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5-01-01 实施 BSZN-0484-2015/01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发布 2015-01-01 发布 办事指 南 国有土地划拨审批 1 国有土地划拨审批 办 事 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国有土地划拨审批的申请与 办理 。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 国有土地划拨审批 事项代码: 0484 三、办理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三条规定: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四条规定:
2、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 有偿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 方法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
3、十六条规定:使用现有建设用地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除应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向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 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 2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 上海市人民政府(具体工作由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以下简称市规土局)承办) (二)办理权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1 城市规划确定的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两侧的建设用地:(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核发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审批) 2国
4、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 3跨区(县)的建设项目; 4其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 (三)审批内容 对法律规定的符合国家划拨供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如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等,使用国有存量建设用地或新增建设用地的,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对项目用地进行审查,报人 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四)法律效力 对于需要划拨供地的各类项目,应当办理国有土地划拨审批。凭关于批准 建设 工程收回土地使用权和该项目供地方案的通知,按规定申领划拨土地决定书,并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方可用地。 (
5、五)审批对象 符合国家划拨供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 五、审批条件 (一) 本审批事项 准予批准的条件: 1、 报审要件真实、有效; 2、 审核建设项目用地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大机系统自动判读)。 3、 审核建设项目应经投资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 4、 审核建设项 目用地应办理土地预审。 3 5、 审核建设项目用地应取得规划用地规划许可证。 6、 土地不存在权属争议、纠纷,司法或行政强制以及违法用地等情况。 7、 项目不在国土资源部发布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 2012 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2012 年本)目录范围。 8、 项目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 2001 年国土资源部令第
6、 9 号)。 9、 涉及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应已完成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程序。 (二 )本审批事项 不予批准的情形: 1、 不符合上述条件。 2、 与管理部门管理要求不符的其它情况。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 七 、申请材料 (一)申请单位条件 以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所核定的建设单位名称为准。 (二) 行政审批 申请材料 目录 序 号 提 交 资 料 名 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报件 要求 1 上海市建设用地 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填写准确、字迹清楚、图章有效 2 关于用地审批有关事项的申请 原件 1 纸质 字迹清楚、图章 有效 3 建设单位营业执照
7、或法人代码证 复印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与原 件一致 4 投资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意见 原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 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通知及附图 原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 6 具备房屋土地权属调查资质机构作出的、并经测绘成果管理部门确认的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附勘测定界图 原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 7 经测绘成果管理部门确认的地籍图 原件 4 纸质 真实有效 8 土地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征询意见回复 原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 4 9 上海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原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 10 涉及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须提交规土部门出具的收地审核意见书和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复印件 1
8、 纸质 真实有效,与原件一致 (三)申请文书 名称 国有土地划拨审批批准文件 八、审批 期限 受理期限: 申请材料齐全 并且 符合法定形式的 , 当场 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办理期限: 20 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一)批准的 批准决定: 关于批准 XXXX 建设 XXXX 工程收回土地使用权和该项目供地方案的通知 内容: 项目名称、 土地情况、 申请许可日期、 供地方式等 。 主送:申请人 公开:主动公开 (二)不批准的 不批准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内容: 项目名称、申请许可日期、不批准的理由 等 。 主送:申请人 公
9、开:依申请公开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 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审批5 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审批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 ,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
10、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 5.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或承诺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 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6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7.我
11、局实施行政审批,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审批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审批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 审批 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审批后,需要对行政 审批 的内容进行变更
12、的,应当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审批后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6 十二、申请接收 方式 (一) 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 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接收地址:黄浦区北京西路 89 号 2 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 12 号窗口 (二) 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9:3011:30 下午 13:3016:30 注:可预约延时至 17: 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黄浦区北京西路 89 号 2 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 (二)电话咨
13、询 ( 021) 63193188*20001 我局提供免费咨询服务。申请单位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向 我局 咨询申请办理的有关事项。 1)对于申请单位提出的疑问,有明确答案的直接予以回答;网上有相关宣传资料或者属于主动公 开的信息可以提供其查阅途径;对于答案不明确的先予以记录,并与申请单位约定答复方式。 申请单位要求提供依申请公开材料的,请其向信息公开窗口申请。 2) 窗口 应当将答案未明的咨询问题 1 日内移交经办处室。经办处室在 5 日内提出答复意见,并按照约定的方式答复申请单位。 十四、投诉渠道 (一) 信函投诉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监察室 地址:北京西路 99 号 邮编: 2000
14、03 (二) 电话投诉 ( 021) 63193431 (三) 网上投诉 http:/ 7 十 五、办理方式 (一) 业务描述 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窗口将申请材料交由办理机构。办理机构审核与处理后做出 相关批文持续有效 的决定。受理窗口根据决定结果制作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1办理环节 : 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向申请人送达。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制作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载明不予受理理由(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需要告知有权受理机关名称),向申请人送达。 申请人可以在受理申请决定前撤回申请 ,需要检查并留存申请人 或受托人的身份证
15、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报告。需要申请人签收测绘材料凭证,经登记后退回材料,并根据需要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 可以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完成受理送达。 2 审查方式 : ( 1)审核项目是否符合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 2)审核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大机系统自动判读)。 ( 3)建设项目涉及未利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核未利用土地是否在 “ 圈内 ” 、“ 区内 ” 以内,区 县征询意见回复应说明项目是否在 “ 圈内 ” 、 “ 区内 ” 以内;以内的,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并应明确 “
16、 区内 ” 新增土地的面积,未明确的,按项目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 4)审核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计划、规划是否批准,内容是否与提交资料相符;不相符的,不予许可。 ( 5)审核上报的具体项目是否符合禁止供地和限制供地目录的要求,符合的,不予许可。 ( 6)审核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要求,不符合的,不予许可。 ( 7)与建设项目一并报批的临时用地审批:临时使用国有土地,需退还原土地使用权 人的,建设单位应与原土地使用权人达成协议;确无法退还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经8 规划部门明确范围后,收回土地使用权;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单位应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
17、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临时使用。 ( 8)根据土地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征询意见回复,审查拟收回土地的权属情况,核实是否存在房地产抵押(房地产抵押不影响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但收地通知原则抄送房地产抵押权人)。 ( 9)数据录入,拟订收地请示、用地批文、收地通知和收地公告等文件 ; 根据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与区县人民政府征询意见回复审查拟 收回土地的原用地情况、取得方式;在拟订收地公告与收地通知时,根据原土地使用权人取得方式,确定收地公告期限为一个月或六个月 ;出让的(不含存量补地价等,具体见沪房地资法 200352 号),需公告六个月;已达成补偿协议的,不公告,直接发收地通知,批文抄
18、送原土地使用权人;需缴纳新增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发出缴费通知。需要协作办理的,提出协作办理意见,协办部门提出协作办理处置意见返回主办部门;不需协作办理的,许可部门直接办理, 20 个工作日完成。 (二)适用情形 书面审查 并批准以 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十六、决定公开 除保密事项的许可决定外,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许可决定和许可证制作完毕后,扫描上传至局机关网站( http:/ ) ,向社会公开。 9 附录 1 办事流程示意图 国有土地划拨审批办理流程图 (外 部) 国有土地划拨审批办理 (外 部)流程图 提出申请 审核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审核结果 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 受理,发出受理通知书 需要 补正材料 符合不予 受理情形 书面审查 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 批准决定 (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证件送达 (按约定方式送达) 决定公开 不予受理,发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