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科技创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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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科技创新 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 征求意见 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扶持办法的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本办法奖励的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第二章 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奖励 第三条 对原工商注册地址在广州市以外地 区的仍在认定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注册地址变更至南沙区,给予新落户公司 50 万元落户奖励

2、。 2 第四条 对第三条所指的企业,落户三年内纳入本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首次纳入统计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且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的,再给予 20 万元奖励。 第五条 对第三条所指的企业,自落户后第一个自然年度起连续 5 年(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给予其对我区经济贡献 95%的奖励。 第六条 对本区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每家额外给予 30 万元奖励。 第七条 根据孵化器、科技园区在上一年度培育 和引入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按 20 万元 /家的标准,给予相关孵化器、科技园区一次性奖励。引入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原工商注册地址在广州市以外地区的仍在认定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

3、技术企业,其注册地址变更至南沙区。 第八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认定区高成长型科技企业,认定条件如下: (一)必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在广州市南沙区注册的企业法人;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2000 万元; 3.企业 拥有和自身主营业务范围内 3 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或获得 5 项以上软件著作权。 (二)同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 3 1.是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广州市科技小巨人企业; 2.在行业细分领域销售额达到全国排名前 3 位; 3.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增长幅度不低于 30%; 4.已 引入至少 1 家风险投资基金入股,且投资金额不少于500 万元; 5.已在主板

4、、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或新三板挂牌; 6.企业法人或领头人是我区认定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青年后备人才。 第九条 对获认定的高成长型科技企业,自认定年度起连续 3 年,以该企业按照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方案 (穗科信 2014 2 号 )获得的市、区两级总补助资金为标准,再给予相同额度 资金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第十条 申报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及承诺书(承诺自获得奖励扶持后, 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以及本区约定的其他经济效益承诺); (二)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企业年度纳税清单或清缴

5、证明; 4 (三)申请新落户或区内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需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四)申请新落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奖励,需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超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有效期的,需 提供复审通过证明)和统计部门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报表; (五)申请新落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济贡献奖励,需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超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有效期的,需提供复审通过证明),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当年公司审计报告原件,验资报告。 (六)申请高成长型企业奖励需提供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表,创新能力相关证明材料(专利或其他知

6、识产权证明等) (七)申请 孵化培育和引入高新技术企业奖励,需提供所培育和引入企业的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一条 促进高新技术 企业发展奖励须专款专用,用于所获配套奖励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研发、运行和创新能力提升。 第三章 支持产业创新能力提升奖励 5 第十二条 对有关政府部门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新认定的区内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根据其所认定级别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一)获得国家级创新平台认定给予一次性 300万元配套; (二)获得省级创新平台认定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配套; (三)获得市级创新平台认定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配套。 第十三条 对区内

7、机构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获得的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 项目及科技奖励,根据级别进行配套: (一)对国家级项目给予 100%的资金配套,最高 500 万元; (二)对省级项目给予 70%的资金配套,最高 300 万元; (三)对市级项目给予 50%的资金配套,最高 200 万元。 获上级科技部门资助的领军人才团队项目不受最高限额限制,但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 第十四条 申请支持产业创新能力提升奖励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及承诺书(承诺自获得奖励扶持后, 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以及 本区约定的其他经济

8、效益承诺)。 (二)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企业年度纳税清单或清缴证明。 6 (三)申请国家、省、市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奖励,需提供相关认定证明材料(立项合同及认定证书等)。 (四)申请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配套奖励,需提供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合同书或任务书。 (五)申请科技奖励配套,需提供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励证明材料。 (六)申请领军人才团队项目配套,需提供领军人才证明材料,项目立项合同(领军人才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承担单位法人 证书和营业执照,上级财政资助下达材料。 第十五条 支持产业创新能力提升奖励须专款专用,用于所获配套奖

9、励的创新平台、科技计划项目的运行和能力提升。 第四章 新型研发机构奖励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南沙区内独立注册以多种主体投资、市场需求为导向、企业化模式运作,充分运用国内外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在资金、技术、人才方面的优势,促进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衔接,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活动,具有职能定位综合化、研发模式集成化、运营模式柔性化等新特征,独立核算、7 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可持续发展的法人组织。主要对象包括经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和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创建期新型研发机构。 创建期新型研发机构包括: 1.中国科学院直属科研院所或其

