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和宣传品许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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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和宣传品许可 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和宣传品许可 事项类别 行政审批事项 设定 依据 1、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四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按照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禁止在重要地区利用交通、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设置标语、宣传品,但在国家政治、外交和举办重大活动期间需要设置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重要地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500元以上 5000 以 下罚款。 实施机关 北京市市政市容委、 大兴区市政市容委 申请材料 申请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

2、本机关职权范围:在本区范围内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 2、标语宣传品不得有商业广告内容; 3、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 4、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与周围市容环境相协调; 5、标语宣传品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社会公德要求; 6、举办的宣传活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获得批准;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交材料: 1、区市政管委统一格式的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申请表; 2、标语宣传品 拟设实地的彩色效果图; 3、活动方案和经认定的宣传方案; 4、举办的宣传活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5、提供占用场地或利用有关设施的相关证明材料; 6、对于法律、法规、规章

3、有其他要求的,应提供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符合的证明材料。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15 个工作日 办理 科室 大兴区市政市容委户外广告科 受理方式及 地点 兴华大街三段 15 号 大兴区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市容委窗口 审批流程 见附件 审查内容 依据申请材料及效果图 审查标准 根据设定依据来进行审查 批准形式 行政许可决定书 有效时限 联系电话 81296003 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和宣传品许可 事项 岗位说明 序号 岗位名称 岗位职能 办理人员 承诺期限 1 受理岗 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并告知申办人。 3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

4、必须即时告知申办人,并将需要补齐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及时限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朱继霞 1 个 工作日 2 审查岗 勘察现场、审查受理大厅受理材 料是否齐全有效 芮首华 7 个 工作日 3 审核岗 审核其申请材料的合理性, 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和建议。 张书华 2 个 工作日 4 审批岗 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冯秀海 3 个 工作日 5 制证岗 1、对受理事项批准通过的,受理大厅负责填写大兴区市政市容委行政许可决定书 后上报广告科并加盖公章。并通知申请人及城管部门备案。 2、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照要求整理、装订、归档、备查。 芮首华 2 个 工作日 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和宣传品许可 权力运行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区市政市容委在区集中办事大厅受理设置标语宣传品的申请和相关文件证件及相关图、文资料事宜。 办理结果 户外广告管理科依据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对申请事项及其环境与实地效果进行综合审核,提出是否同意设置初步意见。 办理结果 报主任审核、批准。 办理结果 办理结束 暂停或补正或正在处理或中止 同意通过或否决通 过 暂停或补正或正在处理或中止 同意通过或者否决通过 不予受理 批准 退回 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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