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布 公司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BSZN-201005 2017 - 2 - - 1 - 公司登记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 砚山县行政区域内 拟申请办理 公司企业法人登记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 2.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 1) 有经营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 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2、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 1)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 5 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 ( 2)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公 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七条第三款: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一百八十八条:
3、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 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三、 实施 机关 本许可 实
4、施 机关为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的准予批准条件: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 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 9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2.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 2)全体股
5、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3)公司章程; (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 5)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 6)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8)公司住所证明; (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2 - 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 3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4.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6、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 2)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3)公司章程; ( 4)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 5)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 6)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8)公司住所证明; (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10)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7、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 批准文件。 6.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 1)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 5 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 ( 2)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
8、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2.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4.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公司
9、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6.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7.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8.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 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
10、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9.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 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10.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
11、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11.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 3 - 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 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2.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13.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
12、机关备案。 14.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5.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 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 1)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
13、人;属于 5 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 ( 2)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 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备案的准予批准条件: 1.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3.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4.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5. 具
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 1)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 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 5 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 ( 2)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1.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 起 30 日内向原公司
15、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 3)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6)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3.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 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 3)股东
16、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6.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 4 - 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7.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具有下列情形的,不 予受理: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 5 日内告知的
17、,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 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市管局窗口 地址: 砚山县江那镇七乡大道林业局一楼 六、申请材料 公司登记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新办 变更 注销 备案 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原件 1 份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 托书 原件 1 份 3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份 4 股东会决议 原件 1 份 5 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公司章程 原件 1 份 6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 复印件 1 份 7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原件 1 份 8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
18、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份 9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份 10 财务负责人及联络员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份 11 住 所使用证明 原件及复印 件 1 份 1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原件 1 份 13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变更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 复印件 1 份 14 营业执照正、副本 原件 1 份 15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份 16 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 原件 1 份 17 公司申请登记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变更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 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9、或许可证明 复印件 (出示原件) 1 份 18 其它有关申请材料 原件 1 份 19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原件 1 份 20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原件 1 份 21 变更名称,提交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 书 原件 1 份 22 变更住所,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原件及复印 件 1 份 23 法定代表人更改名字,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 明 原件 24 减少注册资本,提交在报纸上刊登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原件 1 份 25 董事、监事、经理的任免职文件 原件 1 份 26 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份 27 股东
20、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提交变更证明及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份 - 5 - 28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份 29 决定注销文件 原件 1 份 30 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原件 1 份 31 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原件 1 份 32 人民法院的破产终结裁定 原件 1 份 33 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原 件 1 份 34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原件 1 份 35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复印件 1 份 36 分公司营业执照(加盖公章) 复印件 1 份 37 分公司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1、复印件 1 份 38 清算组的成立文件 原件 1 份 39 公司营业执照(加盖公章 ) 复印件 1 份 注: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营业场所使用证明中房产证、住房改商用证明提交复印件,村委会证明、租房合同提交原件。复印件应选用 A4 纸。 七、 审批 时限 受理时限: 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 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 、 依申请变更、 依申请注销 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 15 个工作日 (核查时间不计算在内) 。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
2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 10 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八、 审批 收费 (无) 九、 前置审批( 参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十、 中介服务(无)
23、十 一 、年度报告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 三 、 审批 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 1)窗口提交。 地址: 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市管局窗口 。 ( 2)网络提交。网址: http:/ 个人办事(法人办事) 部门窗口 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办事指南 我要申请。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00 11:30,下午 14:30
24、17:30。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 受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 申请后,在 1 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核查 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 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四)审批发证 - 6 -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 10 日内发给营业执
25、照。 十 四 、 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 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市管局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 0876-3138124 3.网络咨询。 砚山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 http:/ 用户中心 我要咨询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 2 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的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 砚山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 http:/ 办件查询 )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 营业执照(登记、变更),准予注销通知书(注销)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 内发给营业执照。 由 市管局窗口
26、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 。 (五)监督投诉 监督电话:市管局办公室: 0876-3122123 政务服务管理局: 0876-3132168 县委编办: 0876-3056394 咨询及投诉地址: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市管局窗口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砚山县人民政府 或 文山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 砚山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 五 、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 及 办事指南 可到 砚山行政审 批网上服务大厅 网站下载( http:/ 办事指南 按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 7 - 登记 变更 注销 公司登记办事流程示意图 提出申请 审核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 告知申请人需补正材料 申请材料 审核结果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出具准予变更通知书 决定公开 材料齐全当场受理 发证机关核实申请材料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出具准予注销通知书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 自决定之日起领取营业执照 自决定之日起领取文件 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