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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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切实做好申请受理、评审认定、政策兑现、组织保障等工作,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项目。包括批发业(国民经济行业大类代码以下简称行业代码 51)和零售业(行业代码 52)、住宿业(行 业代码 61)和餐饮业(行业代码 62),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交易

2、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平行进口汽车及其他相关经营项目。 第三条 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投资贸易促进局和开发区口岸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承担扶持办法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总部企业奖 - 2 - 第一节 总部奖励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总部奖励的企业 (区内房地产项目公司除外), 应当同 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业) 、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以及申请奖励的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 3 个、并对所属企业行使集中运营管理、结 算、采购等

3、总部职能的企业。 (二)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1.属于世界 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 ( 1)世界 10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 企业 上一年度入选福布斯( 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 10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或上一年度入选财富( 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 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 2)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是指提出申请的 企业 上一年度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管理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 3)中国企业 500 强是指提出申请的 企业 上一

4、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 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 3 - ( 4)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是指提出申请的 企业 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规模民营企业 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 5)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商务部及其授权审 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 2.满足下列行业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条件: ( 1) 批发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 5亿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 900 万元。 ( 2) 零售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 2亿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

5、区纳税总额不低于 700 万元。 ( 3) 住宿餐饮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 1亿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 500万元。 ( 4)“行业”,以企业的营业收入占比最大的行业类别进行界定。 ( 5)“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纳税总额”是指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 构上一个会计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后在我区形成的营业收入、纳税总额。下属控股企业是指持股比例在 50%以上的下属各级公司。纳税总额是指由企业自身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契税等全部税收,代扣代缴 税款、 海关关税除外;企业营业收入和纳税总额,可以单独以企

6、业本身数据计算,也可将同一实际控股股东在我区内关联企业的有关数据合并计算。 - 4 - 第二节 落户奖 第五条 对符合 总部奖励申请条件 第(二)款第一项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根据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给予落户奖励。 (一) 对内资企业 : 1.实缴注册资本 500 万元(含)至 5000 万元的,奖励300 万元; 2.实缴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含 )至 1 亿元的,奖励 600万元 ; 3.实缴注册资本 1亿元 (含 )至 10 亿元的,奖励 1000万元 ; 4.实缴注册资本 10 亿元(含)至 20 亿元的,奖励 1500万元; 5.实缴注册资本 20 亿元(含)以上,奖励 200

7、0 万元。 (二) 对外资企业: 1.实缴注册资本 100 万美元(含)至 1000 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 300 万元; 2.实缴注册资本 1000万美元 (含 )至 2000 万美元的,奖励 600 万元 ; 3.实缴注册资本 2000 万美元 (含 )至 1 亿美元的,奖励1000 万元 ; 4.实缴注册资本 1亿美元 (含 )至 3 亿美元的,奖励 1500万元; 5.实缴注册资本 3 亿美元(含)以上的,奖励 2000 万- 5 - 元。 (二) 对符合 总部奖励申请条件 第(二)款第二项条件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 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的纳税总额给予落户奖励。 1.在我区纳税总

8、额超过 1000 万元(含)的,奖励 300万元; 2.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 2000 万元(含)的,奖励 600万元; 3.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 4000 万元(含)的,奖励 1000万元; 4.在我区纳税 总额超过 8000 万元(含)的,奖励 1500万元; 5.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 1 亿元(含)的,奖励 2000 万元。 第 六 条 申请落户奖的企业应当自认定当年起提出申请,经认定符合条件可发放奖励的,按 上述 设定的奖励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分两年按 50%、 50%比例发放)。 第 七 条 落户奖特殊情形说明如下: (一)通过收购、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形式成立的企业,以企业在本区实缴注册资

9、本或纳税总额的净增量为基数,参照 上述总部落户 奖励条款对应的奖励金给予奖励。 (二)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在本区设立多家公司的,不超过 3 家(含集团公司本身)享受落户奖励。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间存在相互投资的形式提高注册资本- 6 - 金情形的,仅 1 家公司(含集团公司本身)可享受落户奖励。企业申请时需提交集团公司组织架构说明文件。 (三)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实缴注册资本,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资。本实施细则所指“落户”,以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为准。享受落户奖励的企业,设立和实 艰 缴注册资本时间均要在办法有效期内。 第三节 总部经营贡献奖 第 八 条 对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连续

