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汇总表 - 2 - 经梳理,本部门行政职权共计 8 类,共计 29 项;行政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共计 183 项,“追责情形”共计 207 项。 其中 : 1.行政许可 6 项, 对应的“责任事项” 35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54 项 ; 2.行政处罚 8 项,对应的 “ 责任事项 ” 72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72 项 ; 3.行政强制 3 项,对应的 “ 责任事项 ” 18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20 项 ; 4.行政征收 0 项,对应的 “ 责任事项 ”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 0 项; 5.行政给付 0 项,对应的
2、 “ 责任事项 ”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0 项; 6.行政检查 3 项,对应的 “ 责任事项 ” 12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12 项; 7.行政确认 1 项,对应的 “ 责任事项 ” 6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5 项; 8.行政奖励 1 项,对应的 “ 责任事项 ” 5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5 项; 9.行政裁决 0 项,对应的 “ 责任事项 ”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0 项; 10.其他行政职权 6 项,对应的 “ 责任事项 ” 29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35项。 11.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1 项 ,对应的 “ 责任事项 ” 6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4 项。 -
3、 3 - 附件 1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 名称 子项 名称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承诺时限(工作日)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1100002000) 无 法人和其他组织 3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 2016 18 号) 。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
4、资项目目录( 2016 年本)的通知 ( 国发 2016 72 号 ) :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 3 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 20 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 3 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执行。 省政府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
5、省2016 年本)的通知 (云政 发 2017 17)号 ):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 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 3 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 20 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1.受 理阶段责任 :在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云南省政 务服务网上大厅公示依
6、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 查阶段责任 :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 定阶段责任 :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 达阶段责任 :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 后监管责任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目录、
7、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五条。 共性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8、、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2 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共性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窗口 , 电 话 号 码:( 0871 )63149823,地址: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 1 号; 2.纪检监察投诉:市纪委驻市发展
9、改革委纪检组,电话号码:( 0871) 63517940; 3.信函投诉:市纪委驻市发展改革委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锦绣大街 1 号市级行政中心 3 号楼 3 楼,邮政编码: 650500; 4.网站:昆明市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门户网站( http:/),电子邮箱: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 亿
10、美元、大于 3 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核准,代市政府行使 职权 。 - 4 - 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 3 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执行。 部门规章: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2号)全文。 - 5 - 2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 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 无 法人和其他组织 即时办结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13 号)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
11、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九条 :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当将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书面材料报送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1.受 理阶段责任 :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 查阶段责任 :材料审核。 3.决 定阶段责任 :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 达阶段责任 :制发相关文书。 5.事 后监管责任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12、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纪检监察投诉:市纪委驻市发展改革委纪检组,电
13、话号码:( 0871) 63517940; 3.信函投诉:市纪委驻市发展改革委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 贡锦绣大街 1 号市级行政中心 3 号楼 3 楼,邮政编码: 650500; 4.网站: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 http:/),电子邮箱: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6 - 3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无 法人和其他组织 5 法律:中华人
14、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7 年)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和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 2006 28 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 审查。 部门规章: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4号)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
15、。 1. 受理 阶段责任 :在云南省政务 服务网上大 厅公示依法 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 当告知理由)。 2. 审查 阶段责任 :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 阶段责任 :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 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 阶段责任 :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 事后 监管责任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 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 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审查的; 2.对不符合法定
16、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审查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查程序或审查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查项目的; 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4 号)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纪检监察投诉:市纪委驻市发展改革委纪检组,电话号码:( 0871) 63517940; 2.信函投诉:市纪委驻市发展改革委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昆
17、明市呈贡锦绣大街 1号市级行政中心 3 号楼 3 楼,邮政编码: 650500; 3.网站: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 http:/),电子邮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7 - 4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1100625000) 无 法人和其他组织 3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8、(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 2016 18 号) 。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 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6 年本)的通知 ( 国发 2016 72 号 ) :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 3 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 20 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 3 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级
19、政府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执 行。 省政府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 年本)的通知 (云政 发 2017 17)号 ):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 3 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务院
20、投 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 20 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 3 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执行。 部门规章: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2号)全文。 1. 受理 阶段责任 :在昆明市人民 政府行政审 批服务中心 和云南省政 务服务网上 大厅公示依 法应当提交 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 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 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 阶段责任 : 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 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
21、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 阶段责任 :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 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 阶段责任 :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 事后 监管责任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 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 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目录、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 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
22、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五条。 共性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外商投
23、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共性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窗口,电话号码 :( 0871)63149823,地址: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 1 号; 2.纪检监察投诉:市纪委驻市发展改革委纪检组,电话号码:( 0871) 63517940; 3.信函投诉:市纪委驻市发展改革委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锦绣大街 1号市级行政中
24、心 3 号楼 3 楼,邮政编码: 650500; 4.网站: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 http:/),电子邮箱:。 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 10 亿美元、大于 3 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核准,代市政府行使 职权 。 - 8 - 5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 无 法人和其他组织 20 法规
25、: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1991年 3 月 22 日国务院令第 77 号, 2011年 1月 8 日予以修改) 。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4 50 号) ; 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2015 年修订版)的通知(国能新能 2015 426 号)第六条:国家能源总局负责水电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电工程验收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电工程验收工作由项目所涉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各级能源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和参与本行政区域内水电工
26、程 验收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1.受理阶段责任: 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 :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水电工程颁发竣工验收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 :制发相关文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
2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 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1991 年 3月 22 日国务院令
28、第 77号, 2011 年 1月 8 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纪检监察投诉:市纪委驻市发展改革委纪检组,电话号码:( 0871) 63517940; 2.信函投诉:市 纪委驻市发展改革委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锦绣大街 1号市级行政中心 3 号楼 3 楼,邮政编码: 650500; 3.网站: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 http:/),电子邮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
29、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至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事后监管责任也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因此,我委无事后监管责任。 - 9 - 6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昆明市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监审局 ) 临时价格干预范围事项提价申报 无 法人和其他组织 3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
30、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在市场价格总水平或者某些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异常波动,对社会稳定和群众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时,州、市、县人民政府在对部门价格采取干预措施前,应当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 2003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5 号) 第二条:在突发公共事件、严重自然灾害、战争、通货膨胀等非常时期,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影响经济发展和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
31、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 出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 1.受理阶段责任: 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发现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 2.审查阶段责任 :作出是否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初步决定,拟作出的,报市政府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 3.决定阶段责任 :通过举报、投诉、价格监测或价格监督检查,收集梳理信息。 4.送达阶段责任 :向经营者告知采取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5.事后监管责任 :加强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3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 号)第二十四 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纪检监察投诉:市纪委驻市发展改革委纪检组,电话号码:( 0871) 63517940; 2.信函投诉:市纪委
33、驻市发展改革委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锦绣大街 1号市级行政中心 3 号楼 3 楼,邮政编码: 650500; 3.网站: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 http:/),电子邮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代市政府行使职权 - 10 - 附件 2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34、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昆明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5 号)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5、情节较严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 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是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违法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1
36、.立案阶段: 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 案,并制作立案审批表; 2.调查取证阶段: 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审查阶段: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
37、、申辩、要求 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归档阶段: 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
38、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 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 号)第二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 0871)63960418 、63135205; 2.信函投诉: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锦绣大街 1 号市级行政中心 3号楼 3 楼,邮政编码: 650500; 3.网站: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 http:/),电子邮箱: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日内向昆明市政府或云南省发改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