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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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标准 (试行) 主编部门 : 淮 南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批准部门: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施行日期: 2 0 1 8 年 9 月 10 日 目 录 一、总则 1 1 目的 1 2 范围 1 3 服务职责 1 4 服务环境 2 5 术语和定义 3 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服务标准分则 7 1 服务流程 7 2 服务规范 8 3 服务指南 11 附件 流程图 19 三、政府采购交易服务标准分则 20 1 服务流程 20 2 服务规范 21 3 服务指南 25 附件 流程图 33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服务标准分则 34 1 服务流程 34 2 服务规

2、范 34 3 服务指南 36 附件 流程图 40 五、产权交易服务标准分则 41 1 服务流程 41 2 服务规范 41 3 服务指南 43 附件 流程图 49 六、信 息化服务标准分则 50 1 服务职责和流程 50 2 服务规范 51 3 服务指南 55 七、附件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总则( V1.0) 58 - 1 - 一、总 则 1、 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活动,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水平,实现公共资源交易运行规范化、交易电子化、服务标准化,根据国家、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总则( V1.0)(见

3、附件),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国土出让、产权交易及信息系统保障的服务流程、服务规范、服务指南,分别适用于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国土出让、产权交易及信息系统保障提供的服务。 3、 服务职责 3.1 职责分工 3.1.1 工程建设由建设工程部负责。 联系电话: 0554-6818095 3.1.2 政府采购由政府采购部负责。 联系电话: 0554-6667149 3.1.3 国土出让和产权交易由产权部负责。 联系电话: 0554-6667549 3.1.4场所及设施保障由综合部负责。 联系电话: 0554-6818825 3.1.5信息系统保障由信息部负责 联

4、系电话: 0554-6818045 3.2 职责内容 3.2.1 为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出让等各方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服务。 - 2 - 3.2.2 负责交易场所设施 ,公共资源交易 电子 、服务系统 的建设 、维护 和 运行。 3.2.3 负责 淮采商城建设与管理。 3.2.4 负责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体化建设。 3.3 职责要求 3.3.1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3.3.2 提供咨询服务时挂

5、牌上岗,服务用语使用普通话,做到文明规范、仪表大方、礼貌待人。 3.3.3 在业务实践中不断创新服务方式和管理模式,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3.3.4 按服务规范内容及业务流程的时限提供标准化服务。 4、 服务环境 4.1 基本要 求 4.1.1 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配备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的硬件设备,以及必要的办公和服务场所。 4.1.2 办公办事、咨询服务、交易实施、评标评审等功能区域,应当标识醒目、设施齐备、窗明几净、地面整洁,空气质量、光线照度等符合相关规定。 4.1.3 应配置无障碍设施和通道、公共卫生间、公共停车场等服务设施。 4.2 服务场所 4.2.1 服务大厅 4.

6、2.1.1 设置咨询服务台,有专人提供业务咨询等服务。 4.2.1.2 配置信息展示、信息查询和信息服务等设施,有专人维护、管理和服务。 4.2.1.3 按照业务咨询、受理登记、保证金收退等设置服务岗位,配备相应的服务人员和办公设备。 4.2.1.4 设置休息等候等区域,并配备必要的设施。 4.2.1.5 设置公共区域监控系统,实施 24 小时不间断监控。 - 3 - 4.2.2 交易区 4.2.2.1 根据公共资源交易的不同类别及其特点,设置相应的开标室、拍卖厅等,并配备相应的服务人员和必需的设施设备。 4.2.2.2 开标室、拍卖厅等交易场所,设置高清录音录像系统,对在现场办理的交易活动全

7、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4.2.3 评标评审区 4.2.3.1 评标评审区 域与咨询、办事、开标、拍卖等公开场所进行物理隔离,并设置专家抽取终端。 4.2.3.2 设置高清录音录像系统、门禁系统,以及远程监控、远程评标评审系统等。 4.2.3.3 门禁以内设置评标评审室、公共卫生间等,并配置必需的设施设备。 4.2.3.4 门禁以外相邻区域,应设置物品储存柜、监督室、谈判室、专家抽取室等。 4.2.3.5 评标评审区入口处宜设置检测门,并与门禁系统联动运行。 4.3 标识标志 4.3.1 在服务场所设置清晰的导向标识、门牌标识、禁止标识和安全标志。 4.3.2 应有楼层导向图、功能 分区平面图。

