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越秀区环境保护类负面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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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越秀区 环境保护类 负面清单 由越秀区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广州市越秀区负面清单 -环境保护类(第一批、第二批)(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于 2014 年 5 月 26 日印发并实施。属于负面清单的建设项目禁止在越秀区辖内建设。 表 1 广州市越秀区 环境保护类 负面清单(第一批) 序号 类别 项目 文件依据 执行单位 1 大气污染 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和大灶等设施。禁止销售、 使用高污染燃料。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通告越府 201343 号。 环保及其它相关部门 2 大气污染 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废

2、气、恶臭或者其他损害人体健康的气味的饮食服务项目: (一 )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 (二 )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 )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四 )与周边住宅楼的距离少于五米的场所。 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五条。 环保及其它相关部门 3 大气污染 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除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餐饮场所: (一 )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 (二 )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 )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四 )与周边住宅楼等环境敏感建筑的距离少于 5 米的场所,其中,新建餐饮场所与周边环境敏感建筑的距离少于 9 米的。 广州市

3、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穗府 令第 95 号)第十二条。 环保及其它相关部门 4 大气污染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教科研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工业生产设施。 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八条。 环保及其它相关部门 5 大气污染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教科研区以及其他需要 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进行经常性露天喷漆、喷塑、喷砂或者其他散发大气污染物的作业。 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三条。 环保及其它相关部门 表 1 广州市越秀区 环境保护类 负面清单(第一批) 序号 类别 项目 文件依据 执行单位 6 大气污染

4、 禁止在市区道路、内街、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露天摆设烧烤等产生油烟、废气的摊档。 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九条。 环保及其它相关部门 7 水源保护 前航道白鹅潭至海印桥共 4.9 公里的河段为水域准保护区,相应的水域边界线向两岸陆域纵深约 50 米的陆域为陆域准保护范围。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应当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定 、 广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 环保及其它相关部门 8 噪声污染 在本市下列区域内,不得新建排放环境噪声的工业生产设施和排放环境噪声超过标准的其他设施: (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疗养

5、区、旅游度假区、历史文化保护区; (二)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 (三)对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中的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科研单位有影响的范围。 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第六条。 环保及其它相关部门 9 噪声污染 禁止生产、销售噪声强度超过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产品。 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三条。 环保及其它相关部门 10 噪声污染 在市区行政街和城镇噪声控制范围内禁止使用蒸气桩机和锤击桩机。 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五条。 环保及其它相关部门 11 噪声污染 在居民住宅建筑物内不得新设歌厅、舞厅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

6、所 。 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九条。 环保及其它相关部门 12 噪声污染 禁止使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音响设备和其他方式招揽顾客、宣传商品。 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二条。 环保及其它相关部门 表 1 广州市越秀区 环境保护类 负面清单(第一批) 序号 类别 项目 文件依据 执行单位 13 噪声污染 在居民楼内,不得兴办产生噪声污染的娱乐场点、机动车修配厂及其它超标准排放噪声的加工厂。 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环监 1995100 号)第二点。 环保及其它相关部门 14 固废污染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

7、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十二条。 环保及其它相关部门 1 固废污染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七条。 环保及其它相关部门 1 放射性污染 禁止未经许可或者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活动。 禁止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六条。 环保及其它相关部门

8、 表 2 广州市越秀区环境保护类 负面清单(第二批) 序号 类别 项目 文件依据 执行单位 1 畜牧养殖业 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环保及其它相关部门 2 工业生产项目 不得新建、扩建有污染的工业生产项目。 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北起北环高速公路、东起东环高速公路、西南至荔湾区、芳村区以及海珠区与南海市、番禺市的行政区域分界范围, 不得新建、扩建有污染的工业生产项目。 环保及其它相关部门 3 工业 生产项目 不得新建和回迁工业生产项目。 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越秀区、东山区、荔湾区、海珠区(不含新溶镇)行政区域,广州大道以东、华南路以西、广(州)深(圳铁路以南、珠江河以北的区域, 不得新建和回迁工业生产项目。 环保及其它相关部门 食品加工场所 禁止新建产生恶臭气体或者其他有害气体的肉类等食品加工场所。 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教科研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新建产生恶臭气体或者其他有害气体的肉类等食品加工场所。 环保及其 它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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