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關都市設計審議相關討論課題及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對應條文,新北市建築師公會提案及討論決議事項103年11月26日,2,目錄,課題一、,頂蓋型開放空間是否有獎勵及樓地板面積是否計容積問題。,課題二、,鄰動間格退縮淨寬標示定義。,課題三、,公共服務空間之獨立區隔定義。,課題四、,推廣留設人行步道或景觀廣場,改善道路景觀環境問題。,課題五、,小坪數開發單元附設汽車停車位標準之調降問題。,課題六、,地面層坡道前方留設緩衝平地與車道坡度之相關問題。,課題七、,設置自行車位及機車位免計容積問題。,課題八、,設置裝卸車位免計容積問題。,課題九、,1.供商業使用之樓層用途與公共服務空間或管委會使用空間之相容問
2、題。2.商業使用與住宅使用之出入動線及門廳獨立區分問題。,3,目錄,課題十、,確定都審案件,對建物造型雨遮柵欄設置之審核機構。,課題十一、,屋脊裝飾物之設計高度問題。,課題十二、,屋頂機電設備項目之遮蔽美化問題。,課題十三、,小基地垃圾停車空間之設置問題。,課題十四、,垃圾停車空間在地下室之設置樓層問題。,課題十五、,設置垃圾停車空間免計容積問題。,課題十六、,鼓勵設置海棉法定空地、筏基水箱留設滯洪池、海棉綠屋頂問題。,課題十七、,人行步道位置、消防車停駐點、高層建築緩衝空間等無法綠化面積之扣除問題。,課題十八、,消防救災規劃相關問題。,4,有關都市設計審議相關討論課題及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對應條
3、文,課題一:頂蓋型開放空間是否有獎勵及樓地板面積是否計容積問題,鼓勵規劃提供淨高6m以上可供公共使用之頂蓋型半戶外開放空間,作為社區使用可免計容積(有效係數乘以零時)之公益設施,為隣里休憩交誼或人際交流之友善空間。並可因其半戶外空間的規劃,可有效舒緩都市化後,市民活動空間不足,都市空間之擁擠感覺。否則就應回歸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有效係數乘0.8,但其樓地板面積須計算容積。,一、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事項:P.2(一)4.開放空間設有頂蓋時,有效係數應乘以零。非住宅使用且確有連通供公眾通行之必要性,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者,得酌予獎勵。,原條文,(一)4.開放空間設有頂蓋時,有效係數應乘以零
4、,其樓地板面積不予計算容積。或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其有效係數乘以0.8,但其樓地板面積須計算容積。,建議條文,說明,決議,1.頂蓋型開放空間之獎勵係數回歸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技則第284條:前項開放空間設有頂蓋部分, 有效係數應乘以零點八,其建築物地面層為住宅、集合住宅者,應乘以零)2.有獎勵部分頂蓋型開放空間之深度不宜超過6m,其區位應規劃於臨近道路側,以方便公共及友善 使用。3.頂蓋型開放空間前方除結構梁柱外,不宜有構造物或裝飾物,以避免被違章使用。,5,有關都市設計審議相關討論課題及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對應條文,頂蓋型開放空間,6,有關都市設計審議相關討論課題及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對應條文,課
5、題二之一:鄰棟間隔退縮淨寬標示定義,建議淨寬1.5公尺,應回歸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係指結構體之尺寸,不含與造型有關,所包覆梁柱牆等之造型板,及與節能或美學有關之雨遮或造型構造物,好讓建築物的造型美化設計,不受淨寬1.5公尺之影響。,一、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事項:P.3、P.4(二)1.鄰棟間隔:除都市計畫、建築技術規則及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建築物應自基地境界線兩側退縮淨寬 1.5 公尺以上建築。但因基地狹小配置困難者,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者,得酌予放寬。,原條文,(二)1.鄰棟間隔:除都市計畫、建築技術規則及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建築物應自基地境界線兩側退縮淨寬 (不含造型板之厚度、雨遮
