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伐区 活 立 木转让合同 ( 竹高浪 杉木、杂木 ) 合同编号: 2017010 出让方:肇庆市国有 清桂林场 (以下称甲方) 受让 方: (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国有林场伐区招投标管理暂行办 法规定,经公开 招标 竞投,按价高者得的原则,乙方获得本次伐区 活 立 木转让 招 标 竞 得 权。为明确 伐区 内 活 立 木所有权和木材生产经营权、销售收益等权利,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伐区活 立 木 转让合同条款如下: 一、 伐区 地点、四至界址 和目的树种 伐区 地点 为 林场 粗石口 工区一 林班 33-2、 36、 54 小班 部分 , 采伐 面
2、积 约 254.5 亩, 具体 四至界址以甲方实地划定为准(附图供参考),树种为 人工种植 杉木、杂木 。 二、活立木转让成交价款及付款方式 1、伐区的活立木转让成交价款 (即 招 标 成交价) 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 .00 元) 。 2、 付款方式分 两 期付款,即: 第一期:合同签订后 3 天内(即 2017 年 10 月 日前),乙方交付活立木转让成交价款 50% ,即人民币大写 : 元整( ¥ .00 元) (含拍卖保证金 10 万元,下同)给甲方。 第 二 期: 乙方 砍伐木材达到 50%时,或砍伐木材未达到 50%时,最迟于 2017 年 11月 20日前,必须交清所有的活立
3、木转让成交价款。 3、 签订伐区活立木转让合同时, 拍卖保证金自动转为 活立木转让成交 价款,同时 乙方 应向转让方支付 5 万元合同定金(含护林防火、安全生产保证金),与第一期价款同时交纳。 三、权利和义务 2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 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足额收取 活 立 木转让价款和合同定金,并开具有效票据给乙方。 (2) 依法 对伐区和木材运 输进行监督管理,同时为乙方木材生产经营提供应 有 的服务,协助维护林区治安。 (3)甲方 负责办理 活 立 木采伐手续, 在合同期内 额定运输指标数量( 以上级审批的采伐证数量为准 )提 供省内木材运输放行证 , 超出额定部份由乙方自行解决 。
4、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自 拍卖成交之日与甲方 签订伐区 活 立 木转让合同,并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 则乙方 获得伐区内 活 立 木的 所有权、木材生产经营权和木材销售收益权 。乙方 承担经营风险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的一切成本费用。 (2)乙方 在伐区 内 因木材生产经营需要开路时, 必须与甲方共同协商规划, 并承担 开路所需的一切费用 。 在木材生产作业中要确保林区道路畅通。合同期满该山场道路使用权归甲方所有。 (3)伐区内的防火林带不允许采伐, 林带 具体 地点、位置由 甲方指定 。 (4)按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付 活 立 木转让价款和合同 定 金 。 (5)与甲方签订伐区活立木
5、转让合同的时候,同时与甲方派出所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到甲方派出所办理 伐区作业人员的有关管理手续,遵守甲方有关规定, 切实 做好护林防火、安全生产和林区治安工作, 并 承担相关 责任 。 (6)不得利用甲方发放的省内木材运输放行 证放行 非 拍卖成交 的木材,否则,甲方不提供省内木材运输放行证。 同时乙方必须在 2017 年 12 月 25 日 前 全 部清山 完毕, 并 将采伐迹地即伐区交回甲方。 (7)乙方必须使用甲方允许的工具(采用弯把锯或油锯)来进行采伐作业。采伐时注意保持同一面山场采伐进度一致,并避免伐根撕裂,伐根高度控制在 5 厘米内为宜。 3 (8)乙方必须要在交山之前 ,把砍
6、下的木材全部运到山下或路边 ,生产过程中做到采伐一片交山一片 。 四、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付活立木转让价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乙方已交的 合同定金、 款项 及处置伐区内的活立木和木材, 处置所得归甲方所有 。 处置所得仍然不足以支付乙方未交款项(不含合同定金)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追讨。 2、乙方必须按时将 伐区 交回甲方,否则,每拖延一天补偿甲 方200 元,最多不能拖延 15 天。超过规定时间的(即 2018 年 1 月 10日),甲方 将 收回伐区 活 立 木所有权和生产经营权。 3、乙方超越界址砍伐林木,按盗伐论处。乙方不按规定采运木材 被有关部门查处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 方 无关。 4、合同履行完毕,如乙方没有违反合同规定 以及 没有发生森林火灾 和 没有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的,如数退回合同 定 金,否则,没收合同 定 金,并按有关 规定处理。 5、甲方无故收回伐区内 活 立 木所有权和生产经营权的,必须赔偿乙方由此 带来的相应 经济损失。 五、其他 1、在合同期限内,甲方因生产需要在采伐迹地内开设炼山防火线和道路等营林生产设施的,乙方不得无理阻挠。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签订 后 即生效 。 甲方:肇庆市国有 清桂 林场 乙方: 甲方代表: 签订日期: 二 一 七 年 十 月 日