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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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办事指南 一、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二、 办事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 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

2、法(农业部令 2010 年第 7 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对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规定了以下具体条件: 1.动物隔离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1)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 3000 米以上; ( 2)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 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 500 米以上。 2.动物隔离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1)场区周围有围墙; ( 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

3、门同宽,长 4米、深 0.3米以上的消毒池; ( 3)饲养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 4)有配备消毒、诊疗和检测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 5)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 6)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3.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 1)场区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 2)有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4.动物隔离场所应当配备 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5.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登记、免疫、用药、消毒、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6.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4、 ( 1)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 3000 米以上; ( 2)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 500 米以上。 7.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 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 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 4米、深 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 ( 3)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 4)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 ( 5)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

5、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 8.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 1)配置机动消毒设备; ( 2)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 3)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 闭车辆。 9.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 三、 申请资料 :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 1、 2、 3。 四、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 15 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2 个工作日。 五、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六、 受理机构 : 柳州市城中区政务服

6、务中心 4 号 窗口 工作时间:周 二 上午: 9:00-12:00;下午: 13:00-16:00 联系电话: ( 0772) 2831682 地址:柳州市 城中区政务服务中心 交通指引:柳州市 沿江路河东管理大厦一楼 公交车 :101.102 路 七、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997 年 7 月 3 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2015年 4 月 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第一款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

7、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2010 年 1 月 4 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10 年 5月 1 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一款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例,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二十八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

8、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 八、办理流程 属于兽医部门 职权范围的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9、式,当场决定受理 申请人提出申请 局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审查作出处理 防疫检疫监督处审查,组织实地考察,出具审查意见(限 10 个工作日,其中实地考察 5 个工作日) 窗口首席代表 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限 2 个工作日) 不同意的,服务窗口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当场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当场一次性告知 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同意的,服务窗口 首问责任人 制作决定性文件(限 2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服务窗口 首问责任人向 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件(限 1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城中区 审核,提出初审意见(限 2 个工作日 , 不计入自

10、治区本级办结时限) ;城中区 兽医部门对申请审查,作出处理(法定办结时限 5 个工作日,不计入自治区本级办结时限) 附件 1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动物防疫条件审 查申请表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办法第二十七 条 原件 否 2 份 A4 纸 必要 政府部门核 发 政府或相关 机构盖章 2 法人代表、经办人身份证及近期 1 寸免冠彩照 1 张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 复印件(原件备查); 照片原件 否 各 1 份 A4 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 3

11、场所地理位置示意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场所正门及外景照片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 复印件 否 2 份 A4 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 4 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清单及照片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 复印件 否 2 份 A4 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 5 管理制度文本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办法第二十七条 复印件 否 2 份 A4 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 件无异” 6 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名册及健康证明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办法第二十七条 复印件 否 2 份 A4 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 件无异” 7 动物防疫自查报告 动物防疫

12、条件审查 办法第二十七条 原件 否 2 份 A4 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本人签名或 公司印章 填写说明: 1.来源渠道:填写申请人自备、政府部门核发。对于中介 机构或者法定机构产生的申请材料,提供该类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 2.必要性及描述:填写必要或非必要,如为“非必要”的,则一并填写在何种情况下需提供该项材料; 3.签名签章要求:如提供申请材料原件的,填写本人签名或公司印章、政府或相关机构盖章;如提供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可要求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无异”章。附件 2 编号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签章) 申 请 日 期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制 填 写 说 明 1“编

13、号”由考 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年份 +四位数字顺序号(“”不用填写,下同)。 2“申请单位(签章)”由申请人如实填写。没有签章的,加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章。 3“经营范围”一栏由申请人根据从事经营活动范围填写,如:“生猪养殖”、“生猪屠宰”等。 4 “经营场所地址”一栏 由申请人 填写场所的具体地址。 5.“场所类别”一栏由申请人根据生产经营种类在对应的选择项“”中划“”。 6.“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由考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简称 +动防合字第 +年份 +四位数字顺序号。 7本申请表一 式两份,用 A4纸打印或用蓝 (黑 )色钢笔填写,内容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4 申请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姓 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经营范围 设计生产规模 经营场所地址 场 所 类 别 1.动物养殖场 2.动物养殖小区 3.种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4.动物屠宰场(厂) 5.动物屠宰加工场(厂) 6.动物隔离场 7.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 所 附 材 料 清 单 1.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2.设施设备清单; 3.管理制度文本; 4.工作人员名册及身体健康证明; 5.法人(负责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动物防疫条件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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