6、或造型構造物之深度)1.5 公尺以上建築。但因基地狹小配置困難者,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者,得酌予放寬。,建議條文,說明,1.退縮淨寬1.5公尺之標示,以建築結構物為準,但附屬於建築結構物之造型板或雨遮及造型構造物, 其突出厚度及高度,另行考慮規定。2.建築物自基地境界線兩側退縮1.5公尺以上建築之規定,再依基地面寬大小及基地面積規模大小作 適當調整。3.退縮1.5公尺處可留設車道或配置植栽,但應保留淨寬70公分,可供緊急救難時之通行使用。,決議,7,有關都市設計審議相關討論課題及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對應條文,課題二之二:鄰棟間隔退縮淨寬標示定義,原條文,建議條文,說明,主體構造物應依規定退縮,
7、但與造型有關包覆梁柱牆等之造型板,及與節能或美學有關之雨遮或造型構造物應排除在外,以鼓勵造型美化及規劃低碳建築,一、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事項:P.3、P.4(二)5.前四項退縮範圍內,應以淨空設計,退縮上方不得有樓板、頂蓋、陽台等構造物。,(二)5.前四項退縮上方不得有樓板、頂蓋、陽台等構造物,但造型板之厚度及雨遮或造型構造物之突 出深度不在此限。,前四項退縮範圍內之尺寸標示,以建築結構物為準,但附屬於建築結構物之造型板或雨遮及造型構造物,其突出厚度及高度,另行考慮規定。,決議,8,有關都市設計審議相關討論課題及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對應條文,400m,150m,雨遮板,雨遮板,柱造型版,雨遮板,結
8、構柱皮線,結構柱皮線,9,有關都市設計審議相關討論課題及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對應條文,課題三:公共服務空間之獨立區隔定義,部分位於大廳內的休閒、交誼等公共空間,高度挑空達6m以上,若勉強以隔間方式獨立區隔,將減損其開放性及使用方便友善性,建議可依各公共空間之功能,在不影響梯廳出入功能下,應彈性放寬獨立區隔之必要性,或可以在花台、傢俱等方式達到公共空間區隔使用之目的。,一、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事項:P.4(三)2.應由公共空間或公共出入口進出且獨立區隔,並應詳列空間用途,檢附該空間之傢俱、服務設施配置等圖說。,原條文,(三)2.應由公共空間或公共出入口進出且獨立區隔,並應詳列空間用途,檢附該空間之傢
9、俱、服務設施配置等圖說。若在空間使用機能上有不宜獨立區隔者,應說明其理由。,建議條文,說明,1. 公共服務空間獨立區隔問題,建築師考量的是使用功能問題;主管機關考量的是使用管理,以避免 違規使用的問題。2.若在使用功能上有不宜獨立區隔者,可放寬設計彈性,但應在管理公約中載明使用用途,以避免有 違規使用之情形。此部份之設計案例,請建築師公會提供說明。,決議,10,有關都市設計審議相關討論課題及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對應條文,虛線標示,虛線標示,11,有關都市設計審議相關討論課題及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對應條文,公共服務空間或管委會使用空間,不必實體區隔,僅配置家具虛線區隔。管理公約載明清楚?提供設計案例,1
10、2,有關都市設計審議相關討論課題及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對應條文,課題四:推廣留設人行步道或景觀廣場,改善道路景觀環境問題,a.小基地小規模開發,無法留設集中空地廣場,但應可配套鼓勵,參考林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十點留設2m人行步道之規定,從住宅區前院3m內,提撥沿道路留設2m以上綠化人行步道,如此至 少可塑造或改善道路景觀,提供友善的步行環境。b.大基地大規模開發,應可配套鼓勵留設集中景觀廣場綠地,塑造成市民喜歡照相留念的城市景點。c.目的:改造新北市的道路景觀,增加都市景觀節點,並逐漸建立對步行市民友善的人行步道系統。,二、人行空間或步道系統動線配置事項:P. 5、P.6(一)5. (建議增
11、設),原條文,(一)5.一般開發基地:a.基地面積大於500,臨接8m以下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應至少有一側沿建築線留設2m以上之人 行步道。b.臨接10m以上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應至少有一側沿建築線留設4m以上人行步道,或依規定留設 騎樓。c.建築基地面積3000以上時,應至少留設一處100以上之景觀廣場綠地(不含前述人行步道面積 ),並裝置公共藝術品,加以美化。,建議條文,說明,1.人行步道之留設,應檢討有無與都市計畫相關土地管制要點之競合問題。2.人行步道之實際留設寬度,可配合相臨接道路之需求而定,如只為躲車功能時,留設60cm,供1人 行走時留設80cm,供2人行走時留設150cm。3.
