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头社区计划生育自治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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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沙头社区 计划生育自治章程 (二 一七 年 七 月 十二 日第 六 届 二 次 居 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实行计划生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社区 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经 社区居 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在 社区党委 的领导和 居 委 会 的组织指导下, 由 居 委会 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组织实施, 社区居 民代表监督执行。 第三条 本 章程是 本 社区居 民和在 本社区 区域内 居住 人员 的 计划 生育行为规范, 必须严格遵守。

2、第二章 目标 第四 条 通过 规范 居 民 和在本 社区 居住人员 的生育行为 以及 计划生育服务 管理工作,确保本 社区 计划生育 工作 基本实现 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居 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得到较大提高。 第五 条 居 民基本形成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 优 生优 育 、 科学育儿的新风尚 深入民心。 第三章 居 委会服务管理 职责 第六 条 本社区 成立由 社区 党 委 书记 任组长 、 社区党委副书记 任 副组长、 两委干部任成员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定期研究、部署本 社区 的计划生育工作 ,负责本 社区 计划生育工作的落实和计划生育队伍建

3、设。 第七 条 居委会免费向居 民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及优生优育知识、避孕节育知识,积极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举办优生优育、生殖健康保健 和 科学育儿 知识 讲座。 第八 条 居 委会有义务向 社区居 民提供计划生育手术后的随访服务;提供 已婚育龄妇女 妇科常见病普查普治服务 ;指导已婚育龄群众接受 国家 免费孕 前优生健康 检 查和免费孕检 服务 ;引导 0-3 岁婴幼儿家庭自觉参加科学育儿 系列 活动 。 第九 条 居 委 会免费提供 居 民 办理生育登记、再生一胎申请 的必要服务。 第十 条 居 委会要协助 居 民依 法享受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相关奖励优惠。 第四 章 居 民

4、 权利与义务 第十 一 条 居 民有权参与本 社区 计划生育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有权了解2 掌握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的法律法规,有权监督社区 干部依法开展计划生育 服务管理 工作。 第十 二 条 居 民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应在 15 日内告知 居 委会,自觉参加新婚班学习和享受 国家 免 费 孕前优生健康 检 查 服务, 按规定办理 生育 登记或 再生育一胎 申请 审批手续 ,怀孕后及时 享受免费孕检服务 。 第十 三 条 居 民 生育子女、收养子女的,应在 15 天内报告 居 委会。 第 十 四 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 居 民 自觉 落实 计划生育 手术的, 可 按居 委会有关规定 享受 一次

5、性补助。 第十 五 条 外出务工、居住 超过 1 个月 的 育龄妇女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后 15日内到当地 居 委会 登记 计生 情况 ,并 告知 户籍计生管理地 居 委会流出后的居住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 十 六 条 股 民 超生第一个子女的,停止超生父母股份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十 年;超生第二个子女及以上的,停止超生父母股份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十四年。 第十 七 条 本社区 的出租屋主、雇主 要积极 履行流动人口计生管理责任, 配合居 委会开展流动人口情况登记 。 第五 章 附则 第 十 八 条 居 民认为 居 委会 在 实施计划生育 服务 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 向居 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申诉或 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 九 条 积极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民主监督作用,支持协会广泛参与社区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代表居民监督居 民委员会以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反映群众呼声,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计划生育协会应通过理事会访问、会员小组活动等多种渠道了解,并及时反映群众的需求和意见。 第 二 十 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 一 条 本章程 由居民代表会议负责 修改;居 委会 负责 解释。 第二 十 二 条 本章程自 2017 年 7 月 12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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