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渔业船舶检验 的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渔业船舶检验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 1986 年 1 月 20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 年 8 月 28 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04第 25 号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 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二) 2003 年 6月 2
2、7日国务院令第 383 号公布,自 2003年 8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三、实施主体和实施权限 (一)实施主体:北海市渔业船舶检验局 (二)实施权限: 1.负责辖区内 (合浦县除外,下同)渔业船舶机构检验业务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监督管理; 2 2.负责辖区内船长 24 米以下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及发证工作; 3.负责辖区内非钢质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及发证工作; 4.负 责辖区内渔业船舶设计修造质量的监督管理; 5.承担辖区内验船师业务培训工作; 6.负责辖区内检验业务工作的统计上报; 7.承
3、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和管理规定,渔业船舶检验行政审批权最终以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核定授权的渔业船舶检验业务为准。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 2003(国渔检(船) 200331号)规定,申请渔业船舶检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国家下达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二 )持有船名号审批文件; (三)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审图意见书经过批准; (四)签订有船舶建造合同及技术协议;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 初次检验的实施对象和范围: 1、制造的渔业船舶; 2、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
4、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 3、进口的渔业船舶。 (二) 营运检验的实施对象和范围: 3 1、渔业船舶的结构和机电设备; 2、与渔业船舶安全有关的设备、部件; 3、与防止污染环境有关的设备、部件; 4、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三) 临时 检验的实施对象和范围: 1、因检验证书失效而无法及时回船籍港的; 2、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被责令检验的; 3、具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形的。 六、申请材料 (一)新建造渔业船舶申请初次检验时,申请人应提供如下材料: 1检验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渔业
5、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一份); 3船名号审批文件(原件一份); 4经批准的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审图意见书(原件各一份); 5船舶建造合同及技术协议副本(原件各一份)。 (二)现有船舶申请初 次检验时,申请人应提供如下材料: 1.检验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一份); 3. 渔港监督部门签发的船名号审批文件(原件一份); 4. 船舶图纸及技术文件(原件一份); 4 5. 原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原件一份); 6. 船舶修造合同及技术协议副本(船舶修理或改建时)(原件一份); 7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复印件一份)(如为进口船时); 8.国家机电产品进口审
6、批文件(复印件一份)(如为进口船时); 9.海关完税证明(复印件一份)(如为进口船时)。 (三)渔业船 舶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申请人提供如下材料: 1.检验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现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原件一份); 3.船舶修造合同及技术协议副本(船舶修理或改建时)(原件一份)。 七、办结时限 (一)初次检验: 1、法定办结时限: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图纸审查,自检验完毕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2、承诺办结时限: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图纸审查。现场检验与船舶建造所需时间相同,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间内。初次检验自检验完毕
7、之日起 4 个工作日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营运检验 1、法定办结时限:自申报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5 检地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自检验完毕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2、承诺办结时限:自申报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自检验完毕之日起 4个工作日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三)临时检验 1、法定办结时限:自申报临时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自检验完毕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2、承诺办结时限:自申报临时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 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自检验完毕之日起 3个工作日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一)项目名称: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 (二)标准、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 2000559 号)。 十、办理时间 除法定节假日外,在每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办理(上午: 08:00 12:00;下午:冬季 14:30 17:30、夏季15:00 18:00)。 十一、办理地点 6 北海市渔业船舶检验局(北海市海城区海角路 107号)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9-3077106 投诉电话:
9、0779-3062225、 3059463 十三、提交表格 有。 十四、审批流程 受理 -业务 审核 -实施现场检验(自申报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起 3 个工作日内) -制证( 自检验完毕之日起 4 个工作日内 ) 。 十五、办理结果 核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附件 1、 渔业船舶初次检验流程图 2、 渔业船舶营运检验流程图 3、 渔业船舶临时检验流程图 4、渔业船舶检验申请书示范文本 7 附件 1: 渔业船舶 初次 检验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 内 完成图纸审查 。承诺办结时限 自检验完毕之日起 4 个工作日 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
10、按照本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到市渔业船舶检验局窗口申请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审 查 服务窗 口首问责任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登记 ( 3 个工作日) 受 理 图纸审查和现场检验 (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申请人 8 经检验合格 经检验不合格 附件 2: 渔业船舶营运检验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 3 个工作日 内实施检验 。承诺办结时限 自检验完毕之日起 4个工作日 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制作渔业船舶证书及技术文
11、件(限 4 个工作日)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渔业船舶证书及技术文件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限 1 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间内) *说明:在渔业船舶建造过程中,要根据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 2003)中附录 2:新建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报检项目表中所列项目全部检验完毕。建好一项检验一项,同时,要根据渔业船舶建造人的投 资情况来定,投资资金到位,建造时间短,现场检验时间会快些,资金不足,建造时间长,现场检验时间相应会更长,所以,现场检验时间无法确定。检验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到市
12、渔业船舶检验局窗口申请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受 理 申请人 9 经检验合格 经检验不合格 附件 3: 渔业船舶临时检验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 2 个工作日 内实施检验 ,承诺办结时限 自检验完毕之日起 3个工作日 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审 查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登记 ( 3 个工作日)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制作渔业船舶证书及技术文件(限 4 个工作日)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渔业船舶证书及技术文件(限 1 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间内) 书面通知申
13、请人并说明理由(限 1 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间内) 实施现场检验 (自申报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申请人 10 经检验合格 经检验不合格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到市渔业船舶检验局窗口申请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 请人补正材料 审 查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登记 ( 3 个工作日) 受 理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制作渔业船舶证书及技术文件(限 3 个工作日)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限 1 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间内) 实施现场检验 (自申报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