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新建长沙至昆明铁路客运专线湖南段 站房工程甲供物资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WZ-2014-05 1. 招标条件 新建 长沙至昆明 铁路客运专线(简称 “ 长昆 客专 ” )已由国家发改委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建 长沙至昆明 铁路客运专线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基础 2010 483 号)、原 铁道部以关于新建 长沙至昆明 铁路客运专线初步设计的批复(铁鉴函 2010192 号)文件批准建设, 长昆客专湖南段站房工程电梯、空调招标已由中国铁路总公司建设管理部关于长昆客专湖南段站房工程甲供物资招标计划的函 (建工函 2013 143 号 )进行批复。长昆 客专湖南段 站房 工程项目(简称 “
2、 本项目 ” )业主为沪昆铁路客运专线湖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已落实; 本 项目 直梯、自动扶梯、空调(详见附表) 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 项目概况 : 长昆铁路客专湖南境内正线长度约 416 公里,起讫里程: DK6+848 DK424+528,另新建本线与娄邵技改上下行联络线 12.18 公里。总投资约 540.81 亿元,其中站前工程投资约 333 亿元。 长昆湖南 段站房包括湘潭北、韶山南、娄底南、邵阳北、新化南、溆浦南、怀化南、芷江 北、新晃西等 9 个车站。 由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及悉地(北京)国际建筑 设计 顾问有限公司设
3、计。 2.2 招标 内容:见附表。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各包件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的资格条件见附表。 3.2 投标人必须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物资 设备 ,且制造地、生产线、生产工艺及原材料等始终与投标承诺一致。 3.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招标 。 3.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本次招标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否则投标均无效。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请投标人于 2014 年 3 月 17 日至 2014 年 3 月 21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9 时 00 分 至 11 时 00 分 ,下午 13 时 30 分
4、至 16 时 00 分 (北京时间,下同),在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_( 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 333 号 )持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投标 IC 卡(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投标 IC 卡到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查询、办理) 、企业营2 业执照副本、 法人授权书、 购买人身份证 、汇款凭证 以及 广州建设工程 投标 报名 申请表 (一式两份 )原件购买招标文件。 4.2 各包件 招标文件售价 详见招标 公告附表 ,售后不退。投标人须在购买招标文件前将招标文件款电汇 、 网汇(不接受个人汇款)至下述指定账号,同时须在汇款单据上注明招标编号及购买包件号。 投标人拟申请两个包件的,必须分别购买两个包件的招
5、标文件。 开户名称: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帐 号: 1121 1101 0400 00060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西长安街支行 4.3 本次招标的招标文件将不采用邮购方式发售。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为 2014 年 4 月 11 日 9 时 00 分至 2014 年 4 月 11 日 10时 00 分,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即开标时间 )为 2014 年 4 月 11 日10 时 00 分,地点为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 333 号 )。 5.2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 及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6、 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广州建设 工程交易中心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 沪昆铁路客运专线湖南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 139 号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21 号海育大厦 16 层 邮 编: 410008 邮 编: 100055 联系人: 张健、郑文雄 联系人: 张鹤、郭继亮 电 话: 0731-82363397, 82363762 电 话: 020-87623263、 13811219453 、 13022051115 传 真: 0731-82363317
7、传 真: 020-61335253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网 址: / 网 址: 沪昆铁路客运专线湖南有限责任公司 2014 年 3 月 11 日3 新建长沙至昆明铁路客运专线湖南段站房工程建管甲供物资招标公告附表 序号 物资名称 包件号 计量单位 设备数量 投标人资格条件 招标文件售价 (元 ) 备注 1 直梯 ZT01 部 29 1.营业范围:投标人必须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书的生产商或代理商。 2.生产能力及资格要求:电梯生产厂家须具有 10 年及以上类似产品的制造经验,并具有电梯安装 A 级中华 人民共和国特种
