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调度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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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峡 -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调度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三峡 -葛洲坝水利枢纽的通航调度工作,保障船舶过坝安全、畅通、高效、有序,充分发挥三峡工程航运效益,提升 长江黄金水道 功能,根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三峡(正常运行期) -葛洲坝水利枢纽梯级调度规程三峡 -葛洲坝枢纽河段通航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三峡 -葛洲坝水利枢纽的通航调度。通过三峡 -葛洲坝水利枢纽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由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负责具体实施。 相关省 ( 市 )

2、交通运输 主管 部门 、 海事管理 机构 、航道部门、长江航运公安机关及枢纽 通 航调度 相关单位和部门 按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章 通航调度管理水域 第四条 通航调度管理水域范围:上起云阳长江大桥(长江上游航道里程 291.3 公里),下至石首长江大桥(长江中游航道里程 375.5 公里),全长 541.8 公里。 第五条 通航调度管理水域按照距离三峡 -葛洲坝水利枢纽 由近到远划分为核心水域、近坝水域、控制水域、调度水域。 (一)核心水域:宜 昌长江公路大桥(长江中游航道里程 610.8公里)至庙河(长江上游航道里程 62.5 公里)之间的水域。 (二)近坝水域:枝城长江大桥(长江中游航

3、道里程 568.3公里)至宜昌长江公路大桥之间的水域和庙河至巴东长江大桥(长江上游航道里程 122.4 公里)之间的水域。 (三)控制水域:荆州长江大桥(长江中游航道里程 481.5公里)至枝城长江大桥之间的水域和巴东长江大桥至巫山长江大桥(长江上游航道里程 168.0 公里)之间的水域。 (四)调度水域:石首长江大桥(长江中游航道里程 375.5公里)至荆州长江大桥之间的水域和巫山 长江大桥至云阳长江大桥(长江上游航道里程 291.3 公里)之间的水域。 第六条 三峡局、海事 管理 机构 根据本规程和过坝船舶 联动控制有关 规定,结合重点水道通航管控要求, 对 通航调度管理水域内过坝船舶 实

4、施总量控制 和分段 管理 。 第三章 通航设施及其运用条件 第七条 三峡水利枢纽通航建筑物包括双线连续五级船闸(以下称“三峡船闸”,分为“南线船闸”和“北线船闸”)、三峡升船机、上下游引航道及 其靠船墩 。 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建筑物包括大江一号船闸及上下游航道,三江二号船闸、三号船闸及其上下游引航道、 靠船墩 。 第八条 通 航调度管理 水域内 设置有待闸锚地和停泊区,具体运用条件及功能由长江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并发布 通告。 第九条 船闸闸室内及升船机船厢内船舶集泊的最大平面尺度: (一)三峡船闸及葛洲坝一、二号船闸:长 266 米,宽 32.8米; (二)葛洲坝三号船闸:长 118 米,宽

5、17.2 米 ; (三)三峡升船机:长 110 米,宽 17.2 米。 第十条 船闸及升船机通航净空高度为 18 米。 第十一条 过闸船舶的最大吃水控制,由三峡局根据 三峡船闸、葛洲坝船闸 运行 条件确定并 对外发布通告。通过三峡升船机船舶的最大吃水控制为 2.7 米 。 第十二条 通过升船机的船舶应符合 升船机通航技术要求 。 第十三条 通航建筑物运行最大风力为 6 级 (对应风速 10.8米 /秒 )。 第十四条 通航水位: (一)三峡水利枢纽上游最高通航水位为 175.0 米,最低通航水位为 144.9 米;下游最高通航水位为 73.8 米,最低通航水位为 62.0 米,一般情况下,下游

6、通航水位不低于 63.0 米; (二)葛洲坝水利枢纽上游最高通航水位为 66.5 米,最低通航水位暂定为 63.0 米。葛洲坝水利枢纽大江下游航道最高通航水位为 50.6 米;三江下引航道最高通航水位为 54.5 米;下游最低通航水位为 39.0 米(庙嘴水位); (三)葛洲坝库水位日变幅最大为 3.0 米,小时变幅小于 1.0米;升船机下游引航道水位小时变幅不超过 0.5 米。 第十五条 通航流量: (一)三峡船闸、 升船机 最大通航流量为三峡入库流量 56700立方米 /秒和三峡出库流量 45000 立方米 /秒; (二)葛洲坝一号船闸及大江航道最大通航流量为葛洲坝 入库 和出库 流量 3

