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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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重点 产业 转型 升级与发展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规范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重点 产业 转型 升级与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产业升级资金) 管理 ,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 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 2007 26号 )和 国家 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升级资金 是 由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 专门 用于支持 中央企业按照国家有关 产业发展规划 , 解决制约产业转型升级 与发展 的关键技术 难题 , 实现重大 战略 产品 突破 , 推动 产业 转型升级与 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产业升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应当

2、 遵循 “ 符合规划、突出重点、建立机制、规范透明 ” 的原则,充分 发挥 财政资金 的导向 作用。 第 四 条 产业升级资金 建立 项目责任 管理 制度 和绩效评价制度 , 加强 项目 过程管理 和 实施效果评价 。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 及 资金拨付 ,会同有关部门 组织项目申报 ,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2 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 国家 卫生 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等 有关 部门 (以下简称 有关 部门) 会同财政部确定年度支持重点 领域 ,组织项目 评审 ,并对项目实施情况 进行 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 内容及 方式 第六条 产业升级资金 主要用于 支持 装备制造

3、、生物医药、现代种业、钢铁、石化、有色金属等关系国家战略的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 第 七 条 产业升级资金 重点支持中央企业依托企业技术和资源整合优势,推动产学研用相结合、关联产业相协调, 开展 从 关键 核心技术研发、试验测试、新产品试制、产业化建设到新产品推广 、应用及服务的全过程 产业升级活动。 第 八 条 产业升级资金 优先支持 中央企业牵头组织科研院所 或 其他企业 共同开展 的 协同创新 项目。 第 九 条 产业升级资金采取资本 投入 方式, 资本 投入额度 原则上 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 30%。 产业 升级 资金对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 3亿元,对总 投 资额较大的重点项

4、目,支持额度可适当放宽 ,3 最多不超过 5 亿元 。 第 十 条 产业升级资金支持的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最长不超过 5 年。财政部根据项目年度执行计划和实际执行情况,按年度拨付产业升级资金。 第三章 项目 申报 、审核及立项 第 十 一 条 财政部 及有关部门 根据 国民经济发展状况、产业发展 规划和 重点 , 联合 发布年度 项目 申报通知,明确当年资金支持重点, 部署项目申报工作。 第 十 二 条 中央企业集团 公司 按照申 报通知要求, 根据国家重点产业 发展规划, 组织所属企业项目申报 工作 ,经审核并按重要性、紧迫 性 排序后,将申报材料报送财政部。 协同创新项目由牵头

5、组织的中央企业 负责 项目 申报。 第十 三 条 中央企业应按照新增项目、延续项目分类申报。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申请列入 产业升级资金 预算的项目;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获产业升级资金立项,按照资金支持计划需在本年度继续予以支持的项目。 第 十 四 条 申报 新增 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符合国家有关产业发展 规划 ; (二) 符合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支持方向; 4 (三) 属于 企业经批准的主营业务 范围 ; (四) 企业在项目 领域 具有技术、人才优势; (五) 技术水平国内领先 , 与国际 发展 方 向 接轨 ; (六) 项目 申报通知 规定的 其他要求。 第 十 五 条 申报

6、 新增 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中央企业集团 公司 资金申请文件 及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 1,以下简称申请表) ; (二)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背景、立项依据及批准文件,国内外相关产业发展现状与发展趋势、企业现有工作基础 等内容 ; (三)项目已享受国家 政策扶持 情况; ( 四 )项目 预计 完成时间及预期达到的成果 ; (五 )具体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 ( 六 )项目投资预算、资金筹措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 (七 ) 协调创新项目需提交 协同创新 内容及 支出 计划 ; ( 八 )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九 )

7、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出具的同意注(增)资的书面材料; ( 十 ) 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 六 条 申报延续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5 (一) 中央企业集团 公司 资金申请文件 及申请表 ; (二)项目 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包括 执行情况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资金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实施计划和预期成果调整建议等内容 ; ( 三 )本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 (四 )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 会同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等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专家或 行业协会、 中介机构,采取材料审查、现场调查、专家论

