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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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BSZN-0506-2015/01 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 竣工规划验收 上海市 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发布 2015-01-01 发布 2015-01-01 实施 2 建设工程 竣工规划验收 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审核 事项的咨询、申请、受理、 审理、许可 决定、送达 与公开 ,以及诚信档案、投诉举报等的管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事项代码: 0506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2007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74 号) 第四十五

2、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 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 2010 年 11 月 11 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已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0 年 11 月 11 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9 号公告)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完成基地内建筑、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等建设后,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申请竣工规划验收。 规划行政管理部 门受理申请后

3、,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经审核,建设项目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全面完成建设,并已拆除基地内临时建筑和不准予保留的旧建筑的,应当核发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不予3 通过验收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关于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规划实施全过程管理,进一步做好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附件一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管理规定(沪规查【 2006】 327 号)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要求,全面完成建设基地内的各项建设和环境建设后,向规划管 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四、办理机构 ( 一 ) 办理机构名称 a)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

4、理局 (以下简称 市规土局 ) b)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各派出机构 (以下简称 派出机构 ) (二)办理权限 a)市规土局负责审核市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修缮工程)的竣工规划验收。 b)派出机构负责审核其所辖范围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修缮工程)的 竣工规划验收。 (三) 审批内容 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 。 (四) 法律效力 确认建设单位(个人)已经按照规划许可的 要求全面完成建设基地内建筑、道路、绿化 、公共设施等各项建设内容,并已拆除基地内临时建筑和不准予保留的旧建筑 。 (五) 审批对象 已经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

5、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含修缮工程) 。 4 五、审批条件 (一)本审批事项准予批准的条件: 1、 建筑类项目申请竣工规划验收 : 1)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许可的要求,全面完成基地内建筑、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等各项建设; 2)基地内临时建筑和不准予保留的旧建筑已经拆除; 3)按照地名批准书要求使用和设置地名; 4)按照档案管理要求编制建设 项目档案资料; 5)完成地质勘探资料汇交及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 2、 市政交通类项目申请竣工规划验收 : 1)严格按照规划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等规划控制线要求实施,不得超越规划道路红线控制范围; 2)建设位置、长度、宽度、道路横断面布置、桥梁净空高度

6、、人行道设置等建设内容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许可的要求; 3)市政交通类工程批准建设范围内的不予保留建筑及为建设需要搭建的施工用房等临时建筑应当拆除: 4)其他规划许可要求; 3、 市政管线类项目申请竣工规划验收 : 1)严格按照规划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等规 划控制线要求实施,不得超越规划道路红线控制范围; 2)市政管线工程的建设位置、长度、规格、导管孔数、管顶标高等建设内容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许可的要求; 3)市政管线类工程批准建设范围内的不予保留建筑及为建设需要搭建的施工用房等临时建筑应当拆除: 4)其他规划许可要求 。 4、分期 规划验收 部分建设项目因前期动迁等原因

7、造成规划许可内容 未全部建成, 无法一次 申请 竣工 规划 验收,经 规划管理部门 审核 确认 可 申请 分期验收。 5、 申请补证 5 1)建设单位(或个人)遗失或损毁建设工程 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情况属实 ; 2)申请补发 建设工程 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系属于本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 (二)本审批事项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 准予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单位条件 申请人应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相对人 。 (二)申请材料 目录 1、 申请建筑类项目竣工规划验收 应提交的资料: 序号 提 交 资 料 名 称 形式

8、数量 载体 上海市建设工程 规土管理综合验收申请表 (建筑工程)(外网申报) 原 件 1 纸质 附件资料 - - - 其中 1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检测成果 报告书 原件 1 纸质、电 子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复印件 1 纸质 3 建设单位签订的诚信承诺书 原件 1 纸质 4 工程变更部位竣工图及施工图 (需加盖审图章) 原件 1 纸质 6 5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结论单 复印件 1 纸质 6 消防部门验收意见 复印件 1 纸质 7 住宅类项目,需提交绿化部门验 收意见 复印件 1 纸质 8 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 其他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 注: 1、 复印件应 逐件加盖申请 单位公章,

9、或装订后加盖骑缝章。 2、 申请市政交通类项目竣工规划验收 应提交的资料: 序号 提 交 资 料 名 称 形式 数量 载体 上海市建设工程 规土管理 竣工综合验收申请表(市政交通) (外网申报) 原 件 1 纸质 附件资料 - - - 其中 1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检测成果 报告书 原件 1 纸质、电 子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复印件 1 纸质 3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结论单 复印件 1 纸质 4 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 其他材料 复印件 1 纸 质 注:复印件应 逐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装订后加盖骑缝章。 3、 申请市政管线类项目竣工规划验收 应提交的资料 : 序号 提 交 资 料 名 称

10、 形式 数量 载体 上海市建设工程 规土管理综合验收申请表 (市政管线) (外网申报) 原 件 1 纸质 7 附件资料 - - - 其中 1 上海市管线工程跟踪测量成果 报告书 原件 1 纸质、电 子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复印件 1 纸质 3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结论单 复印件 1 纸质 4 管线监督检验产品质量合格 通知书 复印件 1 纸质 注:复印件应 逐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装订后加盖骑缝章。 ( 三 )申请文书 名称 1、 申请单位可通过局受理窗口或者局机关网站了解事项办理基本要求,并网上填报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土管理综合验收申请表; 2、 申请单位按要求准备有关材料, 打印 申请表并盖

11、申请单位印章; 3、 申请单位应当填写送达方式约定单,约定亲自领取的,申请单位代理人应当在接到规土局通知后,自行到受理窗口领取;约定快递送达的,在文书送达时收取快递费。 4、 申请单位代理人准备好单位介绍信。 八、 审批 期限 1、 申请竣工规划验收 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办理期限: 15 个工作日 。 2、申请补证 受理期限: 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 3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8 办理

12、期限: 5 个工作日 。 九、审批证件 (一)初审类 无 ( 二 ) 直接许可类 1、 批准的 ( 1)审批决定: 无。 ( 2)颁发证件: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内容: 申请人名称 、建设项目地 址、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设工程名称、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幢数、发证机构、发证日期 。 主送:申请人 。 公开: 依申请 公开 。 2、 不批准的 不批准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内容: 申请人名称 、建设项目地址、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设工程名称、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幢数、发证机构、发证日期 。 主送:申请人 公开: 依申请 公开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13、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 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9 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

1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 可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 5、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6、对依法需要听证、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 请,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颁发符合法

15、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我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休整诉讼的权利; 8、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 9、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我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

16、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0 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 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

17、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二、申请接收方式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接收地址:黄浦区北京西路 89 号 2 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 12 号窗口 2、 网上申请 电子报建: http:/:7001/plpmol/login.htm (二) 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9:3011:30 下午 13:3016:30 注:可预约延时至 17: 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黄浦区北京西路 89 号 2 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 (二)电话咨询 市规土局受理窗口 向申请单位提供免费咨询服务。申请单位可以通过电话( 021) 64271866*608 等方式向 市规土局受理窗口咨询 申请办理 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 的有关事项。 1)对于申请单位提出的疑问,有明确答案的直接予以回答;网上有相关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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