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标解释及相关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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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指标解释及相关规定 (一)单位基本情况 组织机构代码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共 9 位,无论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均由 8 位无属性的数字和 1 位校验码组成。 单位详细名称 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行业类别 指 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的分类。本 项分两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具体

2、填写各单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总产值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 第二部分:行业代码,填报单位免填。由所在地统计机构根据各单位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 2011)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报表类别 此项由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报单位免填。 单位所在 /注册 地及区划 指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区划代码、城乡代码等。 第一部分:区划代码,由所在地 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报单位免填。 第二部分:城乡代码,由所在地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报单位免填。 第三部分:单位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要求写明单位所在

3、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第四部分:单位所在地归属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所有位于城市的单位均填写本项。位于城市内的单位填写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名称;位于农村的单位免填本项。 单位规模 根据国家统 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 2011 75 号)规定,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单位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单位规模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法定代表人 ( 单位负责人) 指

4、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开业(成立)时间 指企业开业或成立的具体年月。填写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时间,如开业年月早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最早开业年月。 联系方式 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话、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和网站地址等能够与单位取得联系的信息。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登记注册(或批准)情况 包括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机关(或批准成立的机关)名称、级别和登记注册号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机关级别,填报单位应在与圈选的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相对应的机关级别栏中,填入所选机关级别代码。高新区企业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级选择: 3.地(区、市、州、盟)

5、; 登记注册号码,填报单位应在与圈选的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相对应的登记注册号栏中,填写所选的在工商、编制、民政部门、国家税务部门或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审 批、登记注册的号码。企业填写营业执照正本上的注册号;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登记证上的登记号;社会团体填写社会团体登记证上的登记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填写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号;基金会填写基金会登记证上的登记号;所有纳税单位均填写税务部门登记号。 登记注册类型 指企业或企业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 1)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

6、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 2)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 3)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 4)联营企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 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7、 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 5)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 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6)股份有

8、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 7)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 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

9、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 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 ( 8)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第( 1)条至第( 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 9

10、)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 1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 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 11)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 12)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

11、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 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 25%的 ,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 13)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参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港、澳、台商投资合伙企业。 ( 1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 1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

12、约定进行投 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 16)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 17)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 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 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 18)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依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企业控股情况 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

13、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和其他六类。 1.国有控股:包括:(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 50%的国有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 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 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 3)投资双方各占 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

14、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2.集体控股:包括:(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 50%的集体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 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 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 3.私人控股:包括:(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 50%的私人绝对控股

15、。(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 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私人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私人协议控股。 4.港澳台商控股:包括:(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 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 50%的港澳台商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 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港澳台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

16、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港澳台商协议控股。 5.外商控股:包括:(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 50%的外商绝对控股。 (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 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外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外商协议控股。 6.其他:除上述五类以外的企业控股情况。 隶属关系 指本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单位隶属关系代码( GB/T12404-199

17、7)分为:中央、省、地、县、街道、镇、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高新区企业单位填“其他”。 营业状态 指企业(单位)的生 产经营状态。 1.营业:指全年正常开业的企业和季节性生产开工三个月以上的企业,包括部分投产的新建企业。临时性停产和季节性停产的企业视为营业。 2.停业(歇业):指由于某种原因已处于停产状态,待条件改变后将恢复生产经营的企业。 3.筹建:一般指企业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开业,正在进行生产经营前的筹建工作。如研究和论证建设、投产或经营方案,办理征地拆迁,订购设备材料,进行基建等。有些三资企业虽经工商部门登记,但未正常投产开业,仍属于筹建。有些行业的企业,由于行业管理或其他政策

18、性管理的需要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试营业才能正 式开业,这些处于试营业状态的单位也属于筹建。 4.当年关闭:指当年因某种原因终止经营的企业,包括关闭、注销、吊销的企业,但不包括破产企业。 5.当年破产:指当年依照破产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宣布破产的企业。 6.其他:指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企业。 执行会计标准类别 分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其他五种情况。 1. 企业 会计制度:执行 2006 年 企业会计准则、 2001 年 企业会计制度和 2011 年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选填此项。包括实行 企业化管理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

19、位会计制度: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选填此项。包括执行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如执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家物资储备资金会计制度等)以及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但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行政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包括各类行政机关、政党机关及执行行政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 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包 括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5.其他:不执行