8、4.4 监控系统 4.4.1 设有业务监控和安全保障监控设备,并配备专职人员维护,保证正常运行。 4.4.2 业务监控在业务开始前至结束后,对监控范围内的一切声源与图像同步录取,录音录像保存期限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5、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5.1 公共资源交易 是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4 - 处置等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5.2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 构 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依法依规为公共

9、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交易中心。 5.3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是指按照“省市共建、市县一体”要求整合建立,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以下简称平台。 5.4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 指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交易监管部门。 5.5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是指联通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和其他有关电子系统,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并提供公共交易服务的枢纽,以下简称交易

10、服务(网)系统。 5.6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是指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特点,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对接和运行,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电子交易系统。 5.7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 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在线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监 督系统。 5.8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 5 - 5.9 政府采购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依法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

11、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行为。 5.10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渡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5.11 产权交易 资产所有者将其资产所有权、经营权,或资产使用者将 其资产使用权、承包权,全部或者部分有偿转让的经济行为。 5.12 招标人 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13 采购人 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5.14 出让人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5.15 转让方 资产权益的所有人或法律、法规授权的资产权益管理单位。 5.16 投标人

12、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17 供应商 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5.18 受让人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出让建设用地使用 权的中标人或竞得人。 5.19 受让方 经公开程序,由产权交易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转让文件的约定,确定的资产权益的购买方。 5.20 招标代理机构 - 6 - 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5.21 采购代理机构 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5.22 项目负责人 招标采购单位确定的承办招标 (采购 /出让 )项目的具体负责人,负责招标(采购 /出让)项目的组

13、织、指导、协调等工作。 5.23 项目服务责任人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保证项目实施所提供的服务人员。 - 7 - 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服务标准分则 1、 服务流程 1.1 项目受理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准备相关资料,并登录电子交易系统,进行项目注册、标段划分等录入工作。资料不全的,交易中心应一次性告知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及时补充相关资料。 1.2 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布。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及上传工作。 1.3 项目澄清(修改)。项目负责人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澄清和修改内容报交易监管部门备案后,推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发布。 1.4 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并提交投标文件。 1.5 评

14、标专家抽取。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特点,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专家抽取申请。 1.6 项目开标组织。项目负责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开标。 1.7 项目评标组织。项目负责人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委员会专家对招标项目进行评标。 1.8 公示(公告)发布。评审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及时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发布中标公告。 1.9 异议(投诉)受理。投标人若对评标结果存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提出。投标人对异议答复不满的,可依法向交易监管部门提出投诉。 1.10 中标 通知书发放。招标人应依据交易结果及时发放中标通知书,对中标人需要约谈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1

15、.11 保证金退还。 招标不成功或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根据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发起的申请,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网上流程,按来款渠道网上直接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项目合同备案后,根据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 8 - 发起的申请,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网上流程,按来款渠道网上直接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12 合同公开。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主要条款予以公开。 1.13 项目资料归档。项目负责人应在 合同签订后 7个工作日内,收集整理资料,并移交交易中心。 2、 服务规范 2.1 项目受理登记 2.1.1 交易中心对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提交的项目批复文件、委托协议

16、、招标申请书、资金来源证明、施工图纸审查意见书等进行符合性审核。 2.1.2 对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提交的交易条件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调整、补充的材料。 2.1.3 相关文件资料齐备后,根据交易项目的内容、规模及其交易方式, 1 个工作日办结项目登记,并确定进场交易服务责任人,负责交易各环节的服务工作。 2.2 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布 2.2.1 对招标公告的各项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符合性审核 , 符合要求的,及时确认发布,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后发布。 2.2.2 协助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在交易服务网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步推送至相关法定媒介,公告内容应保持一致, 1 个工作日内完成。 2.2.3招标文件发布前需经招标人确认,否则禁止发布。 2.3 项目澄清(修改) 2.3.1 协助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在交易服务网公开发布澄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应当在提交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在交易服务网以澄清(修改)公告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 潜在投标人;不足 15 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 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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