12、人行步道、景觀廣場之留設,與公共藝術之設置,應考量與容積移轉友善環境相互間之競合問題。,決議,13,有關都市設計審議相關討論課題及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對應條文,c. 建築基地面積3000以上時,應至少留設一處100以上之景觀廣場綠地(不含前述人行步道面積),並裝置公共藝術品,加以美化。,14,有關都市設計審議相關討論課題及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對應條文,a.一般4房(每單元約130),3房(每單元約100m2),每單元均附設一個汽車位,已較技術規則嚴格(每150附設一汽車停車位)。b.而套房(每單元約40m2),2房(每單元約66m2),每單元均要附設0.8個汽車位,比技術規則加倍嚴格,此將造成附設汽車
13、位數量大 增。c.目前房價偏高,經濟景氣停滯,消費者購買力降低。為規劃適合消費者購買能力之產品,目前建築規劃均以小坪數單元作為主力, 昔日大坪數豪宅已逐漸退位。d.但規劃小坪數單元時,依上述規定,其所附設之汽車停車位,卻比規劃3房或4房所附設汽車停車位增加很多,以至要超挖地下室。e.超挖地下室時,一面增加工程費用甚多,另一面開挖深度加深,棄土方量增加,不但不環保,同時深開挖也易造成工程災害。f.汽車屬高耗能用品,為環境污染的元兇,超量附設汽車停車位,不利於環保之潮流。g.同時小坪數單元之消費者,其購買力亦相對較低,以購買低總價之產品為主,故其對購買汽車停車位之需求亦相對較小。h.故建議可否降低
14、小坪數單元之附設停車數量,套房(40以下)每一單元附設0.4汽車停車位,2房(66m2以下)每一單元附設0.65汽車 停車位。,課題五:小坪數開發單元附設汽車停車位標準之調降問題,三.交通運輸系統配置事項:P.8(一)2.小坪數單元開發案,其汽車停車位以每一單元附設 0.8 車位為原則,機車停車位以每一單元附設一車位為原則,汽車折減後數量仍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汽車折減數量以增設自行車數量補足之。(小坪數:實際室內樓地板為 66 平方公尺以下),原條文,(一)2.小坪數單元開發案,其汽車停車位,每單元面積66以下者,以附設 0.65 車位,每單元面積4 0以下者,以附設 0.4 車位為原則。
15、,建議條文,說明,1.有容積移轉之基地,不適合本案汽車折減數量進一步放寬之規定。2.小規模基地、火車站、捷運站週邊200300m範圍內之土地,可考慮進一步放寬汽車折減數量,但折減之車輛 數應以自行車補足之。3.進一步折減之車輛計算標準,再與交通局協議後決定。,決議,15,有關都市設計審議相關討論課題及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對應條文,2.依建築技術規則之法定車位數量:(15123.5- 500) / 150 = 97.49車,取98車。,3.依都審之法定車位數量大戶:78戶*1車 =78車小戶 (66以下):64戶*0.8車 = 51.2車合計:78車+51.2車 = 129.2車,取130車。,4.
