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长期护理保险委托经办服务采购需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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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委托经办服务采购需求 一、采购预算(最高限价) 采购预算(最高限价):人民币 2152 万元。 二、 资格要求 (一) 符合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 (二) 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和营业,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 (三) 本项目只接受在副省级以上城市设立的保险公司(含总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投标。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 投标的,须提供 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总公司同意承办 长期护理 保险 的 授权书,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公章。 (四)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 标 :( )是( )否。 (五)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

2、采购:( )是( )否。 2 采购人需求 一、 项目概况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 2016 80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广州市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穗府办函 2017 67号)精神,结合广州市实际,试点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出台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长 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人社规字 2017 6号 )。根据文件规定 ,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参与 广州市 长期护理保险 长护

3、评估 及待遇经办 工作。采购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利用政府统一的招标平台,委托符合要求的 商业保险公司 参与 广州市 长期护理保险 长护评估及 待遇经办 工作 。委托人与中标 人 签订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 在合同中明确 各自 权利和义务 。 中标人 作为受委托人,按照试行办法 规定及合同条款向委托人提供服务 。合同严格规定 中标人 参与服务 管理的范围,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合同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 委托人同时建立健全对商业保险 公司 参与 广州市 长期护理保险 长护评估 及 待遇经办 工作 的服务质量评估机制以及退出机制 ,并通过绩效考评

4、机制确保 中标人 提供 的 服务符合要求。 二、 委托业务 及经费 来源 长期护理保险委托业务分别为 长期护理需求鉴定评估及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经办 工作 。 长期护理保险需求鉴定评估 工作委托业务费用 对应鉴定评估费 , 由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 列支 ; 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经办 工作委托业务费用 对应 待遇 经办工作经费, 由 行政事业 3 经费 列支 。 委托业务 由 4个中标人承办, 总费用 合计最高限额 为 人民币 2152万元 ,平均每位中标人 承办 长期护理保险委托业务的总费用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538万元 。 三、 委托业务 经费 支出及 划拨方式 ( 一 ) 鉴定评估 费 是指按照试行办

5、法的有关规定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列支的专项用于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失能参保人员实施长期护理需求鉴定评估的相关费用 , 发生 支出 严格按 规定 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列支。 待遇经办工作 经费 661万 元在 采购人 的行政事业经费中列支 ( 2018年 安排 支出 350万元 , 2019年 安排 支出剩余未支付金额 )。 ( 二 ) 采购人 收到中标方 委托业务 费用发票 (鉴定评估 费 及待遇经办工 作 经费 需分别 开具 2张发票 ,付款单位名称填写“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鉴定评估费“经营项目”为“长期护理保险鉴定评估费”,待遇经办工作经费发票“经营项目”为“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经

6、办服务费” ) 及相关申报资料 后 ,按照采购合 同 约定 拨付长期护理保险 委托业务 费用至中标方 。 市劳鉴中心 提供的长期护理保险鉴定评估费结算汇总表及明细表须由中标 人 负责人签名及盖章后向 采购人 申报, 采购人 按规定拨付 。 四、服务期限 2018年 3月 1日 起 至 2019年 7月 31日 ,共 17个月 。 五、 委托业务 服务内容 委托人与 中标人 签订 采购合同委托其 参与 广州市 长期护理保险 长护评估 及待遇经办工作 , 中标人 严格 按照 我市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有关规定 及合同约定开展 各项工作 。 委托业务 服务内容主要分为鉴定评估工作及待遇经办工作两方面。

7、 4 (一)鉴定评估工作业务范围 中标人 及其 长期护理保险专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长护险专员) 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开展如下工作: 1. 评估经办工作:负责审核鉴定评估申请资料,安排鉴定评估计划,抽取并联系鉴定评估、评审专家,安排车辆及人员协助专家开展现场评估工作,录入评估、评审意见,制作并送达鉴定评估结论书,整理扫描归档鉴定评估业务资料。 2. 复查复评 工作:负责完成受市劳鉴中心委托开展的评审复核、复查评估以及重点疑难案例的评估工作。 3. 评估监督工作:负责对鉴定评估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4. 费用申报工作:负责申报 鉴定评估 费。 5. 其他工作:负责 长期护理保险 政策及鉴定评估业务咨询与

8、答疑,鉴定评估结论争议处理,组织专家对长护定点机构初评人员进行鉴定评估业务培训,对鉴定评估案件内容进行统计分析等工作。 (二)待遇经办工作业务范围 中标人 及其长护险专员应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开展如下工作: 1. 监督稽核工作:负责对长护定点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巡查,对长护定点 机构护理人员提供的长期护理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对 长期护理保险 待遇享受人的身份及失能情况进行核查,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对长护定点机构专项稽核工作及年度考评工作,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对长护定点机构或待遇享受人员违规情况处理工作。 2. 新增定点工作:协助医保经办机构根据长护定点机构相关协议管理办法开展新增机构准入工作。

9、3. 跟踪回访工作:负责对长护定点机构护理人员的护理服务质量进行跟踪回访,对 5 长期护理保险 待遇享受人员(或其代理人)进行服务满意度调查。 4. 其他工作:协助医保经办机构进行 长期护理保险 政策的宣传指 引工作,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对长护定点机构政策业务培训及考核工作,协助完成相关业务档案管理等工作。 六 、委托业务区域划分 业务 片区主要依据服务能力、 业务 强度及服务半径 等 三大原则进行 划分 , 按广州市各行政区的 养老机构床位数、首批长护定点机构(居家护理机构除外)数量及地域面积等 相关类同性指标数据, 将 11 个行政区 划分为三个档次 。 荔湾区、白云区属于第 1 档次,越

