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扶贫开发驻村工作队及 农村基层党组织 第一书记 管理 暂行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进一步 加强 对 选派的 扶贫开发驻村工作队及农村基层党组织第一书记 的 管理,根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选派机关优秀干部到村任第一书记工作的通知 ( 组通字 2015 24 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新一轮扶贫开发驻村工作队干部选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 2014 49 号)精神, 结合 我 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从 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控股金融机构
2、、科研院校、中央驻宁 机构 ,选派到 建档立卡 贫困村 、党组织软弱涣散村担任村党组织第一书记 及 扶贫开发驻村工作队 人员 ( 以下 统一简称选派人员 )的管理。 第二章 职责 任务 第三条 选派人员 在当地 乡镇 党委 、政府 的 统一 领导下,紧紧 依靠村 党 组织, 带领村“两委”成员开展工作,注重 从 2 派驻村实际出发, 抓住主要矛盾 , 解决突出问题,推动派驻村基层组织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1.理清发展思路。 深入 开展调查研究, 了解村情民意,全面掌握 软弱涣散村、 贫困村、贫困户基 本情况, 帮助 村“两委”班子 分析致贫原因, 找准发展存在的问题, 制定 软 弱涣散村、
3、 贫困村 整顿计划、 发展规划和脱贫计划 。 2.建 强基层组织。 指导村党组织 开展星级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创建活动 ,推动村党组织晋位升级、创先争优 ; 对村“两委”班子不健全的要协助配齐,着力解决班子不团结、软弱无力、工作不在状态等问题,物色培养村后备干部;协助乡镇党委做好村“两委”换届工作; 健全完善村级组织各项规章制度 , 严格 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 等制度 ,严肃党组织生活 ;推动落实村级组织工作经费和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村干部报酬和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 抓好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 “六个中心”建设, 努力把村党组织建设成为坚强战斗堡垒。 3.推动精准扶贫。 积极开展贫困户识别 、
4、 建档立卡 和精准扶贫信息化管理 工 作 ; 大力宣传党的扶贫开发和强农惠农富农政策 ; 发展 壮大优势 特色产业 ; 积极争取资金,协调落实扶贫项目,加强和改善贫困村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 ;帮助贫困村引入企业、资金、技术、信息和人才,培育农民合作组织,搞好配套服务,为每户贫困户落实帮扶责任人 ;组织实施好互助资金,大力开展金融扶贫工程 ; 开展实用技 3 能培训, 鼓励引导群众自主创业,拓宽就业渠道, 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和信心 , 推动 贫困村脱贫销号、贫困户增收致富。 4.提高服务能力。推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事项落实 ; 带领村级组织开展为民服务全程代理、民事村办等 工作 ; 帮
5、助选准发展路子,培育壮大村集体经济,提高服务群众能力 ; 坚持经常入户走访,听取意见建议,与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想方设法调动各方资源,努力办实事、解难题 ; 关心关爱贫困户、五保户、残疾人、农村“三留守人员”,建立联系帮扶机制,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 5.提升治理水平。推动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做实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落实“四议两公开”和 村级组织 议事决策会议、村民诉求“月月清” 等五项农村基层党组织党员联系服务群众 制度 ; 健全 村务监督委员会 工作机制 , 落实村级涉农资金信息公开制度, 促进村级事务公开、公平、公正,努力解决优亲厚友、暗箱操作、损害群众利益
6、等问题; 推进乡村依法治理,抓好法律政策超市建设,加强法律政策宣传, 帮助村干部提高依法办事能力,指导完善村规民约,弘扬文明新风, 积极引导群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促进农村和谐稳定。 第三章 管理 考核 第 四 条 选派人员驻村工作期间,与原单位工作脱钩, 4 党员 党组织关系转至派驻村, 每月驻村工作时间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 (含因公出差、开会和培训)。 第一书记任期一般为 2年,不占村“两委”班子职数,不参加换届选举。 第五条 选派人员由县 (区)党委组织部、乡 镇党委 和派出单位 共同 管理,平时管理以乡镇党委为主。 1.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 农办、扶贫办 负责 牵头统筹协调工作
7、 。 对全区 选派人员驻村 工作 做 出统一安排部署, 加大 巡回督导检查 工作力度 。 2.地级市党委组织部 、 农办、扶贫办 负责指导协调 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县(区)汇报 ,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不定期 开展 督导检查 。 3.县(区)党委组织部 负责直接管理工作。每季度召开 1次专 题工作会 议 ,听取乡镇党委和有关选派人员工作汇报,研究解决 存在的 问题 ,安排部署工作任务 。 开展经常性检查指导,了解选派人员驻村工作情况。 县(区)农办、扶贫办负责做好选派人员的涉农、扶贫政策和技能培训,加强业务指导。 4.乡镇党委负责做好日常管理工作。为选派人员提供 基本 工作生活