7、5000 立方米 /秒; (三)葛洲坝二号船闸、三号船闸及三江引航道最大通航流量为葛洲坝 入库 和出库流量 60000 立方米 /秒; (四)当三峡枢纽下泄流量在 25000 至 45000 立方米 /秒时,按照 有关规定和标准对两坝间船舶实行限制性通航。 第十六条 船闸、升船机运行方式: (一)三峡船闸双线正常运行时,上行船舶从北线船闸通过,下行船舶从南线船闸通过,必要时可采用双线同向运行方式; (二)三峡船闸单线运行时,采用单向运行、定时换向的运行方式; (三)根据三峡船闸上下游不同的水位组合,三峡船闸采取四级运行或五级运行; (四)三峡升船机一般采取 迎向运行 方式; (五)葛洲坝船闸根

8、据 实际通航条件 与三峡 船闸 及三峡 升船机匹配 运 行 。 第四章 通航调度规则 第十七条 三峡 -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设施实行“统一调度、联 合运行”的调度方式,船舶过坝执行“一次申报、统一计划、分坝实施”的调度程序。 第十八条 船舶过坝调度原则: (一)安全第一、兼顾效率; (二)重点优先、分类控制; (三)先到先过、合理分流 。 第十九条 船舶通过船闸优先顺序: (一)特殊任务船; (二) 长线客船 ; (三)整船 鲜活 货船和重点急运物资船; (四)集装箱船, 商品车运输船 ; (五)短线客船、示范船型船舶、 诚信船 。 第二十条 船舶通过升船机优先顺序: (一)特殊任务船; (二)

9、 客船 ; (三)整船 鲜活 货船和重点急运物资船; (四)商品车运输船和集 装箱船。总长不超过 105 米且总宽不超过 16.3米的商品车运输船和集装箱船在过坝计划内可 优先于其他 尺度的商品车运输船和集装箱船安排。 在优先安排前述船舶后运行尚未饱和时,可安排符合升船机通航技术 要求 的其他类型船舶。 第 二 十一 条 升船机停航 检修期间, 符合升船机通航技术要求的客船、商品车运输船和集装箱船按照 同类型船舶优先 顺序 通过 三峡 船闸。 第二十二条 特殊任务船是指执行警卫任务、军事运输、载 运抢险救灾物资及执行公务的船舶。 第二十三条 符合升船机通航技术要求的客船一律安排通过三峡升船机,

10、不符合升船机通航技术 要求的客船安排从三峡船闸通过。 过闸客船分长线客船和短线客船。长线客船是指从事三峡坝上港口至武汉及其以远航线的客船,其它客船为短线客船。长线客船按申报过坝时间和通航动态及时安排。已签订长线旅客运输合同的船公司,应将合同原件和客船过闸计划书面申请,在客船预计过闸时间 10 日前报送三峡局认定。 第二十四条 整船鲜活货船是指 装载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货物, 鲜活货装载率 达到50%及 以上,且没有与非鲜活货混装的船舶 。 整船鲜活货船 进入核心水域后接受过闸安检 时 现场核查装载情况。 第二十五条 重点急运物资船是指装载涉及国计民生重要物资的

11、船舶 ,由沿江省(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报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核准(重点 急运物资运输船舶优先过坝 审核 表 见 附件 1), 重点急运物资船 进入核心水域后接受过闸 安检时 现场核查装载情况; 船闸停航检修期每日核准不超过 4 艘 重点急运物资船 。 第二十六条 集装箱船是指载运 货物种类 仅为集装箱的集装箱船和多用途船,且船舶装载 集装箱 的数量达到核定载箱数的50%及以上的。 集装箱船每日安排 定时 过闸。 第二十七条 商品车运输船是指载运商品汽车的滚装货船。 符合升 船机通航技术要求的商品车运输船优先安排通过升船机。 不符合升船机通航技术要求的商品车运输船,自本

12、规程施行之日起设置 2 年过渡 期 。第 1 年 过渡期每日优先安排 2 艘 通过 三峡 船闸,第 2 年过渡期每日优先安排 1 艘通过三峡船闸,此后不纳入优先过闸安排。 商品车运输班轮认定程序及优先通过升船机的办法由 三峡局 另行研究制定。 第二十八条 示范船型船舶是指交通运输部明确推广的川江及三峡库区大长宽比示范船、新能源动力 船等 示范船型船舶。 川江及三峡库区大长宽比示范船 是指总长 125-130 米 、总 宽16.3 米 及 以内 的 符合长江水系过闸运输 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多用途船或普通货船。货物装载率或装载 集装箱 的数量达到核定载箱数的 50%及以上且连续通过两坝的大长