10、秀区、海珠区、天河区、黄埔区、番禺区属于第 2 档次,增城区、花都区、从化区属于第 3 档次(见下表)。 委托经办片区划分类同性指标数据汇总表 序号 行政区 类同性指标 档次 养老机构床位数 (张) 首批长护定点机构(居家护理机构除外)数量 (家) 地域面积 (平方公里) 1 越秀区 2019 2 33.80 2 2 海珠区 3494 3 90.40 2 3 荔湾区 6384 5 59.10 1 4 天河区 2351 3 96.33 2 5 白云区 13949 5 795.79 1 6 黄埔区 3507 4 484.17 2 7 南沙区 1168 1 783.86 3 8 番禺区 3337 1

11、 529.94 2 9 增城区 1447 1 1616.47 3 10 花都区 1780 1 970.04 3 11 从化区 494 1 1974.50 3 将不同档次的行政区按照地理位置分布搭配,尽量均衡 地 将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长期护理保险委托业务 划分成 4 个片区,每个片区确定 1 名中标人 ,共 4 名中标人 。按中标候选人的排名顺序依次确定第一片区至第四片区的中标人。如符合专业资格条件 6 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 响应 的有效投标人为 3 家, 则排名为第一名的中标候选人同时承办第一片区及第四片区业务。 4 个片区的划分如下: (一)第一承办片区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

12、区 ; (二)第二承办片区为:海珠区、南沙区、番禺区; (三)第三承办片区为:天河区、黄埔区、增城区; (四)第四承办片区为:越秀区、荔湾区。 享受机构护理待遇类别的参保人员按其入住的长护定点机构所在行政区纳入对应业务片区管理,享受居家护理待遇类别的参保人员按其 长期护理保险 服务的建床地址所在行政区纳入对应片区管理。 七 、 委托业务 服务要求 (一) 中标人 应成 立长期护理保险的专门管理团队或管理机构,建立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工 制度、人员管理与培训等相关管理制度,并送 委托人 备案。 (二) 中标人 应保证经费、办公场地、设备的投入 , 提供开展承办长期 护理 保险经办服务必要的办公场所,

13、用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的经办服务工作 , 配备开展各项业务且与工作量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 (三) 中标人 应提供满足 长护评估 及待遇经办工作需要的长期护理保险辅助信息系统,按照 采购人 要求设置风格统一的用户界面,通过人工操作将评估任务及评估结果通过电子表格导入及导出功能在长期护理保险核心信息系统与长期护理保险辅助信息系统间实现传输。 (四 ) 中标人 须根据服务参保人员比例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风险控制和应对,按照中标结果, 每个中标人配备 不少于 39名专职工作人员,其中具有 护理 、 康复 及 医药 等专业背景的 不少于 32名,并保证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性。 7 (五)中标人 要根据 委托人

14、 业务需要,聘请长期护理保险评估及评审专家参与鉴定评估业务的评估评审工作。 (六) 中标人 要建立自我评价机制,定期进行运行分析、风险评估、风险预测,对业务承办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可能出现的风险汇总并从专业角度提出合理化意见,于每季度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向 委托人 提交长期护理保险运行报告。 (七) 中标人 须完成投标时承诺的其他服务。 八 、 对投标人的要求 (一) 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 2年及以上,具有在广东省开展健康保险经验 (以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业务范围及成立日期为准) ;投标人 2015年以来连续三年未受到当地监管部门重大处罚(须提供当地保监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15、(二)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具有 护理、康复及医药 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 长期护理保险 专业服务能力。 (三) 具 备满足长护评估及待遇经办工作需要的长期护理保险辅助信息系统 ; 具备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的运维管理能力;具备必需的 办公 硬件设备;具有统计分析、测算、精算、决策支持等数据分析能力。 (四)可于 合同生效后 1个月内完成相关准备工作,确保工作人员、办公设 备设施到位 ;可于 合同生效 2个月内完成满足长护评估及待遇经办工作需要的长期护理保险辅助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工作并投入使用。 九 、 管理制度制定 由 委托人 和中标 人 派员共同成立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联合管理办公

16、室 (具体成员名单待招标工作完成后协商决定), 制定 长期护理保险 经办相关管理制度、工作流程,负责 长期护理保险 委托业务 工作的组织实施, 共同 建立 绩效考核 机制 。 8 十 、 考核评估及 违约规定 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联合管理办公室 制定 绩效考核指标, 委托人 按照有关规定 对 中标人 的服务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 绩效 综合考核, 绩效考核结果与长期护理保 险委托费用的清算及 中标人 的退出机制挂钩。 十 一 、 中标人 退出约束 合同生效 后,除法律法规规定外, 中标人 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中途退出。否则 委托人 不予拨付 长期护理保险委托业务剩余服务期对应的委托费用 , 且 中标

17、人 须 支付违约金给 委托人 , 违约金按长期护理保险委托业务剩余服务期对应的委托费用计 算。 十 二 、合同终止机制 中标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委托人 经协商一致后 可单方面终止合同, 长期护理保险委托业务剩余服务期对应的委托费用不予支付,违规费用予以追回,且 中标人 须按长期护理保险委托业务剩余服务期对应的委托费用赔偿 : (一) 套取、 骗取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 ; (二) 泄露参保人员个人信息或将参保人员个人信息用于其它用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 (三)经 委托人 5次以上(含 5次)对 中标人 的违约情形提出书面意见, 中标人 仍不整改的; (四)其它严重违反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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