8、条件 ,做好 选派人员 考勤 记录, 建立台账, 了解掌握选派人员工作动态,每月听取一次第一书记工作汇报 ,开展平时 考核、 检查 等 工作 。在 研究相关工作议题 时,安排第一书记列席 会议。 5.派出单位 负责配合做好选派人员管理工作。 关心支持 5 选派人员工作,加强与组织 部门、乡镇、村党组织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选派人员工作情况。单位一把手 要 定期听取工作汇报, 至少 每半年到派驻村调研指导 一次 ,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协调,每季度开展 1 次调查研究,帮助 选派人员 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加大帮扶工作力度, 协助争取帮扶项目和资金 ,落实相应服务保障措施。 第六条 选派人员 考核
9、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 主要考核 驻村工作完成情况 , 对 第三条所列五项 工作任务 进行量化 ,占考核分 70%以上。 农村基层党组织第一书记( 扶贫开发 驻村工作队队长) ,突出 扶贫计划 落实 、 完善 村级组织建设各 项制度 、 加强 村级民主管理、 开展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整顿转化和 星级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创建、 引导发展优势特色产业、 壮大村集体经济、协调争取 资金 项目、 推动精准扶贫 完成贫困村、贫困户脱贫销号任务的考核 。 扶贫开发驻村工作队队员, 突出 开展驻村入户调查、贫困户建档立卡、 帮扶计划制定、 信息报送、 做好强农惠农 政策宣传、协调
10、争取资金项目、 推动精准扶贫 落实派出单位定点帮扶措施、 完成贫困村、贫困户脱贫销号任务、 配合 队长 抓好各项 工作 情况 的考核 。 第七条 考核工作 由县(区)党委组织部统一协调指导。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合 格)、基本称职( 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 选派人员驻村工作期间不作为、不敢担当,没有完成年度 扶贫 任务或工作进度落后,不能评 6 为优秀 等次; 不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或 被督查通报 2 次以上(含2 次)的 ,年终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 ;工作失职、严重违纪造成不良影响的,年终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第八 条 平时考核由乡镇党委负责, 一般每
11、季度考核一次。 采取听取汇报 、查阅资料、走访群众、召开村民代表和扶贫对象座谈会、民主评议等方 式进行 ,重点考核选派人员驻村工作实绩。 第九 条 选派人员参加派出单位 的 年度考核 。 考核 工作 由乡镇党委 商 派出单位 进行, 乡镇党委根据平时考核情况提出年度 考核等次意见,县(区)党委组织部、扶贫办审核 后,反馈派出单位作为年度考核结果。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平时考核须有两次以上(含两次)评为优秀 ,优秀等次的名额不超过 各级 选派人员总数的 15%。 第十 条 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不占派出单位优秀等次名额。 第 十 一 条 加大考核结果的运用。 1.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选派人员评
12、先评优、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 对在驻村工作期间成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 县(区) 组织部门 要及时发现并负责 推荐, 凡符合干部选拔 任用条件 且有职位空缺 的, 按干部管理权限可 提拔任用。 自治区每两年召开一次总结表彰会,对工作实绩突出的选派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2.选派人员在派驻村工作满一年以上(含一年)且考核 7 结果在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其驻村工作 经历 作为基层工作经历由派出单位 组织人事部门 记入个人档案。 3.选派人员年度考核为 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 不称职(不合格) 等次 的,群众意见较大不适合继续驻村工作的,派出单位应予以 退换 。 第四 章 工作制度和纪律
13、第十 二 条 考勤和请销假制度。乡镇党委指定专人负责派驻人员驻村考勤登记工作,派驻人员每 月驻村前和离开时均要向乡镇报到登记,考勤结果作为对 选派人员平时 考核的重要依据 , 每季度将考勤情况反馈县(区)党委组织部, 县(区)党委组织部 不定期 进行 抽查。选派人员 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 3 天以内(含 3 天)由乡镇党委批准, 3 天以上需经县(区)党委组织部门 会同派出单位共同 批准 ,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县(区)党委组织部每季度负责将考勤结果反馈派出单位,作为平时考核和报销相关费用的依据。对无故旷工每年累计超过 15 个工作日的,由同级组织部门协调派出单位予以撤换,对其本人及单位予
