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简介,海关总署监管司2009年8月4日,舱单定义: “本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 进出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内容应当包括总提(运)单及其项下的分提(运)单信息。”适用范围: “海关对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以及公路车辆舱单的管理适用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简介,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统称“
2、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简介,原始舱单(进口舱单)传输时限:-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航程4小时以下的,航空器起飞前;航程超过4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4小时以前-铁路列车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小时以前-公路车辆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1小时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简介-进口,进口报关的时限: “舱单传输人
3、应当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以前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收货人、受委托报关企业方可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的申报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简介-进口,进口理货传输时限: “理货部门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在进境运输工具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6小时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简介-进口,分拨: “进境货物、物品需要分拨的,舱单传输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出分拨货物、物品申请,经海关同意后方可分拨;分拨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
4、提交分拨货物、物品运抵报告;在分拨货物、物品拆分完毕后的2小时以内,理货部门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分拨货物、物品理货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简介-进口,疏港分流: “货物、物品需要疏港分流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出疏港分流申请,经海关同意后方可疏港分流;疏港分流完毕后,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疏港分流货物、物品运抵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简介-进口,海关查验放行的时限: “进口货物、物品和分拨货物、物品提交理货报告后;疏港分流货物、物品提交运抵报告后,海关即可办
5、理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简介-进口,出口集装箱装箱前申报: “以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物品,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在货物、物品装箱以前向海关传输装箱清单电子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简介-出口,预配舱单(出口舱单)传输时限: “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海关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其他数据:-船舶装载货物、物品的24小时以前-航空器装载货物的4小时以前-铁路列车驶离装货站的2小时以前-公路车辆驶离装
6、货站的1小时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简介-出口,出口运抵报告传输时限: “出境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运抵报告;运抵报告提交后,海关即可办理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简介-出口,装载舱单传输时限: “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运输工具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30分钟以前向海关传输装载舱单电子数据;装载舱单中所列货物、物品应当已经海关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简介-出口,出口理货报告传输时限: “出境运输工具驶离装货港的6小时以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或者理
7、货部门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简介-出口,过境、转运、调拨空箱、通运货物和空载船舶:过境货物舱单和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按照办法规定传输进出境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临时计划转运货物,舱单传输人可以向直属海关申请,海关同意后,在进境运输工具抵港前传输原始舱单,装船前小时传输预配舱单。调拨空箱在进境运输工具抵港前传输原始舱单,装船前小时传输预配舱单通运货物和空载船舶暂不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简介-其他,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短途非集装箱船舶:进境船舶,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小时以前,向海关传输原始
8、舱单电子数据。出境船舶,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小时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电子数据。航程小时以下近洋运输非集装箱船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前传输原始舱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简介-其他,总(分)提单:总提单是指由运输工具负责人、船舶代理企业签发的提单(即),分提单是指在总提运单对应的由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简介-其他,备案:境内无法人资格的船舶运输企业,应委托已在海关备案的境内船舶代理企业向海关传输舱单。舱单传输人在境内设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在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隶属海关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简介-其他,舱单变更:申报时限内的变更免责变更不可抗力出境货物因装运和配载原因造成的退关或者变更运输工具的大宗散货溢短数量在规定范围内的处罚后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简介-其他,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