8、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直梯生产厂家须具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乘客电梯生产制造 A级许可证;自动扶梯生产厂家须具有 B 级许可证,自动扶梯生产制造许可证批准制造的提升高度不小于 15 米。 3.财务能力:电梯制造厂家注册资金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或以招标公告发布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的等值外币); 代理商注册资金不少于 500 万元人民币 。 4.质量保证能力:电梯制造厂家必须通过 ISO9000 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ISO14000 环保体系认证及 ISO18000 安全体系认证(提供相关证 书);须提供近 3 年投标物资设备的质量检验报告。 5.供货业绩:电
9、梯制造厂家近五年( 2009-2013)所生产的电梯设备具有在铁路站房、地铁、机场等大型公共交通项目业绩,须提供类似规格产品销售合同(垂直电梯单笔销售额大于 500 万元人民币,自动扶梯单笔销售额大于 1000万元人民币)及使用单位出具的近五年的安全运行证明; (代理商须提供其代理品牌生产厂商的以上文件)。 6.履约信用:具有履行合同的良好履约记录和企业社会信誉,出具银行或信用机构信誉证明。投标设备或同类产品没有在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或铁路局)处罚期 内的不良情况通报(不存在原铁道部信用评价或抽样检查中存在质量问题或限制投标的几种情形)。近 3 年内无因自身履约问题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
10、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没有处以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 最近 2 年内没有由于生产厂的原因引起的运行安全事故。 7.其他:电梯须由中标人安装,电梯安装人员应具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上岗证。投标人须在长沙设立分支机构或有固定可靠的维护中心(须附承诺书)。 2000 2 自动扶梯 FT01 部 52 2000 4 序号 物资名称 包件号 计量单位 设备数量 投标人资格条件 招标文件售价 (元 ) 备注 3 空调设备 KT01 台 312 1.营业范围:投标人必须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书的生产商或代理商,多联
11、机、机房专用空调可以外购,国产空调主机(风冷热泵冷风机组、风冷热泵冷水机组、地源热泵空调机组)不允许代理商参加投标,进口空调主机的代理商须获取(风冷热泵冷风机组、风冷热泵冷水机组、地源热泵空调机组)制造商的唯一授权。 2.生产能力:所投标的产品须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或具备相关效力的证明),空调主机 须具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投标货物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制 造许可证 , 多联机产品须获得 EMC 认证。 所有生产商生产的风冷热泵冷风机组、风冷热泵冷水机组、地源热泵空调机组必须具有 ARI 认证证书;投标产品制造商须具有相应生产能力、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精密空调 制冷量小于 24
12、.36KW 的机组必须提供 CCC 认证。 3.财务能力:投标人出具清晰真实的近 3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有良好的财务状况;空调主机(风冷热泵冷风机组、风冷热泵冷水机组、地源热泵空调机组)制造商注册资金 5000 万元人民币(或以招标公告发布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的等值外币)及以上,代理商注册资 金 10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4.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人必须具有完善有效的 ISO9000系列体系认证证书(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ISO14000环保体系认证及 ISO18000 安全体系认证。生产商须具备国家规定标准的检测能力,提供国家权威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投标
13、设备须具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在许可证管理范围之内(代理商须提供其代理品牌生产厂商的以上文件)。 5.供货业绩: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含三年)投标设备的制造经验(提供相关的合同复印件、工程名称、联系人及联系 电话,并加盖公章)及同类设备在国内重点工程项目使用的记录(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并加盖公章);有近三年内铁路站房、地铁、机场等大型公共交通项目业绩,包括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 、已通过验收报告(包括开通时间、地点、数量)和在开通运行 1 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开具的使用运行状况良好的证明文件。投标产品的制造年限以厂家提供的量产后机型销售合同时间或型式检验报
14、告时间等相关资料为依据,如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则视为无此次招标产品的制造经验。(代理商须提供其代理品牌生产厂商的以上文件) 6.履约信用:具有履行合同的良好履 约记录和企业社会信誉,出具银行或信用机构信誉证明。投标设备或同类产品没有在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或铁路局)处罚期内的不良情况通报(不存在原铁道部信用评价或抽样检查中存在质量问题或限制投标的几种情形)。近 3 年内无因自身履约问题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没有处以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 7.其他:投标人(或所投产品生产厂商)须在长沙设立分支机构或有固定可靠的维护中心(须附承诺书)。 2000 4 空调设备 KT02 台 421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