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朝阳区高 新 技术产业发展 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 为 进一步 落实 朝阳区“十二五”时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 加快培育和发展 朝阳区 战略性新兴产业 , 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提升 , 本着促进平台建设、注重资金效果、提倡自主创新的原则, 根据朝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 三年行动计划 ” , 特 制 订本办法。 第 一 章 总则 第 一 条 本办法 适用于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朝阳区经营注册 并 纳税的高 新 技术 产业 企业 以及面向朝阳区高新技术 产业 企业 开展 公共 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 社团组织。 第 二 条 朝阳区高新技术产业资金由区财政在预算资金中予以安排。 专项资金 支持方式
2、主要有 贷款贴息、补助和奖励等 ,每年 征集 项目 一次 。 第 三 条 本办法 支持的 重点 产 业,主要指 以下战略性新兴产业: (一) 节能环保、 新一代 移动通信 、生物 医药 、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 ; (二 ) 新一代信息技术、电子商务、信息服务业。 第 二 章 支持方向 第 四 条 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专项补助资金。 对于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我区产业发展目标, 产品市场前景广阔,带动能力强,并 能形成新的增长点 的重大项目 , 给 予 每项 最2 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 支持 。 第 五 条 重点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引导 资金 。 对拥 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自有技术, 能较
3、快形成一 定产业规模或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并 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的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或应用示范 项目,给予 每项 不超过 100 万元的 资金支持。 第 六 条 高 新 技术 产业 服务平台建设支持资金。 对确实对产业发展有引导促进作用的产业技术联盟 、 向高新技术 产业 企业提供服务的开放 实验室 服务 等 技术服务平台 以及 由孵化器、协会组织搭建的公共服务平台,给予 每项最高 不超过 200 万元的 资金支持。 第 七 条 企业技术升级改造项目支持资金。 对获得国家、北京市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科技奖励支持的企业用于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的中短期贷款,给予 不超
4、过 50%的利息补贴。 单个项目贴息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 八 条 高新技 术 企业 认定 补助 资金。 对 上一年度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 2008172号) 由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认定的 国家 高新技术企业 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进行 补助 ,最高 不超过 3万元 。 第 九 条 重点功能产业园支持资金。 对于 具有明确的园区发展规划、 积极引进符合 园区 产业发展定位的高新技术企业 、 形成一定聚集效应、 其入驻企业 对区财力贡献较大的重3 点功能产业园, 在 对 重点 产业园的 各项 指标进行评估后 给予不超过 500万元的资金支持,主 要用于其
5、产业空间 腾 笼 换鸟 、园区 环境提升改造、 招商引资、 宣传推介、 服务平台搭建等。 第十条 以一事一议的方式,支持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的引入 资金 。 凡 入驻 园区的高新技术产业重点 企业、 具有重要辐射和带动作用的重大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项目,除以上条款规定内容外,可按规定程序,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资金支持或其它配套支持。 第 三 章 申请、受理 程序 第十 一 条 区高 新 技术产业办公室根据企业提交的 项目 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 并组织相关行业 及财务专家召开专家评审会, 对 符合 评审 条件 的 项目 进行评审,对项目的技 术政策 符合程度、技术水平的先进性、
6、自主创新能力、市场化前景、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及企业财务状况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是否支持的意见。 第 十 二 条 区高 新 技术产业办公室以专家 评审意见为主要 依据, 根据得分高低,结合企业的税收贡献及项目投资额 等 确定 具体项目支持额度, 形成专项资金实施方案上报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四部门(以下简称:四部门)进行联审。 第十 三 条 四部门联审 会审议 通过后 , 经主管区长同意, 提请 区 产业促进领导 小组、 区 长 办公会 审议 批准 后 ,向4 区财政局提出资金需求安排。 第 四 章 监督与 管理 第十 四 条 区高 新 技术 产业办公室 根据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7、安排, 负责 项目 的 征集、初审, 上报实施方案, 并 负责在项目资金使用到期后 对 项目 实施效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 , 同时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审计。 第十 五 条 区财政局 根据 专项资金 年度预算安排, 按照区 长办公会 批准的 专项资金实施 方案,对项目 资金 采取直接支付的方式 一次性 拨付。 第 十 六 条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列入相关科目 ,进行单独核算 。 第 十 七 条 对于 获得 朝阳区高新技术产业资金支持的企业, 如存在 提供虚假 申报 材料,发生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骗 取、挪用专项资金 以及 长期未使用资金 等行 为, 一经查实 , 追回已拨款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 十 八 条 区高 新 技术产业 办公室 、区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负责对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 的管理 使用 等 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 条 区高 新 技术产业 办公室 会同 相关部门 对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工作,对高新技术产业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措施效果进行评估。 5 第 五 章 附则 第 二十 条 本办法由朝阳区 高 新 技术 产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 二 十 一 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实施,有效期 三年 ,原 朝阳区高技术产业与现代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暂行办法 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 七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