14、以通报。 第 十 三 条 工作日志制度。选派人员 要如实记录驻村期间的工作、学习情况和民情日记。乡镇党委 结合平时考核, 及时 检查 并 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第 十 四 条 联系群众制度。选派人员要经常深入农户了解 8 民情,通过村务公开栏、党员服务承诺等形式,围绕履行职责、工作目标、服务群众、组织纪律等方面内容作出承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公开 个人联系方式,保证群众有困难第一时间找 到 选派人员,真正做到提户知人、提人知事、提事知情。 第 十 五 条 定期汇报制度。 选派人员每季度向 乡镇党委 和派出单位 汇报 工作, 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县(区)党委组织部、扶贫办汇报工作情况,年末以书面形
15、式向 派 出单位及同级党委组织部、 扶贫办汇报年度工作情况。 不定期 向相关部门报送工作动态信息。各级组织、 扶贫部门应及时发现、宣传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营造良好的干事 创业 氛围。 第 十 六 条 教育培训制度。 各级组织、农办、扶贫部门要采取专题培训、现场观摩、经验交流等方式,加大选派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力度。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农办、扶贫办每年结合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举办示范培训班;市、县(区)党委组织部、农办、扶贫办要制定基层党组织书记轮训计划,确保选派人员每年接受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 5 天。乡镇党委要 结合工作实际,积极组织选派人员开展理论和业务学习,提
16、高工作能力。 第十 七 条 巡回督导检查制度。建立自治区不定期巡回督导,市、县(区)经常性检查的驻村工作督导检查机制。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农办、扶贫办抽调干部成立驻村工作巡回 9 督导检查组,就各地和相关部门对选派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开展等情况进行巡回督导检查;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农办、扶贫办成立相应的驻村工作督导检查组,通过走访农户、查看村情实况、听取群众 意见 、了解工作实绩等方式,加强对选派人员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八 条 严明工作纪律。选派人员要自觉服 从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执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廉洁
17、自律各项规定,坚持群众路线,切实改进作风,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树立良好形象,做基层干部的表率。对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的从严处理。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十 九 条 强化责任 。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的选派和管理工作,采取 有 力措施,形成工作合力。自治区将 选派人员 的选派和管理工作纳入市、县(区)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 核和扶贫开发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领导责任。各县(区)将选派人员的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纳入乡镇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加大管理考核工作力度。各级党委组织部、农办、扶贫办将 选派人员的 选派和管理工作纳入派出单位定点帮扶工作考核内容,细化考核 措
18、施,促进帮扶工作落实 。 各派出单位要 切实 10 落实帮扶责任,制定帮扶 措施 , 结合驻村帮扶深入开展“下基层”活动,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重视支持选派人员开展工作,不脱贫、不脱钩、一帮到底。对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长)的考核结果与派出单位定点帮扶工作考核相挂钩。 第 二十 条 工作 经费 。 派出单 位 每年 应 从公用经费中 给驻村工作队解决 一定 的工作经费 , 主要用于驻村工作队必要的日常办公用品购置、报刊订阅、培训等支出, 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的一些实际困难。 第二十 一 条 生活补助。对 平时考核达到称职或合格以上等次的 选派人员 , 按 实际住勤天数, 参照 自治区本级 党政机关公务人员赴外地挂职学习等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管理办法(暂行)(宁财行发 2014 542 号)相关规定, 驻村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 30 元。交通费按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宁财行发 201497 号)规定执行。 选派人员 伙食补 助 、交通费由派出单位解决。 附 则 第二十 二 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宜,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扶贫办商有关部门解释或另行确定。 第二十 三 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