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河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 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推进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和共享,加强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规则(交安监发 2015 167 号)等,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公开,是指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或监督 检查结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是指经 各市交通运输局(含定州、辛集)
2、、各市港航管理局、省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厅直相关单位(以下简称“信息采集部门”)依法 依规 认定,从业单位或人员 在从事公路水运 工程 建设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等规定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厅直相关单位指厅公路局、厅港航局、省高管局、省交投集团、省通信局。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客观公正、依法公开、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省 级 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 在 其政府网站设置 “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 息公开专栏 ”(以下简称 “ 信息公开专栏 ” ),及时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第六条 省 级 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全省 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和安
3、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管理工作,负责 “ 信息公开专栏 ” 的管理。 省公路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管理工作, 定期向部推送符合部级信息公开目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省 水运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具体负责 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管理工作, 定期向部推送符合部级信息公开目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各 市交通 运输局(含定州、 辛集)、各市港航管理局、省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厅直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各自管辖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 违法违规行为信息采集及管理工作,定期分别向 省公路水运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
4、构报送 符合省级信息公开目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目录和内容 第七条 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列入 省级 信息公开目录, 并在省级“信息公开专栏” 公布 : (一)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建设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质量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 (二)谎报、瞒报一般及以上等级的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的 ; (三) 信息采集部门在监 督检查中发现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建设项目存在重大 质量 、 安全事故隐患 的; (四) 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 经 信息采集部门 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消除,但从业单位拒不采取措施或未 按要求 消除隐患的 ; ( 五 ) 信息采集部门 监督抽检发现进场 的 主要原
5、材料、产品、构件等质量不合格,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等 的 ; ( 六 ) 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且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未按要求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的,未建立特种设备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 (七)对举报或新闻媒体报道的严重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经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级港航管理部门、省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厅直相关单位 查实的 ; ( 八 ) 因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被信息采集部门通报、或作出暂扣、吊销、取消、降低资格资质或责令停业整顿等限制行为能力行政处罚的; ( 九 )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 ”的 ;
6、( 十 ) 信息采集部门 认定的其他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第 八 条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从业单位或人员、项目名称、违法违规行为事实、处理依据和结果、做出行政处罚或违法违规行为认定的部门 、公开期限、移除时间 等信息。 依法不能 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三章 信息公开程序和推送 第 九 条 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程序 : (一) 信息采集。信息采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采集工作。 ( 二 ) 信息告知。信息采集部门应当及时将各自采集且符合省级信息公开目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在信息报送前告知拟被公开的从业单位或个人。 ( 三 ) 信息报送。信息采集部门应于每月的第 3 个工作日前,将
7、上月符合省级信息公开目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纸质公文、电子版、采信资料分别报送至 省公路 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 四 ) 信息初审。 省公路 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获取的公路水运工程建 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进行初审,对满足省级信息公开目录的,提出拟公开意见,提交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 ( 五 ) 信息发布。经审核确认无误后,在省级“信息公开专栏”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 六 ) 信息移出。信息公开期满后,公开信息应从“信息公开专栏”移出。 第 十 条 省公路 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将符合部级信息公开目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推送至部级信息公开专栏: (一)
8、 在全省“信息公开专栏”已公示满 30 日且无异议的; (二) 在每月的第 5 个工作日前,将上月符合部级信息公开目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 纸质公文、电子版及采信资料报送至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 。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管理 第 十一 条 对拟 在省级“ 信息公开 专栏”公开 或公开内容有异议的从业单位 或 个人可向 违法违规信息认定的 部门 或机构 提出申诉,由 其 负责复核、提出处理意见。从业单位或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 违法违规信息认定的 部门 或机构应当 予以采纳。 提出申诉的 从业单位或 个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申诉人的基本信息、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诉请求、申
