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审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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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审批 服务指南 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 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第 143 号令)。 四、受理机构 省公安消防总队、地市级公安消防支队,地市级公安消防支队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将申请材料送至省公安消防总队

2、。 五、决定机构 省公安消防总队。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 申请条件 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 受聘于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 八、禁止性要求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 70 周岁的; (二)申请在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者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注册的; (三)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3、 (四)未达到继续教育、执业业绩要求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1、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2、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的; 3、注册消防工程师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 (七)存在下列行为之一,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一年的; 1、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 2、超出本人执业范

4、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 (八)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未履行完毕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初始 注册申请材料清单 1、初始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3、聘用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聘用单位同时申请资质的,申请人无需提供该项);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退休人员无需提供); 5、逾期申请初始证明的,还应提供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二)延续注册申请材料清单 1、延续注册申请表 2、原注册证、执业印章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

5、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劳社会保险证明或 者人事证明复印件(退休人员无需提供) 4、注册工程师的执业范围、聘用单位业务很熟悉范围和本人注册级别相符的证明材料; 5、受聘于相符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工程师,每个注册有效期参与至少 3 个完成的精神服务项目证明材料;受聘于相符安全重点单位的注册工程师,一个年度内至少签署 1 个消防安全技术文件证明材料; 6、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三)变更注册申请材料清单 1、变更注册表; 2、原注册证、执业印章; 3、变更聘用单位的需提交新聘用单位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与新聘用单位签 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

6、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单位解除(终止)工作关系证明; 4、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5、级注册工程师姓名变更的,提交户籍信息变更材料。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申请、网上申请。 联系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消防业务窗口: 0351-7731038 3658111。 各地市:由各设区(县、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布; 办公地址: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路 50 号) ; 各地市:由各设区(县、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布; 网址: http:/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网上申报网上预审受理审批出证。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网上办理

7、。 十三、办结时限 时限: 14 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印章。 十六、结果送达 现场送达、 邮寄送达 。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 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

8、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 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省政务服务中心消防业务窗口: 0351-7731038 3658111。 各地市:由各设区(县、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布;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 96119。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路 50 号) ; 各地市:由各设区(县、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布; 办公时间:冬令:上午 8:30-12:00,下午 14:00-17:00 夏令:上午 8:30-11:30,下 午 14:30-17:00 各地市:由各设区(县、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布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省政务服务中心消防业务窗口: 0351-7731038 3658111; 各地市:由各设区(县、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布; 网上查询: http:/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附录 1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审批事项办理流 程图 进行审批 ( 14 日) 对申请人条件材料进行初审 受理部门出具受理凭证 发放注册证书和执业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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