13、宽比示范船,达到 4 艘后可优先安排成组通过三峡船闸。 其他示范船型船舶根据有关政策和过坝需求情况给予适当优先。 第二十九条 诚信船 是指长航局、三峡局和长江海事局根据长江航运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评定的诚信船舶及诚信船公司申请优先过坝的 船舶 ,按照信用管理有关规定给予优先过闸奖励。 第三十 条 三峡局制订 船舶过坝信用 管理办法 报长航局批准后实施 。 列入优先 过坝安排的 船舶均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评价等级。 第三十 一 条 三峡局根据 三峡枢纽通航情况 提出各类船舶优先安排的意见,长航局研究 确定后 发布通 告 。 第五章 船舶过坝申报 第三十二条 三峡局建立过坝船舶基础资料数据库。 船舶首次过

14、坝前应按有关规定,到三峡局办理过闸船舶资料建档、登记手续。船舶首次申请过坝后在核心水域接受安检时复核。船舶资料建档时应提交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影印件 (或 扫描件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检验证书薄; (四)船舶营运证; (五)静水力曲线表; (六)船 舶自动 识别系统 AIS 标识码证书 等相关证书; (七)企业营业执照; (八)水路运输许可证; (九)申请 通过升船机船舶 还 应提交 船舶首部形状图(型线图),及其所属船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 DOC)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达标等级证书。 船舶资

15、料登记的基本信息项目包括:船名、船籍港、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联系方式(经营人、船舶)、船舶检验证书编号、船舶登记号、船舶国籍证书登记号、船舶建造完工日期、船舶制造厂、船舶检验机构、航区、船舶类型、主机功率、总吨、 净吨、满载排水量、空载排水量、参考载货量、最低配员、 客船乘客定额、集装箱箱位(集装箱船及多用途船)、单船最大尺度(总长、最大船宽、最大船高、满载吃水)、 静水力曲线 表、 AIS 标识码 及通航调度管理需要的其它信息。 若基本信息发生变更,船舶须持本条规定的相关证书重新办理更新资料 , 方可办理过坝申报。 第三十三条 过坝申报方式 (一)安装有三峡通航过坝船舶远程申报系统(以下

16、简称远程申报系统)的船舶,可远程提交过坝申请。 (二)不具备远程申报条件的船舶,可向该 船 所在水域(调度水域、控制水域、近坝水域或核心水域)长江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过坝申请单(见附件 2),经海事 机构核对确认盖章后,传真至三峡水上政务中心,三峡水上政务中心将该船舶申报 信息录入过坝申报系统。 第三十四条 船舶过坝应申报下列信息: (一)船名; (二)船舶类型; (三)货种; (四)实际载量(货船 : 货运量, 客船: 旅客人数, 集装箱船: 货运量、集装箱标箱数、 商品车运输船: 货运量、车辆数); (五)队形; (六)本航次船舶最大尺度(长、宽、船舶水面以上高度、吃水); (七)实际排水

17、量; (八)过坝航向; (九)始发港及目的港; (十)要求通过第一坝时刻; (十一)两坝间航行时间(需要连续通过两坝的船舶); (十二)通航调度管理所需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五条 船舶申报过坝计划要求: (一)船舶 具备过 坝 条件后 且 在后续航程中 向枢纽方向 移动,方可申报过坝计划 。 (二)连续通过两坝的船舶,只需申报一次;需在两坝间停留、编队、装卸货物、上下人员的应分坝 申报 。 (三)船舶应 如实申报过坝信息, 不得谎报、瞒报;远程申报的船舶若需修改申报信息,应先取消其原有申报后再重新进行申报。 (四)过坝船舶必须全程保持远程申报系统船载终端、 AIS终端开机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三十六条 三峡局应根据 现场通航实际情况和通航调度信息系统应用 情况 制定船舶过坝申报管理办法。 第六章 通航调度计划 第三十七条 三峡局设置通航调度机构具体承担调度计划的编制、发布、执行和统计工作。 第三十八条 调度 计划排序依据 : (一)石首长江大桥及云阳长江大桥为计划编制确认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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