8、证等 方式 ,对企业申报 新增 项目进行审核 ,并 根据审核结果, 向财政部提出 新增项目 立项建议 和延续项目执行情况评价报告 。 经财政部 审核 后, 工业和信息化部 将新增项目立项计划书面通知中央企业 ,并抄送相关部门 。 第十 八 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 会同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等 组织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由技术、投资、财务等领域专家组成。 参与产业升级资金项目评审专家,须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 九 条 中央企业按 新增项目 立项计划通知 要求,填写上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项目 承诺书 ( 附 表 2, 以下简称项目 承诺书 ),6

9、内容包括:项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预期成果、实施计划、考核指标、总投资额度、资金使用计划等内容。 第 二十 条 财政部根据 新增项目立项建议和项目 承诺书 签订情况 ,综合考虑当年预算规模、企业 项目 排序、项目实施计划、以前年度项目 效果评估和 绩效评价结果、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等, 审定 新增 项目立项 及资金支持计划 。 第 二 十一 条 产业升级资金按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库管理有关规定,实行项目库管理。 第 四 章 资金拨付 及使用 第 二十二 条 财政部根据当年新增项目立项情况、延续项目资金安排情况,确定当年资金 使用方案 ,并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 二十 三 条 中央企业收到

10、产业升级资金 后 ,按照 国家 有关 企业 财务 、 会计制度 规定进行 账务 处理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应 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单位 。 第 二十 四 条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产业升级资金 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反馈 财政 部。 第 二十 五 条 当 年尚未使用的产业升级资金,结转下7 一年度继续用于该项目。 项目终了后尚未使用的产业升级资金,中央企业应 及时 缴回国库。 第五章 项目 跟踪 管理 第 二十 六 条 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 项目 承诺书 组织项目实施,不得 擅自变更项目内容 。 第二十 七 条 中央企业应于每年年底组织开展项目执行

11、情况 评估 工作 , 形成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在 次年 项目申报时上报 有关部门 和 财政部。 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的,中央企业应及时 向 有关部门和财政部 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 第二 十 八 条 有关部门 会同 财政部 对照 项目 承诺书 , 对项目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 对不能按计划完成的项目, 有关部门 会同 财政部 根据项目 实际情况、企业调整建议和专家意见, 决定是否进行调整 。 因国家 政策 发生 重大调整 、 遭受重大自然灾害 等不可预见因素 或企业执行严重滞后 , 导致项目 不具备 继续 实施条件的, 有关部门 会同 财政部 有权终止 项目。 第二十 九 条

12、项目完成后, 中央企业负责组织 开展 项8 目验收工作, 出具项目验收报告 和资金使用情况 专项审计报告 上报 有关部门 、 财政部 。 未实现项目 承诺书 预期目标的项目,中央企业应向 有关部门 、财政部 报告情况、 说明 原因 。 第 三十 条 有关部门 会同财政部 对项目验 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并 对照项目 承诺书 对验收项目 进行效果评估。 第 六 章 监督检查 第 三十一 条 中央企业应 根据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评价有关规定 , 对照 项目 承诺书 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 并将 评价结果上报财政部。 财政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对重点项目进行绩效

13、评价。 第 三十二 条 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参考。 评价结果均为优秀和良好的中央企业, 以后年度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申报项目 。 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中央企业应当进行整改。对于 拒不整改的中央企业 ,财政部将酌情收回 未使用 资金, 以后年度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延续 项目 不予安排后续资金 。 9 第 三十 三 条 产业升级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 截留、挤占、挪用、虚报、骗取产业升级资金等违法 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国家有关规定 进行处理。 第 七 章 附则 第 三十 四 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 三十 五 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月 日起施行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大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财企 2010 153 号)同时废止。 附 表 : 1.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项目申报表; 2.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项目 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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