16、汽車車位*40 +機車車位*4+ 建築投影面積 地下室開挖面積*樓層 +1F汽機車道及自行車車位)。,5.143車*40+141車*4+862.24= 7146.24 1295.91*6層+0=7775.46-7146.24= 629.22(計入容積,實際汽車142位+1位卸貨位)。,1.地下室開挖率:60%,開挖六層。,16,有關都市設計審議相關討論課題及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對應條文,課題六:地面層坡道前方留設緩衝平地與車道坡度之相關問題,a.緩衝平地之長度,建議依坡道之坡度,可做適當的調整。b.建議坡度較大,坡道較短,留設之緩衝平地較長。坡度較小,坡道較長,留設之緩衝平地較短。,三.交通運輸系
17、統配置事項:P. 9、P.10(二)3.汽機車坡道於地面層起始點至人行道或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之間應留至少 6 公尺平地,但停車總數量 50 部以下且未申請各項獎勵者,得以設置 26 公尺為原則。,原條文,(二)3.汽機車或自行車坡道於地面層起始點至人行道或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之間,應依下述規定留設緩衝平地:a.坡道坡度1/6;汽車停車位總數量未超過50輛者,以留設3m,50輛以上時,以留設6m以上為原則。b.坡道坡度1/8:以留設3m以上為原則。c.坡道坡度1/10:以留設2m以上為原則。,建議條文,說明,1.汽車坡道(含與機車共用時)前方之緩衝平地,應留設5m長以上。2.機車及自行車坡道前方之
18、緩衝平地,應留設3m長以上。,決議,17,有關都市設計審議相關討論課題及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對應條文,3m,6m,1/8,1/6,18,有關都市設計審議相關討論課題及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對應條文,課題七:設置自行車位及機車位免計容積問題,自行車屬綠色運具,機車為國人主要交通工具之一,建議可依實際設計停車數量,應均可參考每一汽車停車位有免計容積之規定,以茲鼓勵留設,協助解決停車空間不足之問題。,三.交通運輸系統配置事項:P. 12(四)4.(建議增設),原條文,(四)4.自行車位及機車位之停車空間,可依實際設計停車數量,每一自行車停車位,可有2免計容積 ;每一機車停車位,可有4免計容積。,建議條文,說明
19、,決議,1.自行車位是否可免計容積,及免計容積量的大小,再與工務局共同協商研議後決定之。2.自行車及機車可免計容積之車位數量,再與工務局共同協商研議後決定之。,19,有關都市設計審議相關討論課題及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對應條文,課題八:設置裝卸車位免計容積問題,原條文,建議條文,說明,三.交通運輸系統配置事項:P. 12(五).裝卸車位:新建工程除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與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外,應考量建築空間使用之需求,規劃適當之裝卸空間配合服務動線供裝卸服務使用。,(五).裝卸車位:新建工程除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與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外,應考量建築空間使用之需求,規劃適當之裝卸空間配合服務動線供裝卸服務
20、使用。裝卸車位大小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視同自設車位,可有40免計容積,但不可單獨過戶買賣。,決議,建議依都審要求,額外設置之裝卸位,可視同建築技術規則之自設車位,可有40免計容積。,依都審要求,額外設置之裝卸位,不可併入法定車位或自設車位計算車位數量,所以無40免計容積抵扣之優待。,20,有關都市設計審議相關討論課題及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對應條文,課題九: 1.供商業使用之樓層用途與公共服務空間或管委會使用空間之相容問題。 2.商業使用與住宅使用之出入動線及門廳獨立區分問題。,空間之用途,應可依區位之不同,給予合理使用之彈性。科技進步,智慧建築已可應用於電梯管控,不用另行規劃一套商業使用之獨立出
