 132 实现技术转移获得技术收益 133 以技术出口带 成套设备出口 134 其它,请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