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州市天河区 环境保护类 负面清单 表 1 广州市天河区 环境保护类 负面清单(第一批) 序号 类别 建设 项目 文件依据 执行单位 1 环境空间管控区 1、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区: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 除必要的科学实验、教学研究需要外,禁止城镇建设、工农业生产和矿产资源开发等改变区域生态系统现状的生产经营活动,市政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活动也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其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水源保护区等法定生态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所属法定保护区域的保护要求不一致的建设项目和 生产活动,已经建成的无关项目应拆除或者关闭退出。 天河区火炉山森林公园、龙眼洞森
2、林公园、凤凰山森林公园 、大观湿地公园 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划定区 2、大气环境空间管控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禁止设立各类开发区及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禁止建设与资源环境保护无关的项目。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设施须限期搬离。 3、水环境空间管控区:涉及环境容量超载相对严重的控制单元(现状污染物排放量超出环境容量 30%以上),加强现有水污染源和排放口综合治理,持续降低入河水污染物总量,使水质达到功能区划目标要求。区内违法违规建 设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法处罚。 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 2014-2030) 环保及其它相关部门 2
3、污水排放控制 污水排入市政管网的建设项目,应满足接入市政管网的排放标准 ,即达到水污染排放限值( DB44/26-2001)第 二时段 三级 标准 ;污水不能接入市政管网的,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将污水(包括生活污水)自行处理达到 水污染排放限值( DB44/26-2001) 一级标准 及相关行业排放标准 。 如不能达到上述要求, 未接入 市政管网的建设项 目不予审批或备案。 1、 广州市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 实行严格的环境准入。提高环保准入门槛。 强化排放标准和排污总量控制约束。排放超标或超总量指标的排污单位必须通过技术升级、治污减排、限产减产等方式满足环保要求,形成以环境容量、排污
4、总量确定产业规模、推动行业转型升级的倒逼调控机制。 2、 广州市水环境功能区区划 广州市区内主要河涌的水环境功能区区划 有城市景观功能要求 或提供工农业用水功能要求的河涌:沙河涌、猎德涌、棠下涌、车陂涌 以地面表 1 广州市天河区 环境保护类 负面清单(第一批) 序号 类别 建设 项目 文件依据 执行单位 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88的类标准值作为水环境目标。 3、 广州市环 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的通知 3 油烟污染 一、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
5、环境造成污染。 二、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废气、恶臭或者其他损害人体健康的气味的饮食服务项目: (一 )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 (二 )未设 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 )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四 )与周边住宅楼的距离少于五米的场所。其中,新建餐饮场所与周边环境敏感建筑的距离少于 9 米的。 三、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四、禁止在市区道路、内街、
6、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露天摆设烧烤等产生油烟、废气的摊档。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 2、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五条。 3、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穗府 令第 95 号)第十二条。 4、广州 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穗府 令第 95 号)第十二条。 5、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三条。 环保及其它相关部门 4 大气污染 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和大灶等设施。禁止销售、 使用高污染燃料。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通告穗天府 20132 号。 环保及其它相关部门 5 大气污染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
7、、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教科研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进行经常性露天喷漆、喷塑、喷砂或者其他散发大气污染物的作业。 广州市大气 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三条。 环保及其它相关部门 6 大气污染 加热沥青,应当在非人口集中地区进行,确需在人口集中地区加热的,应当封闭或者使用烟气处理装置 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三条 7 大气污染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教科研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工业生产设施。 为保障一类区环境空气质量,在二类区内沿一类区边界向外 300 米的范围为缓冲带,缓冲带内的环境空气质量执行一级标准。 1、广州市大
8、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八条。 2、 广州市环境空气功能区区划 (修订 )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白云大道以东; 同和路、广州大道北以西;广深铁路、恒福路以北;环保及其它相关部门 表 1 广州市天河区 环境保护类 负面清单(第一批) 序号 类别 建设 项目 文件依据 执行单位 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现有项目改建的,应当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新、扩建的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非工业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时,有关部门须向市政府报告。 磨刀坑公路以南的范围,面积 34.8 平方千米(其中 1 84 平方千米位于天河区 , 4 72 平方千米位于越秀区 )。 8 噪声污染 在本市下列区域内,不得
9、新建排放环境噪声 的工业生产设施和排放环境噪声超过标准的其他设施: (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疗养区、旅游度假区、历史文化保护区; (二)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 (三)对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中的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科研单位有影响的范围。 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第六条。 环保及其它相关部门 9 噪声污染 禁止生产、销售噪声强度超过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产品。 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三条。 10 噪声污染 在市区行政街和城镇噪声控 制范围内禁止使用蒸气桩机和锤击桩机。 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五条。 环保及
10、其它相关部门 11 噪声污染 在居民住宅建筑物内不得新设歌厅、舞厅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 。 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九条。 环保及其它相关部门 12 噪声污染 禁止使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音响设备和其他方式招揽顾客、宣传商品。 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二条。 环保及其它相关部门 13 噪声污染 在居民楼内,不得兴办产生噪声污染的娱乐场点、机动车修配厂及其它超标准排放噪声的加工厂。 关于加强饮食娱 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环监 1995100 号)第二点。 环保及其它相关部门 14 固废污染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
11、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十二条。 环保及其它相关部门 15 固废污染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 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七条。 环保及其它相关部门 表 1 广州市天河区 环境保护类 负面清单(第一批) 序号 类别 建设 项目 文件依据 执行单位 16 放射性污染 禁止未经许可或者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活动。 禁止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
12、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六条。 环保及其它相关部门 15 畜牧养殖业 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 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七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2、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 通告(穗天府 2015 4 号 ) 环保及其它相关部门 16 工业生产项目 不得新建、扩建有污染的工业生产项目。 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北起北环高速公路、东起东环高速公路、西南至荔湾区、芳村区以及海珠区与南海市、番禺市的行政区域分界范围, 不得新建、扩建有污染的工业生产项目。 环保及其它相关部门 17 工业生产项目 不得新建和回迁工业生产项目。 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天河区、东山区、荔湾区、海珠区(不含新溶镇)行政区域,广州大道以东、华南路以西、广(州)深(圳铁路以南、珠江河以北的 区域, 不得新建和回迁工业生产项目。 环保及其它相关部门 18 食品加工场所 禁止新建产生恶臭气体或者其他有害气体的肉类等食品加工场所。 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六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教科研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新建产生恶臭气体或者其他有害气体的肉类等食品加工场所。 环保及其它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