21、入空間,以節約有效率使用各空間之功能。,四、建築基地細分規模限制事項:P.14(三)2.供作商業使用之樓層不得做公共服務空間及管委會空間使用,商業使用與住宅使用之立面形式應有所區隔,其出入動線及門廳應獨立區分且空間大小合理。,原條文,(三)2.供作商業使用之樓層不得做公共服務空間及管委會空間使用,但若該空間不適合做商業使用時,則不在此限。商業使用與住宅使用之立面形式應有所區隔,其出入動線及門廳應獨立區分且空間大小合理,但若電梯可有設定限制開啟樓層之管控功能時,則不在此限。但緊急升降梯仍需依規定通達各樓層。,建議條文,說明,1.供作商業使用之樓層,是否能留設公共服務空間或管委會使用空間,或出入動
22、線及門廳須否獨立區 分,應可依該空間之合理性、必要性及公益性,可保留一些設計上的彈性,但須經都設委員同意後 決定之。,決議,21,有關都市設計審議相關討論課題及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對應條文,電梯可有設定限制樓層之管控功能。,緊急升降梯仍須通達各樓層。,(車道上方),單獨設置電梯增加公共設施面積。,辦公室,辦公室,辦公室,辦公室,辦公室,辦公室,辦公室,防災中心,管委會使用空間,會客室,22,有關都市設計審議相關討論課題及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對應條文,課題十:確定都審案件,對建物造型雨遮柵欄設置之審核機構,確定造型雨遮柵欄之審核機構,以利設計單位有確定的規劃依據。,五、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
23、格之事項:P.17(一)6. (建議增設),原條文,(一)6.建物造型雨遮柵欄之設置,經本局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核通過者,不受工務局雨遮柵欄設置 原則之限制。,建議條文,課題十一:屋脊裝飾物之設計高度問題,限定屋脊裝飾物之高度,以確保其結構安全。,五、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之事項:P.17(三)2.屋脊裝飾物或屋頂框架式構造建議採金屬構架,並應檢討耐候、耐震、耐風等結構安全項目,補附示意圖說並將管理維護方式納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並由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後依決議內容進行調整。,(三)2.屋脊裝飾物或屋頂框架式構造建議採金屬構架,其高度應在6m以下,並應檢討耐候、耐震、耐風等結構安
24、全項目,補附示意圖說並將管理維護方式納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並由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後依決議內容進行調整。,說明,建物造型雨遮柵欄之設置原則,再與工務局研擬協商後訂定之。,屋脊裝飾物或屋頂框架或構造之高度,以6m以下為原則, 若有超過6m者, 須經都設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同意。,決議,原條文,建議條文,說明,決議,23,有關都市設計審議相關討論課題及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對應條文,原條文,建議條文,說明,課題十二:屋頂機電設備項目之遮蔽美化問題,五、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之事項:P.18(三)3.屋頂設置水塔、機電設備應與屋頂突出物整體設計遮蔽美化。,(三)3.屋頂設置水塔、水錶、通風管
25、道、配管、送排風機等機電設備,應與屋頂突出物整體設計遮蔽美化。,決議,增例屋頂機電設備項目,以提醒遮蔽美化。,把設置於屋頂上之機電設備詳細明列,可提醒業者加以適當遮蔽或美化。,課題十三:小基地垃圾停車空間之設置問題,六、環境保護設施配置事項:P.18、P.19(一)1.請以個案人口數配合垃圾清運計畫計算資源回收空間量,並設置符合推估量之設備、空間及清運方法。,(一)1.請以個案人口數配合垃圾清運計畫計算資源回收空間量,並設置符合推估量之設備、空間及清運方法。但基地面積小於2000時,僅須依本條檢討垃圾、資源回收空間,但不須留設垃圾車暫停車位。,小基地因受開挖率限制,停車效率不佳,難以再規劃留設
26、垃圾車停車空間,故建議免再留設垃圾車停車空間。,可研議基地面積小於1500 時,僅須依本條檢討垃圾、資源回收空間,但不須留設垃圾車暫停車位。,原條文,建議條文,說明,決議,24,有關都市設計審議相關討論課題及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對應條文,基地面積:1060 2000 ,小基地停車效率不佳,停車數量少,建議免留設垃圾車停車空間。,25,有關都市設計審議相關討論課題及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對應條文,課題十四:垃圾停車空間在地下室之設置樓層問題,六、環境保護設施配置事項:P.19(一)2.垃圾、資源回收空間建議於地下一層靠近垂直動線核設置為原則,並以不跨越車道為原則。建築規模較大者,應合理於各垂直服務核分散設