9、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 二 条 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遵循 “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 ”的原则。 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部门或机构应对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 、不完整或发生变更时, 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变更。 第十 三 条 下列文件、文书或资料可作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的主要依据: (一)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文件 ; (二) 信息采集部门 执法文件或文书、通报和督查文件 ; (三)对举报或新闻媒体报道存在有关质量安全问题的调查处理文件 ; (四)其他经认定可作为采信依据的文件、文书或资料。 第十 四 条 信息采集部门应 通过质量安全
10、检查 、调查等途径,对应予信息公开的 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取证,准确记录拟公开的基本信息和公开理由,并做好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 (一)事故信息 , 应包括事故名称、事故等级、事故简述、违法违规事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姓名和从业资格、责任处理、处理依据等 ; (二)质量 、 安全事故隐患信息 , 应包括项目名称、隐患描述、违法违规事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姓名和从业资格、责任处理、处理依据等 ; (三)行政处罚信息 , 应包括处罚对象、处罚种类、违法违规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处罚日期、处罚机关等 ; (四)不合格主要原材料、产品和构配件 信息, 应包括原材料、产 品、构配件名称、工程项
11、目名称、抽检单位、不合格指标、施工单位、产品供货商或生产厂家、处理结果等 ; (五)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 , 应包括企业名称、营业地、法定代表人、列入名单事由等。 第十 五 条 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首次公布之日起 12 个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 六 条 信息采集部门应 建立相应的信息档案或数据库,相关信息建档保存时间为 10 年。 第十 七 条 公开的信息应 逐步 纳入 从业单位或个人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作为信用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十 八 条 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从业单位或个人,县级及以上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将相关情况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 第十九条 信息采集部
12、门应建立信息公开工作台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 公开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开展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十条 省交通运输 厅 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影响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 一 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 信息公开确认的 交通 运输 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 二十 二条 本细则 自 2017 年 6 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 年 1 月 1 日。 附件: 1.河 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省级信息公开流程 2.河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省 级信息公开告知书 3.
13、河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省 级信息公开报送表 4.河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省 级信息公开审核表 5.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列入部级信息公开一览表(企业) 6.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列入部级信息公开一览表(个人) 附件 1 河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省级信息公开流程 信息公开 信息审批 信息采集与信息报送 公开发布 (省级“信息公开专栏”公布) 信息采集 市交通运输局、市港航管理局 被公开 单位 /人员 信息汇总 ( 省公路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站 、省 水运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 信息告知 河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 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14、信息 信息终审 (省交通运输厅) 信息初审 ( 省公路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站 、省 水运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 信息采集 省交通运输厅、厅公路局、厅港航局、省高管局、交投集团、省公路、水运质监局(站)、省通信局等 信息告知 无异议 认定申报 认定申报 无异议 附件 2 河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省 级信息公开告知书 告知书编号: (被告知的单位名称及个人姓名 ): 本单位认为你(单位)存在 (违法违规行为描述) 的行为, 依据河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你(单位)信息及违法违规行为公开于河北 省交通运输厅网站。 依据交通运输部 公
15、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规则(交安监发 2015 167 号), 鉴于你(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符合第 条第 款,本单位决定将你 (单位 )信息及违法违规行为推送至交通运输部网站。 以上内容如有异议,请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 10 个工作日内与我单位联系,并提交书面申诉材料,若未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反馈,视为无异议。 ( 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单位盖章 ) 年 月 日 送达 事项 送达人 送达方式 送达地点 收件人 联系电话 收件日期 备注: 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 3 河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 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省 级信息公开报送表 信息认定
16、单位(盖章): 编号: 违法违规信息来源 (如:质量安全大检查、调查等) 信息类别 (事故信息,质量、安全事故隐患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不合格原材料、产品和构配件信息,列入重点监管名单信息,其他信息) 被公开单位全称 (违法违规行为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违法违规行为单位代码) 被公开人员姓名 (违法违规行为人员) 所在单位 (违法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 被公开项目 /合同段 (违法违规行为所涉及的项目名称及合同段号) 违法违规行为 发 现 时 间 违法违规行为 发 现 单 位 拟公开期限 拟移除时间 告知书发放时间 被告知单位 /个人是否提起申诉 违法违规 行为事实 (根据河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第七条,简述违法违规行为事实以及相关依据) 信息公开 认定材料 根据河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第十三条,附下列文件作为主要认定依据: (此处填写通报文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报告等文 件名称及相关文号,具体文件附后) 1. 2. 3. 4.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