20、以上四类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选填此项。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 限 执行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填写本项。按相应的分类填写代码,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 1.执行 2006 年 企业会计准则 (见 财政部第 33 号 令) 2.执行 2011 年 小企业会计准则( 见财政部财会 (2011)17 号 文) 3.不属于 以上两类,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 产业活动单位数 本项指标填写法人单位所属的全部产业活动单位 按统计专业分组的单位数。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单产业法人单位填本项时,在“总计”项选填“ 1”,并在相应专业项选填“ 1”。多产业法人单位填报本项时,要填报其所有的产业活

21、动单位(包括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的产业活动单位)总计数,并分别按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和其他等专业填报。其中“ 9 其他”产业活动单位个数指除前 6 项专业以外的产业活动单位个数。 企业集团情况 限企业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填写。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 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制权的企业法人。 企业所在开发区(工业园区)

22、按照福建省各类园区(工业园区)目录( 2013)所对应的代码填写, 厦门火炬高新区代码为“ 3502064101” 。 是否台资企业 是填“ 1”,否填“ 2”。所指的台资企业包括台商直接在我省境内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以及台资第三地转投企业。台资第三地转投包括以下三种情 况:台湾居民通过第三地将资金投向我省;台湾本土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通过第三地将资金投向我省;公司注册地在台湾以外的国家(地区),但资金来源地是台湾。 (二)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 24 时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

23、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 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 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在岗职工还包括: 1.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户籍人员); 2.处于试用期人员; 3.编制外招用的人员,如临时人员; 4.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

24、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 (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 。 在岗职工不包括: 1.本单位使用的且由本单位 直接支付工资的劳务派遣人员,应统计在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指标中; 2.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由承包劳务的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 劳务派遣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注意:无论用工单位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均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而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这些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 指在本单位工作,不能归到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此

25、类 人员是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等,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指报告期内(年度、季度、月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季度或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得到,不得用期末人数替代。 1.月平均人数是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计算公式为: 报告月的日历日数 部人数之和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月平均人数 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 数之和除以 2 求得。计算公式为: 2 月末人数月初人数月平均人数 在

26、计算月平均人数时应注意: ( 1)公休日与节假日的人数应按前一天的人数计算。 ( 2)对新建立不满整月的单位(月中或月末建立),在计算报告月的平均人数时,应以其建立后各天实有人数之和,除以报告期日历日数求得,而不能除以该单位建立的天数。 2.1-本季平均人数是季报基层表中应填报的平均人数是“ 1-本季平均人数”,以年初至报告季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除以报告季内月数求得。计算公式为: 3 3211 月平均人数月平均人数月平均人数本季平均人数一季度: 6 6.11 月平均人数月平均人数本季平均人数二季度: 9 9.11 月平均人数月平均人数本季平均人数三季度: 或(用本季平均人数计算) 一季度 :1-

27、本季平均人数 =1 季度本季平均人数 2 211 季度本季平均人数季度本季平均人数本季平均人数二季度: 3 3211 季度本季平均人数季度本季平均人数季度本季平均人数本季平均人数三季度: 本季平均人数以报告季内三个月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 3 求得。计算公式为: 33 个月平均人数之和报告季内本季平均人数 3.年平均人数是以 12 个月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除以 12 求得,或以 4 个季度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 4 求得。计算公式为: 1212 个月平均人数之和报告年内年平均人数 或: 44 个季度平均人数之和报告年内年平均人数 在年内新成立的单位年平均人数计算方法为:从实际开工之月起到年底的月平均人数

28、相加除以 12 个月。计算公式为: 12 12 月平均人数开工之月平均人数年平均人数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指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1990 年 1 月 1 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一号令)进行修订,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 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之和。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工资总额 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

29、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各单位在填报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四项构成时,应根据 实际情况调整对应项目;如不能确定调整项,可扣减基本工资项。 基本工资 也可称为标准工资、合同工资、谈判工资。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工作的劳动报酬。各单位给个人确定的底薪可作为基本工资。包括工龄工资。 基本工资不含定时、定额发放的各种奖金、各

30、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也不包括补发的上一季度或上一年度的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 也可称为效益工资、业绩工资。指根据本单位利润增长和工作业绩定期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奖金;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 支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值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如年度、季度、月度等)、全勤奖、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和其他名目的奖金;以及某工作事项完成后的提成工资、年底双薪等。但不包括入股分红、股权激励兑现的钱和各种资本性收益。 工资性津贴和补贴 指本单位制定的员工相关工资政策中,为补偿本单位在岗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的津贴,以及为保证其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的物价补