27、置。,原條文,(一)2.垃圾、資源回收空間建議於地下一層靠近垂直動線核設置為原則,並以不跨越車道為原則。建 築規模較大者,應合理於各垂直服務核分散設置。但若地下一層以停放自行車或機車為主,且 無適當車道可供垃圾車出入時,則可改設於地下二層。,建議條文,說明,建議可配合各案基地停車之配置,在不影響垃圾、資源回收空間的功能下,給予適當樓層的配置彈性。,垃圾、資源回收空間建議於地下一層靠近垂直動核設置為原則,若有需要設置於地下二層或地面層者,可經都設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同意。,決議,26,有關都市設計審議相關討論課題及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對應條文,課題十五:設置垃圾停車空間免計容積問題,原條文,建議條文,
28、說明,六、環境保護設施配置事項:P.19(一)4.垃圾、資源回收建議於臨近處設垃圾車暫停車位為原則,該車位不得計入法定停車數量且不得銷售轉移;並將未來使用管理方式納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規範。,(一)4.垃圾、資源回收建議於臨近處設垃圾車暫停車位為原則,該車位不得計入法定停車數量且不得銷售轉移;並將未來使用管理方式納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規範。每一垃圾車暫停車位大小依建築技術之規定,視同自設停車位,可有40免計容積,但不可單獨過戶買賣。,建議依都審要求,額外設置之垃圾車暫停車位,可視同建築技術規則之自設車位,可有40免計容積。,垃圾車暫停車位, 不可視同建築技術規則之自設車位,無40免計容積之優待
29、。,決議,27,有關都市設計審議相關討論課題及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對應條文,地下一層以停放機車和自行車為主,垃圾車停車位設置在地下二層,28,有關都市設計審議相關討論課題及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對應條文,課題一六之一:鼓勵設置海棉法定空地、筏基水箱留設滯洪池、海棉綠屋頂問題,六、環境保護設施配置事項:P.19、P.20、P.21(二)1.基地透水面積應大於法定空地百分之八十檢討。,原條文,建議條文,說明,(二)1.基地透水面積應大於法定空地百分之八十檢討。其法定空地下有地下室者,地下室應降板60cm (其中10cm可作貯水盤,50cm可做植栽覆土),作成可吸水貯水之保水法定空地。 2.地面層法定空地下有
30、地下室時,若其上方之覆土深度有大於60cm者,該部分可計入基地透水面 積。,1.保水法定空地所吸水貯水之水份,作為植栽澆灌使用時,可藉著植栽水份的蒸發吸熱(1公克水份蒸 發後,可吸收539卡熱量),間接可降低都市氣候的熱島效應。2.也可藉助其貯水盤,改善有地下室之法定空地,也具有保水功能,可減緩極端氣候強降雨時,雨水 逕流所造成公共排水溝一時無法負荷,以致產生淹水的現象。,法定空地下有地下室時,其上方是否作成可吸水貯水之保水法定空地,應與容積移轉之友善方案作整體考量。,決議,29,有關都市設計審議相關討論課題及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對應條文,30,有關都市設計審議相關討論課題及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對應條
31、文,課題一六之二:鼓勵設置海棉法定空地、筏基水箱留設滯洪池、海棉綠屋頂問題,六、環境保護設施配置事項:P.19、P.20、P.21(二)4(1).雨水貯留滯洪池:新建工程地下室設有筏式基礎者,應利用其筏基水箱作為雨水貯留滯洪池,其所貯留之回收雨水應可作為庭園植栽澆灌用。,原條文,建議條文,說明,(二)4(1).新建工程地下室設有筏式基礎者,其筏基水箱除作消防水箱等必要用途外,其餘均應利用其 筏基水箱作為雨水貯留滯洪池,其所貯留之回收雨水應可作為庭園植栽澆灌用。,a.都市建物為適應氣候劇烈變遷所帶來強降雨(暴雨)現象,應藉用新建物空下來的筏基水箱作為雨水留貯留 設施,成為具有強大保水功能之保水地
32、下室,以適度緩解強降雨時,雨水逕流量所造成公共排水溝一時無 法負荷,以致產生淹水的現象。b.同時也可藉雨水貯留設施的功能,適當貯留寶貴的水資源,以備乾旱來到時,作用植栽澆灌之用。c.雨水貯留滯洪池所貯留之雨水,作為植栽澆灌使用時,可藉著植栽水份的蒸發吸熱(1公克水份蒸發後,可 吸收539卡熱量),間接可降低都市氣候的熱島效應。d.建議筏基水箱之淨高應達2.4m,其中0.8m深作為雨水貯留池功能,另外1.6m深作為雨水滯洪池功能。,1.地下室之筏式基礎有規劃作為雨水貯留滯洪池者,應另研擬其管理維護問題。2. 雨水貯留滯洪設施之審核,應由水利局承辦之。c.筏基水箱除作消防水箱等必要用途外,其餘均利
