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出口 加工用肉猪 饲养场备案申请表 申请企业: 申请日期: 备案申请 年度考核 附表 加 工 厂 名 称 地址 企业法人 法人代码 联系电话 出口量 年出口( 万 头、 吨) 申请备案 /年度考核的饲养场名单 饲养场名称 详细情况见附表 指派专职兽医 职称 1 2 3 4 5 6 7 8 9 10 加工厂声明: 本厂严格遵守 出口 猪肉 制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 有关规定,积极配合 海关做好疫情监测和残留监控工作;对上述饲养场进行 “五统一 ”管理,对备案饲养场的疫病控制、用药用料等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保证出口 猪肉 制品原料来自上述备案饲养场。保证出口 猪肉制品 安全卫生质量,并做好监
2、管记录;对养殖过程的异常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立即报告所在地 海关 。 若有违反,愿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企业法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盖章) 饲养场名称 负责人 电话 详细场址 防疫合格证号码 与加工厂关系 饲养场专职兽医 专业资格水平 饲养场情况 建场时间 占地面积(亩) 建筑面积( m2) 肉猪 种类 饲养舍 数量 存栏数量( 头 ) 年产量( 吨 ) 出口量( 吨 ) 饲养员数 饲养方式 隔离方式 饲养场照片 大门照片(可另附页) 饲养舍 照片(可另附页) 生活区照片(可另附页) 饲料库照片(可另附页) 药品库照片(可 另附页) 消毒设施照片(可另附页) 所有药品(包括消
3、毒药)名录、成分、来源 饲料、添加剂名录、成分、来源 免疫程序及所用疫苗名录、来源 饲养场声明 上述各项填报内容真实。本饲养场保证自觉接受签定合同的出口企业和 海关 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 出口 猪肉 制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 相关规定,积极配合 海关 做好疫情监测和残留监控工作;认真落实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和饲养管理制度,自觉做好疫病防制和药残控制,并做好相关记录;发现疫情及时上报。如果违规,自愿接受处罚。 饲养场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考核组意见 考核意见: 考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隶属海关初审意见 审核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直属海关审核意见 书面审核意见: 审核人(
4、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科室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处领导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出口加工肉用猪饲养场检验检疫 备案条件和要求 一、年出栏商品猪 1000头以上,实行自繁自养的企业自有猪场或经过当地县级以上畜牧部门推荐并与企业签订了合同的饲养场,并由出口加工企业对其实行 “五统一 ”管理,即:统一防疫消毒、统一供应饲料、统一供应药物、统一供 仔、统一屠宰加工。 二、至少有 1 名经培训和认可的兽医(中专以上学历)负责卫生防疫工作。 三、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日常卫生管理制度、疫病防治制度、用药管理制度)和饲养管理制度(包括引进猪苗管理制度、饲料及添加剂使用管
5、理制度、生猪出栏管理制度)及相关记录。相关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四、饲养场周围 1000米范围内无家畜饲养场(同属一个出口加工企业且实行 五统一 的备案养猪场除外)、医院、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场。 五、饲养场周围设有围墙。场区整洁,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严格 分开,生产区内设置的饲料加工及存放区、饲养区、兽医室、病死畜隔离处理区、粪便处理区等合理分区,防止交叉污染。 六、饲养场须设置: (一)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 3-5米、深 10-15厘米的车辆消毒池,或具备等效防疫消毒作用的其他设施及喷雾消毒设施。 (二)生产区入口有消毒室并设有消毒设施。 (三)出入口人行通道、猪舍门口设有消毒池或消
6、毒垫。 七、兽医室应备有疫情防控、兽药和饲料管理等有关文件、法规或其他挂图资料。室内药物放置规范,记录详细,配备有必要的诊疗设施。饲养 场无禁用药品和未经国家批准的药品。 八、生产区内运料通道和粪道分布合理,避免交叉污染。 九、生产区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畜禽饮用水水质标准。 十、具有与生产相配套的粪便处理、污水处理设施。 十一、生产区内禁止饲养其他动物。 十二、场区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每年定期体检一次,无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病者。 十三、所有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含违禁药品,饲料符合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 十四、对已获得出口活猪注册有效资格的饲养场 ,不进行资料审核,可直接予以备案。 十五、供港澳出口冰鲜猪肉的饲养场参照执行供港澳活猪饲养场动物卫生基本要求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