10、 5 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的 95%予以奖励(须扣除企业 高管获得的人才奖励,下同) : (一)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企业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 (二)企业达到 总部奖励申请 认定条件。 第 九 条 对办法实施前已落户南沙、达到总部认定条件的企业, 或者在办法实施后通过整合区内外企业达到总部认定条件的企业 ,以其首次享受奖励政策的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为基数( 扣除区内原有企业对本区的经济贡献后 ) ,对超基数部分给予企业连续 5 年 95%的奖励。 第 十 条 对 办法实施之日起市内新迁入本区的企业,奖励应按其当年对本区经济贡献 ,扣除其首次享受奖励的上

11、一年度对应基数 的新增部分计算。 对新迁入本区的房地产企业,其当年对本区经济贡献,须扣除其当年在本区房地产项目对本区经济贡献后计算。 - 7 - 第 十一 条 对办法实施前已认定为总部型企业 , 在扣除企业已享受奖励的年份后,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我区经济贡献的 95%予以累计 5 年的奖励。 第四节 提升能级奖 第 十二 条 鼓励总部型企业提升能级: (一)对区域型总部升级为全国总部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升级为亚太地区或全球总部的,给予 1000 万元的资金奖励;该条所指的企业须是世界 1000 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 500强、中国民营企业 500强、商务部认 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 (二)

12、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其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 500强的,给予一次性 2000万元的资金奖励;其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 1000 强、中国企业 500 强的,给予一次性 1000 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五节 办公用房补贴 第十 三 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予以租用办公用房补贴: (一)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在南沙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 50 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如每月每平方米(经房管部门备案)合同实际租金小于 50 元的,按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 3 年,且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 - 8 - (二)本条所称租用办公用房是指总部企业 其本

13、部 租赁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食堂、车库、仓库等); (三)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新注册的企业,企业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 (四)企业达到 总部奖励申请 认定条件。 第十 四 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予以购置办公用房补贴: (一)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在南沙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平方米 1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二)申请购买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购买时间应当在办法有效期内。本条所称购 置办公用房是指总部企业 其本部购买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食堂、车库、仓库等); (三)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新注册的企业,企业成立日期以营

14、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 (四)企业达到 总部奖励申请 认定条件。 第十 五 条 总部企业同时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的,则按照以上规定合并计算办公用房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或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追缴已经获得的资助。 - 9 - 第四节 提升能级奖 第十六条 鼓励总部型企业提升能级: (一) 对区域型总部升级为全国总部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升级为亚太地区或全球总部的,给予 1000 万元的资金奖励;该条所指的企业须是世界 1000 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 500强、中国民营企业 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

15、案的跨国公司等。 (二)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其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 500强的,给予一次性 2000万元的资金奖励;其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 1000 强、中国企业 500 强的,给予一次性 1000 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五节 办公用房补贴 第十七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予以租用办公用房补贴: (一)符合条件的总 部企业在南沙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 50 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如每月每平方米(经房管部门备案)合同实际租金小于 50 元的,按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 3 年,且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 (二)本条所称租用办公用房是指 总

16、部企业 其本部 租赁且自用的房屋 ,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食堂、车库、仓库等) ; - 10 - (三)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新注册的企业,企业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 (四)企业达到 总部奖励申请 认定条件。 第十八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予以购置办公用房补贴: (一)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在南沙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平方米 1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二)申请购买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购买时间应当在办法有效期内。本条所称购置办公用房是指 总部企业 其本部购买且自用的房屋, 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食堂、车库、仓库等); (三)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新注册的企业,企业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 (四)企业达到 总部奖励申请 认定条件。 第十九条 总部企业同时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的,则按照以上规定合并计算办公用房补贴 ,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或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追缴已经获得的资助。 第三章 落户奖 第二十条 (一)新注册的批发企业,年营业收入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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