10、他国立科研院所在南沙区牵头设立的研发机构。 2.境内外知名高校(境内外知名高校包括国内 985、 211工程学校和泰晤士报世界大学全球排名前 200名的高校)利用其优势学科研究资源在南沙区牵头设立的研发机构。 3.由著名科学家(著名科学家包括诺贝尔等国际大奖的获得者、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 士、发达国家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中组部“千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奖者和在世界一流大学、科研机构和世界500 强企业担任过相当于终身教授、首席技术官等职务的著名专家)带领的团队在南沙区牵头设立的研发机构。 创建期研发机构须

1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必须为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或机构。( 2)在南沙区注册和设立。申报单位注册地应为南沙区,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南沙区。( 3)建设总投资不少于 1000万元, 其中自筹比例不少于 30%。( 4)8 配置合理的研发和管理团队。( 5)具有明确的技术发展领域,并掌握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达到国际一流或国内领先水平,中短期具有良好的产业前景。( 6)具有明确的建设规划、发展定位、研究方向、阶段性目标及合理的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 创建期新型研发机构按以下程序开展认定:机构组建单位(或个人)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

12、交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方案,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提出系统性支持政策后征求区内相关部门意见,报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审定。 第十八条 最高 2000 万元落户奖励: (一)中国科学院直属科研院所或其他国立科研院所在南沙区牵头设立的研发机构;境内外知名高校利用其优势学科研究资源在南沙区牵头设立的研发机构。 (二)由著名科学家带领的团队在南沙区设立的研发机构按总投资额的 30%,最高 1000 万元给予落户奖励。 总投资额包括建设期内拟投入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自有资金、合作机构投资、各级政府部门投入等;仪器设备、项目资金、派遣人员等可以折算计入。 本条仅适用于 创建期新型研发机构 。 第十九条 最

13、高 3000 万元科研条件建设补助,包括仪器设备、场地租金补贴、科研场地建设或购置等: 9 (一) 根据新型研发机构科研、办公场地实际使用情况,对新型研发机构在区内租用场地租金按每平方米每月最高 40 元给予补贴,实际支付场租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场租进行补贴。对创建期新型研发机构,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 5年,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 3 年,每年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二) 新型研发机构利用自有资金在区内新建成或购置自用的办公房产,在取得房产证明后,按每平方米 8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本款仅适用

14、于 经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认定的 新型研发机构 。 (三)对新型研发机构围绕我区现阶段重点发展或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与境内外知名科研机构、高校、科技企业在南沙共建联合实验室、联合研发中心,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审后,按照建设单位投入资金总额度的 3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 300 万元。每个研发机构每年可申请一项。 第三方评估机构指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对资金筹集确有困难的机构,可由机构先行出具自筹基金承诺函,按前资助方式支持;事后由第三方评审,如 研发 机构未达到承诺出资额度,则原渠道退回相应资金。 10 本款仅适用于 经省、市科技行政

15、主管部门认定 的 新型研发机构 。 (四)对新型研发机构购买的科研仪器设备,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按照实际支出金额的 40%给予补贴。累计补贴金额最高 1000 万元。 本款仅适用于 创建期 新型研发机构 。 第二十条 最高 2000 万元运行经费补助,包括科研经费补贴、学术会议补贴、科研项目配套等: (一)被国家、省、市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上一年度末在岗全职科研人员情况,按博士学位人员每人 8万元、硕士学位人员每人 5 万元的标准,给予新型研发机构科研经费补贴,每个研发机构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 500 万。 (二)新型研发机构主办或承办国际性的或全国性的、会议规模不少于 100人的大型论坛活动、学术会议,给予 15万元资金支持。每个研发机构每年可申请一项。 (三)对新型研发机构获得中国科学院立项的科研项目和国家发改、工信部门立项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给予 100%配套;对新型研发机构获得省级发改、工信部门立项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给予 70%配套;对新型研发机构获得市级发改、工信部门立项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给予 50%配套。原则上单个项目最高配套额度为 500 万元,每个研发机构每年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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