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长江大学行政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 行政 办公设备 及 家具配置,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36 号)、参照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财 资【 2016】 27 号),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 (鄂财绩发【 2017】 4 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标准和办法。 第 二 条 本标准所 称行政办公设备 家具, 是 指普遍适用于 学校各 单位 、 满足行政 办公基本需要的 通用办公 设备和家 具 (不含专用设备及家具) 。
2、第三条 本标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 四 条 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 使用 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最低使用 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 行政 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
3、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 行政 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第五条 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按此标准执行,经费自筹;各单位使用自有经费配置办公设备、家具按此标准执行。 第二章 行政办公设备及 家具配置标准 第 六 条 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学校采购部门相关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 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2 第 七 条 行政办公 设
4、备配置标准 : (一) 计算机 台式计算机配置数量上限为本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 100%; 公用 台式计算机 根据工作需要 合理 配置 。台式计算机 不超过 4000 元 /台。需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加装双硬盘、隔离卡的,单价不超过 5000 元 /台 。 根据单位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可配置便携式计算机(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35 台 ;外勤单位可适当增加笔记本电脑数量 ,但应同时减少相应数量的台式计算机 。 便携式计算机 不超过 7000 元 /台。 计算机最低使用年限 6 年。 (二) 打印机、复印机 提倡网络共享打印 。 打印机按各单位办公室间数每间配备 1 台打印机,总数不得超
5、过单位人数的 50%。 A4 黑白打印机不超过 1200 元 /台 , 一体式 黑白 印机机(打印 /扫描 /复印) 不超过 1500 元 /台 。根据机构职能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票据 打印机、 A3 打印机 ,票据 打印机不超过 2000 元 /台 , A3 黑白打印机不超过 3000元 /台。 提倡集中复印。每个二级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置普通复印机 1 台,不超过 5000 元 /台。 打印机最低使用年限 6 年 ; 复印机最低使用年 限 : 6 年或复印 30 万张。 (三) 投影仪、照相机 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投影仪 (含幕布、线材、吊架等) , 不超过 10000元 /套 。 单
6、位根据工作需要可配置 1 台 照相机,不超过 3000 元 /套 ;因特殊职能需配置高档相机的, 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配置 , 价格 不超过 20000 元 /套 。 投影仪、照相机最低使用年限 8 年。 (四) 空调设备配置标准: 中央空调按专业标准配置,每冷吨不超过 10000 元;分体空调按以下标准配置: 使用面积 规格 价格上限 25 以下 1.5P 挂机 3000 元 25 -32 2P 挂机 4500 元 32 -50 3P 柜机 7000 元 50 -60 5P 柜机 8000 元 60 以上 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 其中,每个办公室空调不超过 1 台,会议室
7、空调应与面积大小 相 匹配。 3 空调设备最低使用年限 8 年。 第 八 条 行政 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一 )办公室家具 办公家具 配置数量上限 按厅级、处级、科级及以下 3 个级别进行核定。 厅级办公室标准为每人不超过 14100 元;处级办公室标准为每人不超过 6900 元;科级及以下办公室标准为每人 不超过 2450 元。 总价 控制 办公桌 办公椅 接待 椅 沙发 (含茶几) 文件柜 茶水柜 张 /人 单价 把 /人 单价 个 /间 单价 套 /间 单价 个 /人 单价 个 /间 单价 厅级 14100 1 3500 1 1500 1 600 1 4000 4 1000 1 500
8、处级 6900 1 2000 1 600 1 600 1 2500 2 700 1 500 科级及以下 2450 1 1000 1 600 1 150 0 0 1 700 0 0 视办公室使用面积,每个厅级办公室可以配置 1个三人沙发和 2个单人沙发,处级办公室可以配置 1 个三人沙发或 2 个单人沙发,每个办公室可以选择配置 1个茶几和 1 个茶水柜。 因工作需要,可 适当 增 加 文件柜 数量 。 (二 )会议室家具 会议桌单价不超过 500 元 /平方米 ,会议椅 单价 不超过 500 元 /把。会议桌大小及会议椅数量按照会议 室 面积大小合理配置。 (三)接待室家具 接待室家具 按照
9、接待室 面积大小合理配置 , 单价不超过 700 元 /平方米。 以上办公家具 中除 文件柜 、 会议桌最低使用年限 20 年 外,其他 办公家具最低使用年限 15 年。 第九条 对于未列入本标准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 当按照保障需要、节俭实用的原则配置。 第 三 章 行政 办公设备及家具 的购置与使用管理 第十条 办公设备、家具的申购。 使用单位向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申请,说明配置缘由、经费渠道、拟使用人等基本情况,经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学校按程序组织采购。 第十一条 单位因特殊办公业务需要,需超标准配置某项办公设备家具的,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
10、理处组织论证并 报分管校领导配置标准 级别 4 审批后配置。 配置 具备 日常办公功能的 专用 设备及家具的,相应减少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数量。 第十二条 办公设备和家具的使用 管理实行“实名制”。单位公用的办公设备及家具,须指定专人保管和维护。因工作需要校内异动岗位的人员,其使用的办公电脑、打印机随人员异动,办公家具留原单位使用,异动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资产调拨手续。教职工离校或退休时必须移交名下所有资产。所有资产变更都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三条 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 通用 办公设备、家具 ,除损毁且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较大、无维修价值 外,原则上不得 报废与 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
11、可以使用的继续使用。已达到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 按照 学校 资产处置 的 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置。 第 十四 条 本 标准施行前已经超标购置且可继续使用的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继续使用,待正常报废后 , 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正常更新购置。 第 十五 条 学校组织相关部门 对本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标准规定超标购置 办公设备家具 的, 按照 有关规定追究 当事人 责任。 第 四 章 附 则 第十 六 条 本标准中所列通用办公 设备 不含涉密性设备, 对于国家、行业和我省已有资产配置标准的专业类设备,国家安全保密部门已有规定的涉密性设备,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 七 条 本标准根据国家政策、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更新、调整,修订标准另 行通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