33、用其筏基水箱作為雨水貯留滯洪池之規定,應與容 積移轉友善方案作整體考量。,決議,31,有關都市設計審議相關討論課題及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對應條文,32,有關都市設計審議相關討論課題及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對應條文,課題一六之三:鼓勵設置海棉法定空地、筏基水箱留設滯洪池、海棉綠屋頂問題,六、環境保護設施配置事項:P.19、P.20、P.21(三).綠屋頂:屋頂或露台之平台建議以綠屋頂(薄層綠化)設計,以有效達到該平台隔熱降溫之目的 ,並可截留雨水減緩雨水逕流量。新建建物之屋頂、露台綠化其可綠化面積應達屋頂面積之1/2 以上。,原條文,建議條文,說明,(三).綠屋頂:屋頂或露台之平台建議以綠屋頂(薄層綠化)
34、設計,並且降板30公分(其中10cm可作貯水盤,20cm可做植栽覆土),作成可吸水貯水之保水屋頂,以有效達到該平台隔熱降溫之目的,並可截留雨水減緩雨水逕流量。新建建物之屋頂、露台綠化其可綠化面積應達屋頂面積之 1/2 以上。,海綿屋頂所吸水貯水之水份,作為植栽澆灌時,可藉著植栽水份的蒸發吸熱(1公克水份蒸發後,可吸收539卡熱量),間接可降低都市氣候的熱島效應。,屋頂是否降板30cm,作成可吸水貯水之保水屋頂之規定,應與容積移轉有善方案作整體考量。,決議,33,有關都市設計審議相關討論課題及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對應條文,34,有關都市設計審議相關討論課題及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對應條文,課題一七:人行步
35、道位置、消防車停駐點、高層建築緩衝空間等無法綠化面積之扣除問題,a.配合都審要求,留設寬度大於3.52m騎樓寬度之人行步道,其中實際供通行的部分可能不在3.52m 範圍內。b.配合都審要求,或高層建築之規定,須在基地內留設消防車停駐點(8m20m) 、消防車之車道及高 層建築緩衝空間(6m12m)等時,因其實際上無法綠化,故建議可予以扣除。,七.景觀計畫:P.24(三)6.(建議增設),原條文,(三)6.計算綠覆率或綠化率時,實設空地面積可扣除人行步道提供實際供公眾通行2.5m之寬度(不限在 騎樓寬度3.52m範圍地),實際上無法綠化的面積;以及可扣除位於空地上,消防車停駐點(8m 20m)
36、、消防車之車道及高層建築緩衝空間(6m12m)等,實際上無法綠化的面積。,建議條文,說明,1.消防車之車道及其停駐點、高層建築之緩衝空間等實際上無法綠化的面積,於計算綠覆率或綠化率 時,原則上同意可從實設空地面積中扣除。2.但因實際上能否扣除之規定,於都市計畫法新北式施行細則第43條已有正面表列載明。3. 正面表列事項經解釋後,可否包含上述實際上無法綠化的面積,屬都市計畫科之權責,故本課題之 提案須再加會由都市計畫科解釋之。4.若解釋後仍不符規定時,則建議修改施行細則第43條,將上述無法綠化之項目加入其正面表列中。,決議,35,有關都市設計審議相關討論課題及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對應條文,高層建築緩
37、衝空間(6m12m),消防車之停駐點(8m20m),36,有關都市設計審議相關討論課題及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對應條文,課題一八:消防救災規劃相關問題,目前法令執行造成臨道路側之行道樹及公共景觀無法配置,均需留供雲梯車進駐及操作空間使用,因此建議修正部分條文文字,俾利救災及都市景觀可同時兼得。,八.管理維護計畫:P.26、P.27(七). 1.應依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檢討雲梯消防車操作救災空間及通道,各戶配置均在 消防救災辦範圍內,並依規定檢附消防局相關核准文件。2.應提出防災避難逃生及疏散動線,高層建築應考量避難平台規劃。3.宗教建築、工廠、鄰避設施應提具防火、防音、防污染等相關計畫。,原條文,(七).消防救災計畫:1.a已留設緊急昇降機之建築物,免再留設雲梯消防車操作救災空間。1.b面臨兩條道路以上之基地,擇較寬道路留設。1.c以各棟救災檢討為原則。1.d取消檢附消防局核准文件。1.e雲梯車停放空間8m20m及其通路,地面為硬鋪面,所占面積,於計算綠化面積時,可不計入不可綠化面積內。,建議條文,說明,1.檢討雲梯消防車操作救災空間及車道,取消各戶配置均在消防救災範圍內之規定2.面臨兩條道路以上之基地,是否每條路均須檢討雲梯車操作救災空間,請城鄉局或消防局再函請內政部營 建署解釋,以尋求新北市道路景觀绿美化之意旨,與消防救災之需求均能達雙贏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