31、贴。具体包括:补偿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如:过节费、通讯补贴、交 通补贴、不休假补贴、无食堂补贴、单位发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以及为员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等。上述各种项目既包括货币性质的,也包括实物性质的以及各种形式的充值卡、购物卡(券)等。 其他工资 指上述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三类工资均不能包括的发给在岗职工的工资,如补发上一年度的工资等。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 指实际用工单位(派遣人员的使用方)在一定时期内为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而付出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用工单位负担的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以及各种津贴、补贴等,

32、但不包括因使用派遣人员而支付的管理 费用和其他用工成本。 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 (三)财务状况 1.资产负债 资产总计 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一般按流动性(资产的变现或耗用时间长短)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其中流动资产可分为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存货等;非流动资产可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非流动资产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目 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执行 2006 年企业会计准则或 2

33、011 年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资产总计 =流动资产合计 +非流动资产合计;执行其他 企业会计制度 的企业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流动资产合计 资产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应归为流动资产:( 1)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主要包括存货、应收账款等;( 2)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3)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变现;( 4)自资产负债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包括货币资 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存货等项目。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合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应收账款 指企业因销售商品、

34、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主要包括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应向有关债务人收取的价款及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应收工程款 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末向发包单位应收而未收的工程款。根据会计“应收账款 应收工程款”明细账对应科目填报。注意事项:( 1)应收工程款中不包括质量保证金和工程款 押金,一般纳入“其他应收款”;( 2)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或保修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工程质量的资金。 存货 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

35、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或物料等,通常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以及周转材料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其中:“年初存货”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的年初余额数填报。注意:“存货”具有实物形态,不属于无形资产,由于 企业持有存货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出售,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购置的土地、尚未销售的商品房等均计入“存货”。 产成品 指企业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验收入库,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根据会计“产成品”科目的借方余额填报。 在产品 指企业正在制造尚未完工的产品,包括

36、正在各个生产工序加工的产品,以及已加工完毕但尚未检验或已检验但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根据会计“生产成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填报。 固定资产合计 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 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包括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合计是时点指标,表示固定资产经过扣减折旧、减值准备等后的期末余额。执行 2006 年企业会计准则或 2011 年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指企业确认固定资产发生减值时,按其固定资产可收

37、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的减值准备。根据会计“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报。 固定资产原价 指固 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企业在购置、自行建造、安装、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某项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全部支出总额。根据会计“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报。 固定资产折旧 指企业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累计折旧 指企业在报告期末提取的历年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根据会计“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报。 本年折旧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合计数。可以根据会计“财务状况变动表”中“固定资产折旧”项的数值填报。若企业执行 2001 年企业会计制度

38、,可以根据会计核算 中资产减值准备、投资及固定资产情况表内“当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总额”项本年增加数填报。 在建工程 指企业在基建、更新改造等方面发生的支出。根据会计“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报。 负债合计 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负债一般按偿还期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负债合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执行 2006 年企业会计准则或 2011 年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负债合计 =流动负债合计 +非流动负债合计;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 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归

39、为流动负债:( 1)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 2)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3)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清偿;( 4)企业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等项目。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负债合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应付账款 指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账款”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非流动 负债合计 指流动负债之外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执行 2006 年企业会计准则或 2011 年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

40、非流动负债合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负债合计”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所有者权益合计 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股东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实收资本 指企业各投资 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或股本)总额,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各种形式的投入。实收资本按投资主体可分为国家资本、集体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下“实收资本”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国家资本

41、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对企业形成的资本金。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计算填报。 集体资本 指由本企业职工等自然人集体投资或各种机构对企业进行扶持形成的集体性质的资本金。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计算填报。 法人资本 指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 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计算填报。 个人资本 指自然人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计算填报。 港澳台资本 指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计算填报。 外商资本 指外国投资者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计算填报。 2.损益及分配 营

42、业收入 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营业收入合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主营业 务收入 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结转前)填报。执行 2006 年企业会计准则或 2011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 营业成本 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发生的成本总额。包括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发生的各种耗费。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成本”项目的本

43、期金额数填报。 主营业务成本 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所发生的成本总额。根据会计 “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结转前)填报。执行 2006 年企业会计准则或 2011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成本”代替填报。 营业税金及附加 指企业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应从经营收入中抵扣的税金和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根据会计“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结转前) 填报。执行 2006 年企业会计准则或 2011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税金及附加”代替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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