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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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 1 -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 ( 征求意见 稿) 第一条 为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 规定 。 第二条 本省行政 区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防护标准 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规模; (二)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 (三)战时功能,主要作为人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 部 、二等人员掩蔽 部 )、人防物资库、 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工程(队员掩蔽 部 、装备器械掩蔽 部 )、人

2、防医疗救护工程(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人防电站(固定、移动)等; (四)总平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新建 民用建筑 指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项目, 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 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主要建筑类型参见附件一。 - 2 - 第五条 结合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计算标准必须 符合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 规定。 防 空地下室 建筑面积 是指由人防专有防护设备和人防围护结构形成的具有一定防核生化武器和常规武器打击能力的地下封闭空间,即由防空地下室

3、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开展施工图设计前,需申办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防护专项审核告知书的,可持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规划图,向 项目所在地的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在 2个工作日内,告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防护类别、战时 功能 和抗力等级 等相关 建设指标。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持以下材料 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 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 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核 : ( 一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 请 表 ; ( 二 ) 经批准的总平面规划图; ( 三 ) 规划部门核准的 体现项目规划建设指

4、标的材料; ( 四 )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 经审查合格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 (含电子文档)以及项目建筑设计总说明、建筑总平面图和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首层平面图; ( 五 ) 具备相应资质的 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 防空地下室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 报告书 。 第八条 工业项目中非生产性建筑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核,应另附以下材料: - 3 - (一)项目 立项 批文 (或备案 表 )明确工业项目性质; (二)核定为工业用地的用地批准书或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经审查合格的建筑平面施工图。 对发现以生产性建筑名义规避修建防空地下室行为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依法处理。 第九条

5、 防空地下室 防护类别应符合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 划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各设区市的中心城区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应按甲类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其 他地区可 按 乙类标准修建。 第十条 防空地下室 抗力级别一般为 5级和 6 级,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防空地下室不执行核 6B级的防护抗力级别标准。 第十一条 当 防空地下室 建筑面积 不大 于 800m2 时, 战时功能可按人防物资库的标准 设置 ; 大于 800m2时, 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 县级市及以上 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 机关和城市广播电视、供水、供气等生活保障部门的新建公共建筑,应根据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修建

6、相应的一等人员掩蔽部,当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未明确指标时, 至少 应修建一个防护单元的一等人员掩蔽部。 (二)县级市及以上城建、市政管理、电力、卫生、医药、公安、消防、化工、环保、电信、工业信息、交通运输等负责组建群众防空组织部门以及在城市重要经济目标毗邻区的 新建公共建筑项目,应根据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修建- 4 - 相应的防空专业队工程,当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未明确指标时,至少 应修建一个防护单元防空专业队工程。 当建筑面积不超过 1000m2, 防空专业队工程可不含车辆装备掩蔽部;超过 1000m2时, 防空专业队工程应含人员和车辆装备器械掩蔽部。 (三)人防医疗救护工程

7、应根据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新建 综合性医院医疗建筑项目的防空地下室建 设 规模和 人防 医疗救护工程建设标准确定 。 (四)居住建筑和除 本条第(一) (三)款规定外的其他公共建筑,防空地下室 可 按照 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 配建指标选用表 (附件二) 的比例指标 确定 战时功能,鼓励建设单位配建 5级人防工程 。 当建设单位满足 本条第(一) (三)款规定后, 防空地下室 建筑 面积超过 上述 指标 时,超出部分的 防空地下室面积 可按照 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 配建指标选用表 的比例指标 确定 战时功能 。 第十二条 同一 建设项目的不同防空地下室之间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应合理规划

8、地下连通。防空地下室与邻近其他人防工程、地下交通(支)干道以及大型地下空间项目之间尽可能连通,暂时不能连通的,应预留地下连通口。 第十三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 时,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复核防空地下室实建面积。当竣工面积少于应建面积时,应补建防空地下室或补缴少建部分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于擅- 5 - 自更改或未按批准设计文件施工而造成应建未建或少建防空地下室,以及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行为,应按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各级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 本 规定 进行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核,对于违规审批造成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降低的行为,依照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

9、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 规定由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月 日起施行,原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闽人防办 2017 4 号)即行废止。 - 6 - 附件 1 应当 依法 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以及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主要建筑类型列举如下: 一、居住建筑 包括各类住宅、公寓、宿舍等。 二、公共建筑 办公建筑,如:各种单位、社会团体等的办公楼。 科研建筑,如:实验楼、科研楼、综合楼等。 文化建筑, 如:剧院、电影

10、院、杂技场、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文化馆、展览馆、音乐厅、礼堂、广播台、电视台、幼儿园、学校教学楼、文化中心等建筑。 商业建筑,如:各类市场、商品百货、旅馆、酒店、银行、邮局、汽车 4S店(除修配车间及其配件仓库外)、商业仓库等建筑。 体育建筑,如:体育馆、健身房等。 医疗建筑,如:各类医院、康复中心、疗养院等建筑。 交通建筑,如:汽车客运站、船运港口、航空港、铁路火车站等的站楼、调度中心等建筑。 - 7 - 司法建筑,如:看守所、监狱等建筑。 园林建筑,如: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场、旅游景点等建筑。 综合 建筑,如:多功能综合大楼、商住楼、商务中心等。 其他非民用建筑经规划部门确认,改建为民

11、用建筑用途的项目。 三、工业 建设项目非生产性建筑 工业 建设项目包含非生产性建筑和生产性建筑两部分。非生产性建筑是指行政办公、产品科研及提供生活服务的建筑,主要有 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办公用房等 建筑 。 生产性建筑是指直接为产品提供生产、检验、存放等服务的建筑,主要有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检测验收用房、厂房附属用房、厂房附属仓库、门卫以及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国家投资建设的粮油盐储备库项目的库 房设施以及物流企业的新建专业物流仓储设施。 当一栋建筑中既有 生产性用房,也有非生产性用房时 ,按各自比例确定 。生产性建筑不属于结合民用建筑 修 建防空地下室范围。

12、 - 8 - 附件 2 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配建指标选用表 需建各类战时功能的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 F( m2) 二等人员 掩蔽部 人防 电站 一等 人员掩蔽部 人防 专业队 工程 人防救护站 人防 物资 库 人防汽车库 应建防空地下室总建筑面积S (m2) 800 S5000 1 5000 S 10000 0.70-0.65 10000 S 15000 0.65-0.60 15000 S 20000 0.60-0.50 0.12-0.10 1 1 20000 S 25000 0.50-0.45 0.10-0.08 1 个 2 1 25000 S 0.45-0.40 0.12-0.10 1 个 1 个 2 2 S 数值 F - 9 - 单元 注: 1.表格“”中的数值表示 优先 应建该战时功能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 积 F 与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总建筑面积 S的最小比值, =F/S; 2.“”框格表示需要建设该战时功能的防空地下室; 3.“ ” 框格表示在满足第 1条优先应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指标后, 允许建一定规模该战时功能的防空地下室,“ ”后的数字表示 允 许 建该功能防护单元的最大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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